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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 358 /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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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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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府署:令一人, 正八品下。  丞一人, 正九品下。  府一人,史二人,典事四人,掌固六人。令掌王公已下車輅,辨其名數及馴馭之法。丞為之貳。凡公已下,四軺車。 一象輅,二革軺,三木輅,四軺輅。視其品秩而給之。兼給馭士也。

上牧監一人, 從五品下。牧監,皆皇朝置也。  副監二人, 正六品下。 丞二人, 正八品上。  主簿一人, 正八品下。  錄事一人,府三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四人。


  

中牧監一人, 正六品下。  副監一人, 從六品下。  丞一人, 從八品下。

主簿一人, 從九品下。  錄事一人,府二人,史四人,典事四人,掌固四人。

下牧監一人, 從六品下。  副監一人, 正七品下。  丞一人, 正九品上。

主簿一人, 從九品下。  諸牧監掌群牧孳課之事。凡馬五千匹為上監,三千匹已上為中監,一千匹已上為下監,凡馬之群,有牧長尉。凡馬,有左、右監,以別其粗良,以數紀名,著之簿籍。細馬稱左,粗馬稱右。凡諸群牧,立南北東西四使以分統之,其馬皆印。每年終,監牧使巡按孳數,以功過相除,為之考課。

沙苑監一人, 從六品下。  副監一人, 正七品下。  丞一人, 正九品下。

主簿二人, 從九品下。  錄事一人,府三人,史六人,典事四人,掌固二人。沙苑監,掌牧養隴右諸牧牛羊,以供其宴會祭祀及尚食所用。每歲與典牧分月以供之。丞為之貳。若百司應供者,則四時皆供。凡羊毛及雜畜毛皮角,皆具數申有司。

大理寺 古謂掌刑為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後漢後,改為廷尉,魏復為大理。南朝又名廷尉,梁改名秋卿,北齊、隋為大理,加「寺」字。龍朔改為詳刑寺,光宅為司刑,神龍復改。

卿一員, 從三品。古或名廷尉,北齊加「寺」字。隋品第三。龍朔為詳刑正卿,光宅為司刑卿,神龍復為大理卿。  少卿二員。 從四品上。  卿之職,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少卿為之貳。凡犯至流死,皆詳而質之,以申刑部。仍于中書、門下詳覆。凡吏曹補署法官,則與刑部尚書、侍郎議其人可否,然後注擬。

正二人, 從五品下。  丞六人, 從六品上。  主簿二人, 從七品上。

錄事二人, 從九品上。  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正掌參議刑闢,詳正科條之事。凡六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丞掌分判寺事。主簿掌印,省署抄目,勾檢稽失。錄事掌受事發辰。獄丞四人,掌率獄吏,檢校囚徒,及枷杖之事。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八人。問事一百四十八人,掌決罪人。司直六人, 從六品上。

評事十二人, 從八品下。  掌出使推核。評事史十四人。 其刑法科目,已載于刑部。

鴻臚寺 周曰大行人,秦曰典客,漢景帝曰大行,武帝曰大鴻臚。梁置十二卿,鴻臚為冬卿,去「大」字,署為寺。後周曰賓部,隋曰鴻臚寺。龍朔改為同文寺,光宅曰司賓寺,神龍復也。

卿一員, 從三品。  少卿二人。 從四品上。  卿之職,掌賓客及凶儀之事,領典客、司儀二署,以率其官屬,供其職務。少卿為之貳。凡四方夷狄君長朝見者,辨其等位,以賓待之。凡二王后及夷狄君長之子襲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詳其可否。若諸蕃人酋渠有封禮命,則受冊而往其國。凡天下寺觀三綱,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為眾所推者補充,申尚書祠部。皇帝太子為五服之親及大臣發哀臨沛,則贊相焉。凡詔葬大臣,一品則卿護其喪事,二品則少卿,三品丞一人往。皆命司儀,以示禮制。

丞二人, 從六品上。  主簿一人, 從七品上。  錄事二人, 從九品上。

府五人,史十一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丞掌判寺事。主簿掌印,勾檢稽失。錄事掌受事發辰。

典客署:令一人, 從七品下。  丞二人, 從八品下。  掌客十五人, 正九品上。  典客十三人,府四人,史八人,賓仆十八人,掌固二人。典客令掌二王后之版籍及四夷歸化在蕃者之名數。丞為之貳。凡朝貢、宴享、送迎,皆預焉。辨其等位,供其職事。凡酋渠首領朝見者,皆館供之。如疾病死喪,量事給之。還蕃,則佐其辭謝之節。

司儀署:令一人, 正八品下。  丞一人, 正九品下。  司儀六人,府二人,史四人,掌設十八人,齋郎三十三人,掌因四人,幕士六十人。司儀令掌凶禮之儀式及喪葬之具。丞為之貳。凡京官職事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京官四品已上,如遭喪薨卒,量品贈祭葬,皆供給之。


  
司農寺 漢初治粟內史,景帝改為大農,武帝加「司」字。梁置十二卿,以署為寺,以官為卿,隋為司農卿,龍朔二年改為司稼卿,咸亨復也。

卿一員, 從三品上。  少卿二員。 從四品上。  卿之職,掌邦國倉儲委積之事,總上林、太倉、鈎盾、導官四署與諸監之官屬,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凡京百司官吏祿給及常料,皆仰給之。孟春藉田祭先農,則進耒耜,季冬藏冰,仲春頒冰,皆祭司寒。

丞六人, 從六品上。  主簿二人, 從七品上。  錄事二人, 從九品上。

府二十分人,史七十六人,計史三人,亭長九人,掌固七人。丞掌判寺事。凡天下租及折造轉運于京都,皆閲而納之,以供國用,以祿百官。主簿掌印,署抄目,勾檢稽失。凡置木契二十隻,應須出納,與署合之。錄事掌受事發辰。

上林署:令二人, 從七品下。  丞四人, 從八品下。  府七人,史十四人,監事十九人,典事二十四人,掌固五人。令掌苑囿園池之事。丞為之貳。凡植果樹蔬,以供朝會祭祀。其尚食所進,及諸司常料,季冬藏冰,皆主之。

太倉署:令三人, 從七品下。  丞二人, 從八品下。  府十人,史二十人,監事十人。 從九品下。  令掌九谷廩藏。丞為之貳。凡鑿窖置屋,皆銘磚

為庾斛  之數,與其年月日,受領粟官吏姓名。又立牌如其銘。

鈎盾署:令二人, 正八品上。  丞四人, 正九品上。  府七人,史十四人,監事十人, 從九品下。  典事十九人,掌固五人。令掌供邦國薪芻之事。丞為之貳。凡祭祀、朝會、賓客享宴,隨差降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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