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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 72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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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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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後增設都水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一人,從五品,後增設營膳司員外郎二人,虞衡司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正六品,後增設都水司主事五人,營膳司主事三人,虞衡司主事二人,屯田司主事一人。所轄,營繕所,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正九品文思院,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從九品皮作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從九品,後革。鞍轡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隆慶元年,大使、副使俱革。寶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嘉靖間革。顏料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後革。軍器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後革一人。節慎庫,大使一人,從九品。嘉靖八年設。織染所、雜造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廣積、通積、盧溝橋、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大通關提舉司,提舉一人,正八品,萬曆二年革。副提舉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後副提舉、典史俱革。柴炭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尚書,掌天下百官、山澤之政令。侍郎佐之。


  

營繕,典經營興作之事。凡宮殿、陵寢、城郭、壇場、祠廟、倉庫、廨宇、營房、王府邸第之役,鳩工會材,以時程督之。凡鹵簿、儀仗、樂器,移內府及所司,各以其職治之,而以時省其堅潔,而董其窳濫。凡置獄具,必如律。凡工匠二等:曰輪班,三歲一役,役不過三月,皆復其家;曰住坐,月役一旬,有稍食。工役二等,以處罪人輸作者,曰正工,曰雜工。雜工三日當正工一日,皆視役大小而撥節之。凡物料儲偫,曰神木廠,曰大木廠,以蓄材木,曰黑窯廠,曰琉璃廠,以陶瓦器,曰台基廠,以貯薪葦,皆籍其數以供修作之用。

虞衡,典山澤采捕、陶冶之事。凡鳥獸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賓客、膳羞之需,禮器、軍實之用,歲下諸司采捕。水課禽十八、獸十二,陸課獸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時。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躪,谷登禁焚燎。若害獸,聽為陷阱獲之,賞有差。凡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開窯冶、置墓墳。凡帝王、聖賢、忠義、名山、岳鎮、陵墓、祠廟有功德於民者,禁樵牧。凡山場、園林之利,聽民取而薄征之。凡軍裝、兵械,下所司造,同兵部省之,必程其堅致。凡陶甄之事,有歲供,有暫供,有停減,籍其數,會其入,毋輕毀以費民。凡諸冶,飭其材,審其模範,付有司。錢必準銖兩,進于內府而頒之。牌符、火器,鑄于內府,禁其以法式泄于外。凡顏料,非其土產不以征。

都水,典川澤、陂池、橋道、舟車、織造、券契、量衡之事。水利曰轉漕,曰灌田。歲儲其金石、竹木、卷埽,以時修其閘壩、洪淺、堰圩、堤防,謹蓄泄以備旱潦,無使壞田廬、墳隧、禾稼。舟楫、磑碾者不得與灌田爭利,灌田者不得與轉漕爭利。凡諸水要會,遣京朝官專理,以督有司。役民必以農隙,不能至農隙,則僝功成之。凡道路、津梁,時其葺治。有巡幸及大喪、大禮, 則修除而較比之。凡舟車之制,曰黃船,以供御用,曰遮洋船,以轉漕于海,曰淺船,以轉漕于河,曰馬船、曰風快船,以供送官物,曰備倭船、曰戰船,以禦寇賊,曰大車,曰獨轅車,曰戰車,皆會其財用,酌其多寡、久近、勞逸而均劑之。凡織造冕服、誥敕、制帛、祭服、淨衣諸幣布,移內府、南京、浙江諸處,周知其數而慎節之。凡公、侯、伯鐵券,差其高廣。制式詳《禮志》。凡祭器、冊寶、乘輿、符牌、雜器皆會則于內府。凡度量、權衡,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

屯田,典屯種、抽分、薪炭、夫役、墳塋之事。凡軍馬守鎮之處,其有轉運不給,則設屯以益軍儲。其規辦營造、木植、城磚、軍營、官屋及戰衣、器械、耕牛、農具之屬。凡抽分征諸商,視其財物各有差。凡薪炭,南取洲汀,北取山麓,或征諸民,有本、折色,酌其多寡而撙節之。夫役伐薪、轉薪,皆僱役。凡墳塋及堂碑、碣獸之制,第宗室、勛戚、文武官之等而定其差。墳塋制度, 詳《禮志》。

洪武初,置工部及官屬,以將作司隷焉。吳元年置將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左、右提舉司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六品,司程、典簿、副提舉,正七品。軍需庫大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洪武元年,以將作司隷工部。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設總部、虞部、水部並屯田為四屬部。總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餘各一人。總部主事八人,餘各四人。又置營造提舉司。洪武六年,改將作司為正六品,所屬提舉司,改正七品。尋更置營造提舉司及營造提舉分司,每司設正提舉一人,副提舉二人,隷將作司。八年,增立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十年,罷將作司。十三年定官制,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四屬部,以屯田部為屯部,各郎中、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十五年增侍郎一人。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二十五年,置營繕所。改將作司為營繕所,秩正七品,設所正、所副、所丞各二人,以諸匠之精藝者為之。二十九年,又改四屬部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嘉靖後添設尚書一人,專督大工。

提督易州山廠一人,掌督御用柴炭之事。明初,于沿江蘆洲並龍江、瓦屑二場,取用柴炭。永樂間,遷都于北,則于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採辦。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總理。景泰間,移于平山,又移于滿城,相繼以本部尚書或侍郎督廠事。天順元年仍移于易州。嘉靖八年罷革,改設主事管理。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都察院附總督巡撫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附左右春坊司經局 翰林院國子監 衍聖公附五經博士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初設四人,後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初設六人,後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員。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後不拘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畢覆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其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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