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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 106 /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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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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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6頁

朗讀:

諸有虎豹為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中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須納官,就以充賞。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衣物沒官。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場,並毋禁民樵採,違者治之。諸年谷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者,並禁止之。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于迤北不耕種之地圍獵者聽。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將所管官馬盜換與人者,杖九十七,追臓沒官。諸年谷不登,百姓饑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輒沒入。諸打捕鷹坊官,以合進禦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臓以枉法論,除名不敘。諸舟車之靡、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錫貢不得擅進。

諸闌遺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識認。半年之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為戶,付有司當差。殘疾老病,給以文引,而縱遣之。頭匹有主識認者,征還已有草料價錢,然後給主;無主識認,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諸闌遺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歸其主,無本主者官與收系。諸隱藏闌遺鷹犬者,笞三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其收拾闌遺鷹犬之人,因以為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內者,與地主中分,在官地內者一半納官,在己地內者即同業主。得古器珍寶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詐偽隱匿,斷罪追沒。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俱罪之。諸稱貸錢谷,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取贏於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產,奪人子女以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沒官。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

諸關廂店戶,居停各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諸官戶行錢商船,輒豎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門職名,往來江河者,禁之。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諸投下並其餘有印信衙門,並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人命者,買者賣者皆處死。不曾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鈔一百兩,與告人充賞。不通醫,制合偽藥,于市井貸賣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口、寶貨、戎器、馬匹遺外番者,從廉訪司察之。諸商賈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諸海濱豪民,輒與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百七。

諸倡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以上于中書省。有未生墮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之。諸倡妓之家,輒買良人為倡,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稅務無憑,輒與印稅,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

○雜犯

諸鬥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別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行鬥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決遣。諸惡少白晝持刀劍于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于元置紅泥粉壁添錄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遠惡之地屯種。諸頻犯過惡,累斷不改者,流遠。諸凶人殘害良善,強將男子去勢,絶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遠。諸貴勢之家,奴隷有犯,輒私置鐵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諸囉哩、回回為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卻令他戶陪償事主財物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諸強盜殺人,三限不獲,會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內通行開寫,依例黜降。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別敘,記過。

諸已斷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處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諸解發囚徒,經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于逆旅監系,以致脫監在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官四十七,記過。諸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主守四等。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鄰人、社長、坊裡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受臓脫放者,以枉法論。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冒收為戶者,依藏匿論,自首者免罪。諸告獲逃奴者,于所將財物內,三分取一,付告獲人充賞。諸逃奴拒捕,不曾致傷人命者,仗一百七。

○恤刑

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參雜。司獄致其慎,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其饑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于鼠耗糧內放支囚糧。諸在禁無家屬囚徒,歲十二月至于正月,給羊皮為披蓋,袴襪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諸獄訟,有必聽候歸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民家。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愈隨時發遣。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諸獄囚病至二分,申報漸增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誤傷人命者,究之。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侍。犯惡逆以上,及強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諸有司,在禁囚徒饑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脫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歲之內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別敘,記過。諸孕婦有罪,產後百日決遣,臨產之月,聽令召保,產後二十日,復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入侍。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請奏裁。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廢殘疾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平反

諸官吏平反冤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廉訪司體覆,而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諸路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強姦室女,殺虜人口財產,並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冤,正犯人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于本官上優升一等遷用。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升等同。諸職官能平反冤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獄者,于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



表第一 后妃表

表第一 后妃表

表略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表略



  

表第三 諸王表

表第三 諸王表

表略



表第四 諸公主表

表第四 諸公主表

表略



表第五上 三公表

表第五上 三公表

表略



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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