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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 144 /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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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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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己業者免稅三年。」詔從之。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詔蠲之。九月,以山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豐日續征。上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歲夏秋租稅之半。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惟黍稗而已。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或令止課所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五年,敕免河決被災之民秋租。泰和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詔責躬,免所旱州縣今年夏稅。九月,陳言者謂:「河間、滄州逃戶,物力錢至數千貫,而其差發,有司止取辦于見戶,民不能堪矣!」詔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隨其業,而權止其浮財物力。五年正月,詔有司:「自泰和三年嘗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稅。」八年五月,以宋謀和,詔天下,免河南、山東、陝西六路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詔諸路農民請佃荒田者,與免租賦三年,作己業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請佃黃河退灘地者,不在免例。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軍國所需,一切責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徵調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于它境,力竭財殫,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征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罷,庶民力寬而逋者可復。」詔行之。十二月,詔免逃戶租稅。四年三月,免陝西逃戶租。五月,山東行省仆散安貞言:「泗州被災,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數萬,急徵重役,悉出三縣,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應一切之命。民皆逋竄,又別遣進納閒官以相迫督。皆怙勢營私,實到官者才十之一,而徒使國家有厚斂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詔從之。興定元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萬石。四年,御史中丞完顏伯嘉奏:「亳州大水,計當免租三十萬石,而三司官不以實報,止免十萬而已。」詔命治三司官虛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詔免租勸種,且命參知政事李復亨為宣慰使,中丞完顏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寬民輸稅之限。十一月,上曰:「聞百姓多逃,而逋賦皆抑配見戶,人何以堪?軍儲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軍須錢太多,亡者詎肯復業乎?」遂命行部官閲實免之,已代納者給以恩例,或除它役,仍減桑皮故紙錢四之一。三年,令逃戶復業者但輸本租,余差役一切皆免。能代耕者,免如復戶。有司失信擅科者,以違制論。


  

四年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今民輸稅,其法大抵有三,上戶輸遠倉,中戶次之,下戶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遠者數百里,道路之費倍于所輸,而雨雪有稽違之責。遇賊有死傷之患。不若止輸本郡,令有司檢算倉之所積,稱屯兵之數,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則增斂於民,民計所斂不及道里之費,將忻然從之矣!」五年十月,上諭宰臣曰:「比欲民多種麥,故令所在官貸易麥種。今聞實不貸與,而虛立案簿,反收其數以補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上聞向者有司以征稅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應限。今麥將熟矣,其諭州縣,有犯者以慢軍儲治罪。九月,權立職官有田不納租罪。京南司農卿李蹊言:「按《齊民要術》,麥晚種則粒小而不實,故必八月種之。今南路當輸秋稅百四十餘萬石,草四百五十餘萬束,皆以八月為終限。若輸遠倉及泥淖,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趨時,是妨來歲之食也。乞寬徵斂之限。使先儘力於二麥。」朝廷不從。元光二年,宰臣奏:「去歲正月京師見糧才六十餘萬石,今三倍矣,計國用頗足,而民間租稅征之不絶,恐貧民無所輸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諭止之。

○牛頭稅

即牛具稅,猛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謹,詔令一耒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四年,詔內地諸路,每牛一具賦粟五斗,為定製。

世宗大定元年,詔諸猛安不經遷移者,征牛具稅粟,就命謀克監其倉,虧損則坐之。十二年,尚書省奏:「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其後改同州縣,履畝立稅,頗以為重。」遂命從舊制。二十年,定功授世襲謀克,許以親族從行,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于官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二十一年,世宗謂宰臣曰:「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比聞今歲山西豐稔,所獲可支三年。此間地一歲所獲不能支半歲,而又牛頭稅粟,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斗,又多逋懸,此皆遞互隱匿所致,當令盡實輸之。」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卿家舊止七具,今定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議此,而卿皆不欲,蓋各顧其私爾。是後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書省復奏其事,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猛安謀克又皆年少,不練時事,一旦軍興,按籍征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驗實推排。閲其戶口、畜產之數,其以上京二十二路來上。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田畝、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颭,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後二十六年,尚書省奏並征牛頭稅粟,上曰:「積壓五年,一見並征,民何以堪?其令民隨年輸納。被災者蠲之,貸者俟豐年征還。」





志第二十九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錢幣

錢幣。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並用。正隆二年,歷四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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