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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 81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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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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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彼前馬者:據二十四卷抄本,原無此四字。

(44)呵卻之:斥退他們。


  

(45 〕摹(zuì最)爾:微小。

(46 〕考成:舊時考核官吏的政事成績,叫「考成」。

(47 〕創聞:往昔所無的新聞。

韓方

明季,濟郡以北數州縣(1) ,邪疫大作,比戶皆然,齊東農民韓方(2〕,性至孝。父母皆病,因具格帛(3) ,哭禱于孤石大夫之廟(4).歸途零涕。遇一人,衣冠清潔,問:「何悲?」韓具以告。其人曰:「孤石之神,不在於此,禱之何益?仆有小術,可以一試。」韓喜,話其姓字。其人曰:「我不求報,何必通鄉貫乎(5) ?」韓敦請臨其家。其人曰:「無須。但歸,以黃紙置床上,厲聲言:」我明日赴都(6) ,告諸岳帝(7) !,病當已。「韓恐不驗,堅求移趾。其人日:」實告子:我非人也。巡環使者以我誠篤(8) ,俾為南縣土地(9).感君孝,指授此術。目前岳帝舉在死之鬼(10),其有功人民,或正直不作邪祟者,以城隍、土地用。今日殃入者,皆郡城北兵所殺之鬼,急欲赴都自投,故沿途索賂(11),以謀口食耳。言告岳帝,則彼必懼,故當已。“

韓悚然起敬,伏地叩謝。及起,其人已渺。驚嘆而歸,遵其教,父母皆愈。

以傳鄰村,無不驗者。

異史氏曰:「沿途祟人而往,以求不作邪祟之用,此與策馬應『不求聞達之科,(12)者何殊哉!天下事大率類此。猶憶甲戌、乙亥之間(13),當事者使民捐谷(14),具疏謂民樂輸(15). 於是各州縣如數取盈(16),甚費敲撲(17). 時郡北七邑被水,歲授(18),催辦尤難。店大史偶至利津(19),見系逮者十餘人。因問:』為何事?『答曰:』宮捉吾等赴城,比追樂輸耳(20). 『農民不知』樂輸‘二字作何解,遂以為搖役敲比之名(21),豈不可嘆而可笑哉!」

【註釋】

(1) 洗濟郡:濟南府,令山東省濟南市。

(2) 齊東:山東省舊縣名。公元一九五八年撤銷,劃歸鄒平、博興兩縣。

(3) 楮帛:舊俗祭把時用的紙錢。

(4) 孤石大夫:呂湛恩註:「《章邱縣誌》:東陵山下大石,高丈餘,有神異,不時化為人,行醫邑中。嘉靖初,嘗化一男子,假星命,白號石大夫。」

按道光《章邱縣誌》卷三謂(東陵山)「相傳此山多仙靈,土人祈禱輒應。」

又嘉慶《長山縣誌》卷一;長山縣西南三十里山王莊有尤泉寺,寺中有孤石神室。

(5〕鄉貧鄉裡籍貫。

(6) 敵赴都:指赴鬼都。迷信傳說,泰山之南的蒿裡山為鬼都。

(7) 岳帝,當指泰山神東嶽大帝。迷信傳說,東嶽大帝掌人間生死。《雲笈七簽。五嶽真形圖序》:「東嶽泰山君領群神五千九百人,主治死生,百鬼之主帥也。」

(8) 巡壞使者:迷信傳說,陰曹地府巡視人間生死禍福的神。

(9) 土地:鄉神名。清趙懿《名山縣誌》卷九:「李鳳翧《覺軒雜錄》云:」土地,鄉神也,村鄉處處奉之。‘“

(10)舉:推舉、推薦。在死鬼:屈死鬼,指下文「郡城中北兵所殺之鬼」。

(11)索賂:指祟人以求楮錢。

(12)策馬應「不求聞達之科」:意謂熱中功名,而又白稱不求聞達。用以諷刺名實相背、言行乖違。趙磷《因話錄》卷四:唐德宗時,“搜訪懷才

抱器不求聞達者。有人于昭應縣逢一書生,奔馳人京。問求何事,答云:「將應不求聞達科。‘」(13)「甲戌、乙亥之間」句:指康熙三十三年(甲戌)、三十四年(乙亥)對西塞用兵,科斂繁瑣事。詳見《鴞鳥》注。

(14)當事者:主事者,指地方主管官吏。


  
(15)樂輸:樂意輸納。

(16)如數取盈:照數取足。

(17)敲撲:意謂鞭答催逼。敲撲,本為施教令之具;短曰敲,長日撲。

賈誼《過秦論》:「履至尊而制六合,執敲撲以鞭答天下。」

(18)歲祲:歲凶,荒年。歲,一年的農業收成。

(19)唐太史:指唐夢賚,淄川縣人。順治進士,官至翰林院。詳見《雹神》注。

(20)比追;同「追比」。謂限期催逼繳納,過期則敲撲示罰。見《促織》注。

(21)敲比:義同追比。

紉針

虞小思,東昌人(1).居積為業。妻夏,歸寧而返(2) :見門外一嫗,偕少女哭甚哀。夏詰之,嫗揮淚相告。乃知其夫王心齋,亦宦商也,家中落,無衣食業,浼中保貸宮室黃氏金(3) ,作賈,中途遭寇,喪資,幸不死。至家,黃素償,計子母不下三十金(4) ,實無可準抵(5).黃窺其女紉針美,將謀作妾。使中保質告之:如肯可,折債外,仍以什全壓券(6).王謀諸妻。妻泣曰:「我雖貧,固簪纓之冑(7).彼以執鞭發跡(8) ,何敢遂媵吾女(9) !況紉針固自有婿,汝何得擅作主!」先是,同邑傅孝廉之子,與王投契(10),生男阿卯,與褓中論婚(11),後孝廉官于閩,年餘而卒,妻子不能歸,音耗俱絶。

以故紉針十五,尚未字也。妻言及此,王無詞,但謀所以為什。妻曰:「不得已,其試謀諸兩弟。」蓋妻范氏,共祖曾任京職,兩孫田產尚多也。次日,妻攜女歸告兩弟。兩弟任其涕淚,井無一詞肯為設處,范乃號啼而歸。適逢夏詰,且訴且哭。

夏憐之:視其女,綽約可愛(12),益為哀楚。遂邀入其家,款以酒食,慰之曰:「母子勿戚,妾當竭力。」范未逞謝,女已哭伏在地,益加惋惜,籌思曰:「雖有薄蓄,然三十金亦復大難,當典質相付。」母女拜謝。夏以三日為約,別後,百計為之營謀,亦未敢告諸其夫。三日,未滿其數,又使人假諸其母。范母女已至,因以實告,又訂次日。抵暮:假金至,合裹並置床頭。至夜,有盜穴壁,以火入。夏覺,睨之,見一人臂跨短刀,狀貌凶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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