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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彌兒 - 313 /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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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彌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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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來說,當我們首先追溯自然狀態的時候,我們就要研究人生來是自由的還是生來是奴隷,是生來就是同他人聯合在一起的還是生來是獨立的;他們是自願聯合在一起的還是被一種暴力強迫聯合在一起的;那個強迫他們聯合在一起的暴力是否能夠制定一種永久的法律,憑着這種法律,這個原先的暴力即使已經被另外一種暴力所征服,它也仍然有要求人們服從它的權利,以致據說自從寧錄王以暴力制服了人民以後,其他的暴力儘管已經把他的暴力消滅了,也仍然要看作是不合法的和篡逆的,而且,只有寧錄王的後代或他所禪讓的人才是正統的國君;或者,如果原先的暴力已不存在,而在它之後出現的暴力是否可以強迫我們服從,是否可以摧毀原先那個暴力的一切束縛,因而只有在它自己對我們施加壓力的時候我們才服從它,而且一旦我們有了抵抗的力量,我們就可以不服從它。所以,法律就是暴力,只不過換了一個辭來說罷了。

我們要研究:我們是不是能說一切疾病都是上帝賜與的,因此,請醫生治病是犯罪的。


  

我們還要研究:當一個匪徒在大道上攔住我們搶劫的時候,儘管我們有辦法把我們錢包裡的錢藏起來,我們是不是也應該本諸良心把我們的錢拿給他,因為他手中所持的槍也是一種權力。

「權力」這個辭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跟合法的權力有所不同,是不是要按照法律它才能成立。

如果我們不承認暴力的法律,而拿自然的法律即父權作為人類社會的原理,我們便要研究這個權力有多麼大,它的自然的根據是什麼;除了孩子的利益和身體柔弱,以及父親對孩子的天性的愛以外,它還有沒有其他的存在的理由;如果孩子的身體不弱了,而且他的智力又發育成熟了,他能不能在保持其自身的生命方面變成唯一的自然的判斷人,並從而變成他自己的主人,不受其他人的約束,甚至不受他的父親的約束,因為,千真萬確的是:孩子之愛他本人,是遠遠勝過其父親對他的愛的。

如果父親死了,孩子們是不是一定要服從他們的長兄或另外一個對他們根本沒有天然的父愛的人;從這一族到那一族,是不是始終只有一個首領,而所有各族的人都要服從他?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要研究他這種權力為什麼又被劃分了,為什麼統治這個世界的人又不止一個呢?

假定所有的民族都是通過自己的選擇而構成的,那我們就要分辨法律和事實的差異了;既然孩子們之所以要服從他們的兄長、叔父或其他的親族,並不是由於這些人非要他們服從不可,而是因為他們願意服從,那麼,我們就要問:這樣一種社會是不是自由自願地結合的?

其次,談到奴隷法,我們要問:一個人是不是可以按照法律把他的權利毫無條件、毫無保留和限制地通通讓給別人,也就是說,他可不可以放棄他的人格,放棄他的生命和理智,放棄他的人身,是不是可以做事不問是非,一句話,是不是可以在未死以前就停止生存,儘管大自然明明是要他自己保持他自身的生命,儘管他的良心和理智已經告訴他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

如果在奴隷法中有某種保留和限制,那我們就要問:這個法律是不是因此就變成了一種真正的契約;根據這個契約,雙方既然都同是訂約人,沒有共同的主人,因此,他們按照契約的條件,便仍然是自己的主人,每一方都享有這一點自由,而且在一旦發現這個契約對他們有害的時候,可以馬上把它毀掉。


  
既然一個奴隷都不能夠毫無保留地把他的一切權利讓給他的主人,一個民族怎能毫無保留地把它的一切權利交給它的首領呢?既然一個奴隷都可以判斷他的主人是不是遵守了契約,一個民族怎麼不可以判斷它的首領是不是遵守了契約呢?

由於我們不能不這樣重新探討,研究「集合的民族」這個辭的意思,因此,我們要問:為了要集合成一個民族,在未出現我們所說的那種契約以前,是不是還需要訂立一個契約,或者,至低限度要有那麼一個默契。

既然一個民族在尚未選擇它的國王以前就已經是一個民族了,則它不是根據社會契約而構成一個民族,又是根據什麼呢?可見,社會契約是一切文明社會的基礎,我們只有根據這種契約的性質,才能闡明按照這種契約而構成的社會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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