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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 89 /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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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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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馬站一百三十四處,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轎站三十五處,轎一百四十八乘。步站一十一處,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戶。水站八十二處,船一千六百二十七隻。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五十四處:


  

馬站八十五處,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轎二十五乘。水站六十九處,船五百六十八隻。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七十三處:

陸站一百處,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車七十輛,牛五百四十五隻,坐轎一百七十五乘,臥轎三十乘。水站七十三處,船五百八十隻。

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

陸站八十處,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水站一處,船六隻。

四川行中書省所轄:

陸站四十八處,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頭。水站八十四處,船六百五十四隻,牛七十六頭。

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

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隻。水站四處,船二十四隻。

甘肅行中書省所轄三路:

脫脫禾孫馬站六處,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頭,驢一百七十一頭,羊六百五十口。

○弓手

元制,郡邑設弓手,以防盜也。內而京師,有南北兩城兵馬司,外而諸路府所轄州縣,設縣尉司、巡檢司、捕盜所,置巡軍弓手,而其數則有多寡之不同。職巡邏,專捕獲。官有綱運及流徙者至,則執兵仗導道,以轉相授受。外此則不敢役,示專其職焉。

世祖中統五年,隨州府驛路設置巡馬及馬步弓手,驗民戶多寡,定立額數。除本管頭目外,本處長官兼充提控官。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絶,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有公事急速及喪病產育之類,則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準贖元寶鈔一貫。州縣城池相離遠處,其間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須完備,令本縣長官提調。不及二十戶者,依數差補。若無村店去處,或五七十里,創立聚落店舍,亦須及二十戶數。其巡軍別設,不在戶數之內。關津渡口,必當設立店舍弓手去處,不在五七十里之限。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人等戶內,每一百戶內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合著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卻于九十九戶內均攤。若有失盜,勒令當該弓手,定立三限盤捉,每限一月。如限內不獲,其捕盜官,強盜停俸兩月,竊盜一月。外據弓手,如一月不獲,強盜決一十七下,竊盜七下;兩月不獲,強盜二十七下,竊盜一十七下;三月不獲者,強盜三十七下,竊盜二十七下。如限內獲賊,數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議:「隨路戶數,多寡不同,兼軍站不該差發,似難均攤。擬合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於本處包銀絲線,並止納包銀戶計內,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本戶合當差發稅銀,卻令九十九戶包納。」從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軍,其所轄州縣合設弓手,俱于本路包銀等戶選丁多強壯者充,驗各處州縣戶數多寡、驛程緊慢設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備。

八年,御史台言:「諸路宜選年壯熟閒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弓手數少者,亦宜增置。除捕盜防轉,不得別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賊巡馬,先令執持悶棍以行,賊眾多有弓箭,反致巡軍被傷。今議給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縣五副,各令置備防盜。」從之。

仁宗延祐二年,從江南行御史台請,以各處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還當民役,別于相應戶內補換。

急遞鋪兵


  

古者置郵而傳命,示速也。元制,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其所繫至重,其立法蓋可考焉。

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復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裡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則設一鋪,于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籍戶內,簽起鋪兵。

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傳遞鋪驛,每鋪置鋪丁五人。各處縣官,置文簿一道付鋪,遇有轉遞文字,當傳鋪所即注名件到鋪時刻,及所轄轉遞人姓名,置簿,令轉送人取下鋪押字交收時刻還鋪。本縣官司時復照刷,稽滯者治罪。其文字,本縣官司絹袋封記,以牌書號。其牌長五寸,闊一寸五分,以綠油黃字書號。若系邊關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鎖,于上重別題號,及寫某處文字,發遣時刻,以憑照勘遲速。其匣子長一尺,闊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紅字書號。已上牌匣俱系營造小尺,上以千字文為號,仍將本管地境、置立鋪驛卓望地名,遞相傳報。」鋪兵一晝夜行四百里。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州縣亦委有俸末職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輕者笞四十,贖銅,再犯罰俸一月,三犯者決。總管府提點官比總管減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贖銅,再犯罰俸半月,三犯者決。鋪兵鋪司,痛行斷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闕少鋪司鋪兵。凡有遞轉文字到,鋪司隨即分明附籍,速令當該鋪兵,裹以軟絹包袱,更用油絹卷縛,夾版束系,賫小回曆一本,作急走遞,到下鋪交割附歷訖,于回曆上令鋪司驗到鋪時刻,並文字總計角數,及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或亂行批寫字樣,如此附寫一行,鋪司畫字,回還。若有違犯,易為挨問。隨路鋪兵,不許顧人領替,須要本戶少壯人力正身應役。每鋪安置十二時輪子一枚、紅綽楔一座,並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鋪歷二本。每遇夜,常明燈燭。其鋪兵每名備夾版、鈴攀各一付,纓槍一,軟絹包袱一,油絹三尺,蓑衣一領,回曆一本。各處往來文字,先用淨檢紙封裹于上,更用厚夾紙印信封皮。各路承發文字人吏,每日逐旋發放,及將承發到文字,驗視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批寫字樣,分朗附簿。

九年,左補闕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鋪台,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遂更為通遠鋪。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戶,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戶內貼補。今富人規避差發,求充鋪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戶,站戶之貧者,卻充鋪兵。」從之。

二十八年,中書省定議:「近年入遞文字,封緘雜亂,發遣無時,今後省部並諸衙門入遞文字,其常事皆付承發司隨所投下去處,類為一緘。如往江淮行省者,凡江淮行省不以是何文字,通為一緘。其他官府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事,別置匣子發遣,其匣子入遞,隨到即行。鋪司須能附寫文歷,辨定時刻,鋪兵須壯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隨即易換。」

三十一年,大都設置總急遞鋪提領所,降九品銅印,設提領三員。

英宗至治三年,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于州縣籍記司吏內差充,使之專督其事。一歲之內,能盡職者,從優補用;不能者,提調官量輕重罪之。

凡鋪卒皆腰革帶,懸鈴,持槍,挾雨衣,賫文書以行。夜則持炬火,道狹則車馬者,負荷者,聞鈴避諸旁,夜亦以驚虎狼也。響及所之鋪,則鋪人出以俟其至。囊板以護文書不破碎、不襞積,折小漆絹以禦雨雪,不使濡濕之。及各鋪得之,則又展轉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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