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二年,中統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錠。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十萬二百五十錠。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錠。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五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
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天歷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萬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
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歲課
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硃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興,因土人呈獻,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
產金之所,在腹裡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浙省曰饒、徽、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烏蒙。
產銀之所,在腹裡曰大都、真定、保定、雲州、般陽、晉寧、懷孟、濟南、寧海,遼陽省曰大寧,江浙省曰處州、建寧、延平,江西省曰撫、瑞、韶,湖廣省曰興國、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豐、汝寧,陝西省曰商州,雲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齒、臨安、元江。
產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羅羅,曰水達達,曰廣州。
產玉之所,曰于闐,曰匪力沙。
產銅之所,在腹裡曰益都,遼陽省曰大寧,雲南省曰大理、澄江。
產鐵之所,在腹裡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信、慶元、台、衢、處、建寧、興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興、吉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寶慶、永、全、常寧、道州,陝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大理、金齒、臨安、曲靖、澄江、羅羅、建昌。
產硃砂、水銀之所,在遼陽省曰北京,湖廣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產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會川。
產鉛、錫之所,在江浙省曰鉛山、台、處、建寧、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陽,湖廣省曰潭州。
產礬之所,在腹裡曰廣平、冀寧,江浙省曰鉛山、邵武,湖廣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廬州、河南。
產硝、鹼之所,曰晉寧。若竹、木之產,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初,金課之興,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于從剛、高興宗以漏籍民戶四千,于登州棲霞縣淘焉。十五年,又以淘金戶二千簽軍者,付益都、淄萊等路淘金總管府,依舊淘金。其課于太府監輸納。在遼陽者,至元十年,聽李德仁于龍山縣胡碧峪淘采,每歲納課金三兩。十三年,又于遼東雙城及和州等處采焉。在江浙者,至元二十四年,立提舉司,以建康等處淘金夫凡七千三百六十五戶隷之,所轄金場凡七十餘所。未幾以建康無金,革提舉司,罷淘金戶,其徽、饒、池、信之課,皆歸之有司。在江西者,至元二十三年,撫州樂安縣小曹周歲辦金一百兩。在湖廣者,至元二十年,撥常德、澧、辰、沅、靖民萬戶,付金場轉運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貞元年,以其病民罷之。在雲南者,至元十四年,諸路總納金一百五錠。此金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銀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聽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十五年,令關世顯等於薊州豐山采之。在雲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撥民戶于望雲煽煉,設從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開聚陽山銀場。二十九年,遂立雲州等處銀場提舉司。在遼陽者,延祐四年,惠州銀洞三十六眼,立提舉司辦課。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寧南劍等處立銀場提舉司煽煉。在湖廣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縣銀場聽民煽煉,每年輸銀三千兩。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羅山縣銀場,課銀三錠。四年,李珪等包霍丘縣豹子崖銀洞,課銀三十錠,其所得礦,大抵以十分之三輸官。此銀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珠在大都者,元貞元年,聽民于楊村、直沽口撈采,命官買之。在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滅怯、安山等於宋阿江、阿爺苦江、忽呂古江采之。在廣州者,采於大步海。他如兀難、曲朵剌、渾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鳳哥等戶撈焉。勝州、延州、乃延等城之珠,十三年,命朵魯不等撈焉。此珠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