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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 124 /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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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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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與《大衍》小異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極疾,合于亥正,朔不進,則朔之晨,月見東方矣。依《大衍》,戌初進初朔,則朔之夕,月見西方矣。當視定朔小余不滿《五紀》通法,如晨初餘數減十刻已下者,進以明日為朔。一也。以三萬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從之,二千四百而一,為晨初餘數。二也。陽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蝕。三也。月蝕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數,視月道同名者,交前為加,交後為減;異名者,交前為減,交後為加,各以加減去交分。又交前減一辰,交後加一辰,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減望差,八十約之,得蝕分。四也。日蝕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數,十五而一,以減百四,余為定法。以蝕差減去交分。又交前減兩辰,余為陰曆蝕。其不足減者,反減蝕差。在交後減兩辰,交前加三辰,余為類同陽曆蝕。又自小滿畢小暑,加時距午正八刻外者,皆減一辰;三刻內者,皆加一辰。自大寒畢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畢立冬,交後五辰外,又減一辰。不足減者,既。加、減訖,各如定法而一,以減十五,余為蝕分。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分,以蝕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所得,以減望差,余如百四約之,得為蝕分。五也。所蝕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為泛用刻,不復因加。六也。日蝕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為虧初刻,六為復末刻。未正後者,六為虧初刻,四為復末刻。不復相半。七也。五星乘數、除數,諸變皆通用之,不複變行異數。入進退歷,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乃以前日盈減、縮加其合後伏日變率,亦以後日盈加、縮減合前伏日變率。太白、辰星夕變,則返加減留退。二退度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倍所差之數,曰伏差,以加減前疾日度變率。熒惑均加減前疾兩變日度變率。歲星、熒惑、鎮星前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前遲日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後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以加減後遲日變率及加減二退度變率。又以伏差加減後疾日度變率。多於中率之數者,減之;少於中率者,加之。其熒惑均加減疾遲兩變日度變率。歲星、鎮星無遲,即加減前後順行日度變率。太白晨夕退行度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疾度變率。夕合前、後伏,雖亦退行,不取加、減。二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遲度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減之。其辰星二留日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變率。疾行度變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亦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侵減遲日變率。加減訖,皆為日度定率。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進退,或時弗葉。獻之加減頗異,而偶與天合。於是頒用,訖建中四年。


  

《寶應五紀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寶應元年壬寅,積二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紀》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余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掛限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統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余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余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貞悔之策三,余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干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歲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氣所有日及余,以辰計之,曰辰數,與《大衍》同。

六虛之差七,秒七十。

轉終分百三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六。

轉終日二十七,余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轉法六十七。約轉分為度,曰逡程。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

半紀六百七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終三億六千四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余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余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數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凡春分後陰曆交後,秋分後陽曆交後,為月道同名。余皆為異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千一百六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積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積九十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積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積百二十五;雨水、處暑,益十,積百三十七;驚贄、白露,益七,積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損七,積百五十四。清明、寒露,損十,積百四十七;穀雨、霜降,損十二,積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損十四,積百二十五;小滿、小雪,損十七,積百一十一;芒種、大雪,損十九,積九十五;依定氣求朓朓術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春分後,日損五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月在陽曆,自春分後、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五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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