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軍十砦同巡檢、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壽、西安、永平、軍口、梅口。
建寧府七砦黃琦、籌嶺、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壽。
南劍州八砦滄峽、洛陽、浮流、岩前、同巡、仁壽、萬安、黃土。
泉州五砦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縣。
福州四砦辜嶺、甘蔗、五縣、水口。
興化軍二砦同巡、巡鹽。
漳州二砦同巡、虎嶺。
廣西路
賀州二砦臨賀、富川。
昭州四砦昭平、雲峒、西嶺、直山。
欽州二砦西縣、管界。
志第一百四十六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起於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閲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隷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隷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隷諸軍。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隷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隷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歷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復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唯武嚴、禦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隷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寧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于近裡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于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鰼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于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禼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元豐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RM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從之。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鈎致敵情。仍選通判及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從之。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姦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于秦鳳路選募。」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裡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于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于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詔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從右司諫蘇轍請也。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閲,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保捷四指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于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兩指揮,並隷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所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然皆以為允,帝亦樂從之。蓋牧租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