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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408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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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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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8頁

朗讀:

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八。按黃鐘之數九九八十一,是為五聲之原,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至角聲之數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其《證辨》曰:「《通典》曰:‘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夫黃鐘一均之數,而十一律于此取法焉。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亂,良以是耳。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鐘為徵、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者,其亦誤矣。俗樂之有清聲,略知此意。但不知仲呂反生黃鐘,黃鐘又自林鐘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鐘、太簇之清聲耳。胡瑗于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鐘、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鐘二聲又非本律之半。且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徑圍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李照、范鎮止用十二律,則又未知此理。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若李照、范鎮之法,其合于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凌犯乎?晉荀勖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而作者也。」

《變聲篇》曰:


  

變宮聲四十二,變徵聲五十六。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徽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為強弱。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算,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淮南子》謂之「和謬」,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非正聲,故不為調。其《證辨》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然五聲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至二變聲,則不比于正音,但可濟其所不及而已。然有五聲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八十四聲篇》曰:

黃鍾不為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鐘、姑洗二半聲,蕤賓、林鐘四半聲,夷則、南呂五半聲,無射、應鐘為六半聲。中呂為十二律之窮,三半聲也。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蕤賓一變律,大呂二變律,夷則三變律,夾鐘四變律,無射五變律,中呂六變律也。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故黃鐘獨為聲氣之元。雖十二律八十四聲皆黃鐘所生,然黃鐘一均,所謂純粹中之純粹者也。八十四聲:正律六十三,變律二十一。六十三者,九七之數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數也。

《六十調篇》曰:

十二律旋相為宮,各有七聲,合八十四聲。宮聲十二,商聲十二,角聲十二,徵聲十二,羽聲十二,凡六十聲,為六十調,其變宮十二,在羽聲之後、宮聲之前;變徵十二,在角聲之後、徵聲之前:宮徵皆不成,凡二十四聲,不可為調。黃鐘宮至夾鐘羽,並用黃鐘起調、黃鐘畢曲;大呂宮至姑洗羽,並用大呂起調、大呂畢曲;太簇宮至仲呂,並用太簇起調、太簇畢曲;夾鐘宮至蕤賓羽,並用夾鐘起調、夾鐘畢曲;姑洗宮至林鐘羽,並用姑洗起調、姑洗畢曲;仲呂宮至夷則羽,並用仲呂起調、仲呂畢曲;蕤賓宮至南呂羽,並用蕤賓起調、蕤賓畢曲;林鐘宮至無射羽,並用林鐘起調、林鐘畢曲;夷則宮至應鐘羽,並用夷則起調、夷則畢曲;南呂宮至黃鐘羽,並用南呂起調、南呂畢曲;無射宮至大呂羽,並用無射起調、無射畢曲;應鐘宮至太簇羽,並用應鐘起調、應鐘畢曲,是為六十調。六十調即十二律也,十二律即一黃鐘也。黃鐘生十二律,十二律生五聲二變。五聲各有紀綱,以成六十調,六十調皆黃鐘損益之變也。宮、商、角三十六調,老陽也;其徵、羽二十四調,老陰也。調成而陰陽備也。

或曰:「日辰之數由天五、地六錯綜而生,律呂之數由黃鐘九寸損益而生,二者不同。至數之成,則日有六甲、辰有五子為六十日;律呂有六律、五聲為六十調,若合符節,何也?」曰:「即所謂調成而陰陽備也。」夫理必有對待,數之自然也。以天五、地六合陰與陽言之,則六甲、五子究于六十,其三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以黃鐘九寸紀陽不紀陰言之,則六律、五聲究于六十,亦三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蓋一陽之中,又自有陰陽也。非知天地之化育者,不能與于此。其《證辨》曰:「《禮運》:‘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孔氏疏曰:‘黃鐘為第一宮,至中呂為第十二宮,各有五聲,凡六十聲。’聲者,所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領,正《禮運》所謂‘還相為宮’也。《周禮·大司樂》,祭祀不用商,惟宮、角、徵、羽四聲。古人變宮、變徵不為調,《左氏傳》曰:‘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以二變聲之不可為調也。後世以變宮、變徵參而為八十四調,其亦不考矣。」

《候氣篇》曰:


  
以十二律分配節氣,按歷而俟之。其氣之升,分、毫、絲、忽,隨節各異。夫陽生於《復》,陰生於《姤》,如環無端。今律呂之數,三分損益,終不復始,何也?曰:「陽之升始於子,午雖陰生,而陽之升于上者未已,至亥而後窮上反下;陰之升始於午,子雖陽生,而陰升于上亦未已,至巳而後窮上反下。律于陰則不書,故終不復始也。是以升,陽之數,自子至巳差強,在律為尤強,在呂為差弱;自午至亥漸弱,在律為尤弱,在呂為差強。分數多寡,雖若不齊,然而絲分毫別,各有條理,此氣之所以飛灰,聲之所以中律也。」

或曰:「《易》以道陰陽,而律不書陰,何也?」曰:「《易》盡天下之變,善惡無不備,律致中和之用,止於至善者也,以聲言之,大而至于雷霆,細而至于蠛蠓,無非聲也。《易》則無不備也,律則寫其所謂黃鐘一聲而已。雖有十二律六十調,然實一黃鐘也。是理也,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則喜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此聖人所以一天人、贊化育之道也。」其《證辨》曰:「律者,陽氣之動,陽聲之始,必聲和氣應,然後可以見天地之心。今不此之務,乃區區于秬黍之縱橫、古錢之大小,其亦難矣。然非精於曆數,則氣節亦未易正。」

至于審度量、謹權衡,會粹古今,辨析尤詳,皆所以參伍而定黃鐘為中聲之符驗也。朱熹深好其書,謂國家行且平定,中原必將審音協律,以諧神人。受詔典領之臣,宜得此書奏之,以備東都郊廟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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