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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彌兒 - 317 /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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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彌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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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證了政府將因行政官的增加而趨于鬆弛之後,論證了人民的人數愈多,政府的壓力也應當愈大之後,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說,行政官和政府的比例應當同人民和主權者的比例成反比;這就是說,正如人民的人數增加,領袖的人數就愈應減少一樣,國家愈是龐大,政府的機構便愈應緊縮。

了以後能夠用更確切的名稱闡述各種形式的政府,我們首先指出,主權者可以把政府交給所有的人民或大部分人民去掌管,從而使充當行政官的公民比普通的公民還多。這種形式的政府,我們稱它為「民主政府」。


  

其次,主權者可以把政府交給比較少的人去掌管,從而使普通公民的人數比行政官的人數多;這種形式的政府,我們稱它為「寡頭政府」。

最後,主權者可以把整個的政府集中地交給單獨一個人去掌管。現今最普遍的就是這種政府;我們稱這種形式的政府為「君主政府」或「王權政府」。

我們認為,所有這幾種形式的政府,或者,至少前兩種形式的政府,在掌管政府的人數方面是可以或多或少的,甚至有相當大的增減餘地的。因為民主政府可以包括所有的人民,或者,可以縮小到包括一半的人民。寡頭政府則可以從一半的人民縮小到包括一小部分人民。即使是王權政府,有時候也可以在父子之間或弟兄之間或其他人之間分成幾部分。在斯巴達經常有兩個國王;在羅馬帝國甚至同時有八個皇帝,而人們也並不因此就說羅馬帝國遭到了分裂。每一種政府必然在有一點上是同另一種政府相混淆的,正如國家有許多公民一樣,政府在實際上也可能有許多不出這三種基本類型的形式。

還有,由於每一種政府在某些方面都可以劃分成幾部分,一部分按這種方式治理,另一部分又按另一種方式治理,因此,把這三種形式結合起來,就可以產生許多混合式的政府,而每一種混合式的政府都可以用所有一切單一的形式的政府去乘它。

人們常常爭論哪一種形式的政府是最好的,而沒有想到每一種形式的政府都可以在某種情況下成為最好的政府,而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又成為最壞的政府。在我們看來,如果承認各個國家行政官的人數應當同公民的人數成反比這個看法是正確的,那我們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般地說,民主政府適用於小國,寡頭政府適用於中等的國家,而君主政府則適用於大國。只有根據這樣一個探討的線索,我們才能徹底瞭解公民究竟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是不是可以分開;才能瞭解什麼是祖國,它實際上是由什麼組成的,每一個人憑什麼來判斷他有祖國還是沒有祖國。

我們就每一種文明社會的本身對它們進行了這樣一番研究之後,我們還要把它們加以比較,以便探討它們之間種種的不同的關係:它們之中有大有小,有強有弱;它們彼此攻擊、互相侵犯和互相摧殘;在這接連不斷的一來一往的侵害行為中,造成了許多的悲慘事件和喪失了許多人的生命,所以,如果讓人們保持他們原始的自由的話,也許還不至于遭到這樣大的犧牲。我們要研究:我們在社會制度中行使的自由是太多還是太少;當各個社會各自保持其自然的獨立的時候,受法律和多數人制約的個人是不是就既不受兩種狀態的害處,也得不到兩種狀態的益處;在這個世界上是不是與其有幾個文明社會,毋寧連一個文明社會都沒有還好些。這種混合的狀態豈不是本想使人分享兩種狀態的益處,結果是一種狀態的益處都得不到,「既不讓人做戰爭時期的準備,也不讓人享受和平時期的安寧」麼?這樣一種部分的和不完全的聯合,不是要產生暴政和戰爭嗎?而暴政和戰爭不是人類最大的災難嗎?


  
最後,我們還要研究:要醫治這些弊病,是不是可以採取聯盟和聯邦的辦法,讓每一個國家對內自主,對外以武裝去抵抗一切強暴的侵略。我們要研究怎樣才能建立一個良好的聯盟,怎樣才能使這種聯盟維持久遠,怎樣才能使聯盟的權利儘量擴大而又不損害各國的主權。

聖皮埃爾神父主張歐洲所有的國家聯合起來,以便在它們之間保持持久的和平。這種聯合辦不辦得到?即使說辦得到,我們能不能夠斷定它可以維持長久?這樣去探討,必然會直接地促使我們去研究國際法,從而達到闡明我們在國內法中難以闡明的問題。

最後,我們還要闡述戰爭法的真正的原理,並且要研究為什麼格勞修斯和其的人所說的原理完全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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