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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云:「蔽芾甘棠,勿剪勿伐,邵伯所茇。」思其人猶愛其樹,況宗其道而毀其廟乎?迭毀之禮自有常法,無殊功異德,固以親疏相推及。至祖宗之序,多少之數,經傳無明文,至尊至重,難以疑文虛說定也。
孝宣皇帝舉公卿之議,用眾儒之謀,既以為世宗之廟,建之萬世,宣佈天下。臣愚以為孝武皇帝功烈如彼,孝宣皇帝崇立之如此,不宜毀。
上覽其議而從之。制曰:「太仆舜、中壘校尉歆議可。」
歆又以為“禮,去事有殺,故《春秋外傳》曰:『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祖禰則日祭,曾高則月祀,二祧則時享,壇-則歲貢,大-則終王。德盛而游廣,親親之殺也;彌遠則彌尊,故-為重矣。孫居王父之處,正昭穆,則孫常與祖相代,此遷廟之殺也。
聖人于其祖,出於情矣,禮無所不順,故無毀廟。自貢禹建迭毀之議,惠、景及太上寢園廢而為虛,失禮意矣。”
至平帝元始中,大司馬王莽奏:“本始元年丞相義等議,謚孝宣皇帝親曰悼園,置邑三百家,至元康元年,丞相相等奏,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益故奉園民滿千六百家,以為縣。臣愚以為皇考廟本不當立,累世奉之,非是。又孝文太后南陵、孝昭太后雲陵園,雖前以禮不復修,陵名未正。謹與大司徒晏等百四十七人議,皆曰孝宣皇帝以兄孫繼統為孝昭皇帝后,以數,故孝元世以孝景皇帝及皇考廟親未盡,不毀。此兩統貳父,違于禮制。案義奏親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相奏悼園稱『皇考』,立廟,益民為縣,違離祖統,乖繆本義。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者,乃謂若虞舜、夏禹、殷湯、周文、漢之高祖受命而王者也,非謂繼祖統為後者也。
臣請皇高祖考廟奉明園毀勿修,罷南陵、雲陵為縣。”奏可。
司徒掾班彪曰:漢承亡秦絶學之後,祖宗之制因時施宜。自元、成後學者蕃滋,貢禹毀宗廟,匡衡改郊兆,何武定三公,後皆數復,故紛紛不定。何者?禮文缺微,古今異制,各為一家,未易可偏定也。
考觀諸儒之議,劉歆博而篤矣。
卷七十四 魏相丙吉傳第四十四
魏相字弱翁,濟陰定陶人也,徙平陵。少學《易》,為郡卒史,舉賢良,以對策高第,為茂陵令。頃之,御史大夫桑弘羊客詐稱御史止傳,丞不以時謁,客怒縛丞。相疑其有堅,收捕,案致其罪,論棄客市,茂陵大治。
後遷河南太守,禁止堅邪,豪強畏服。會丞相車千秋死,先是千秋子為雒陽武庫令,自見失父,而相治郡嚴,恐久獲罪,乃自免去。相使掾追呼之,遂不肯還。相獨恨曰:「大將軍聞此令去官,必以為我用丞相死不能遇其子。使當世貴人非我,殆矣!」武庫令西至長安,大將軍霍光果以責過相曰:「幼主新立,以為函谷京師之固,武庫津兵所聚,故以丞相弟為關都尉,子為武庫令。今河南太守不深惟國家大策,苟見丞相不在而斥逐其子,何淺薄也!」後人有告相賊殺不辜,事下有司。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將軍,自言願復留作一年以贖太守罪。河南老弱萬餘人守關欲入上書,關吏以聞。大將軍用武庫令事,遂下相廷尉獄。久系逾冬,會赦出。復有詔守茂陵令,遷楊州刺史。考案郡國守相,多所貶退。相與丙吉相善,時吉為光祿大夫,與相書曰:「朝廷已深知弱翁治行,方且大用矣。願少慎事自重,臧器于身。」相心善其言,為霽威嚴。居部二歲,征為諫大夫,復為河南太守。
數年,宣帝即位,征相入為大司農,遷御史大夫。四歲,大將軍霍光薨,上思其功德,以其子禹為右將軍,兄子樂平侯山復領尚書事。相因平恩侯許伯奏封事,言:「《春秋》譏世卿,惡宋三世為大夫,及魯季孫之專權,皆危亂國家。自後元以來,祿去王室,政繇塚宰。今光死,子復為大將軍,兄子秉樞機,昆弟諸婿據權勢,在兵官。光夫人顯及諸女皆通籍長信宮,或夜詔門出入,驕奢放縱,恐浸不制。宜有以損奪其權,破散陰謀,以固萬世之基,全功臣之世。」又故事諸上書者皆為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復因許伯白,去副封以防雍蔽。宣帝善之,詔相給事中,皆從其議。霍氏殺許後之謀始得上聞。乃罷其三侯,令就第,親屬皆出補吏。於是韋賢以老病免,相遂代為丞相,封高平侯,食邑八百戶。及霍氏怨相,又憚之,謀矯太后詔,先召斬丞相,然後廢天子。事發覺,伏誅。宜帝始親萬機,厲津為治,練群臣,核名實,而相總領眾職,甚稱上意。
元康中,匈奴遣兵擊漢屯田車師者,不能下。上與後將軍趙充國等議,欲因匈奴衰弱,出兵擊其右地,使不敢復擾西域。相上書諫曰:臣聞之,救亂誅暴,謂之義兵,兵義者王;敵加於己,不得已而起者,謂之應兵,兵應者勝;爭恨小故,不忍憤怒者,謂之忿兵,兵忿者敗;利人土地貨寶者,謂之貪兵,兵貪者破;恃國家之大,矜民人之眾,欲見威于敵者,謂之驕兵,兵驕者滅:此五者,非但人事,乃天道也。
間者匈奴嘗有善意,所得漢民輒奉歸之,未有犯于邊境,雖爭屯田車師,不足致意中。今聞諸將軍欲興兵入其地,臣愚不知此兵何名者也。
今邊郡睏乏,父子共犬羊之裘,食草萊之實,常恐不能自存,難以動兵。『軍旅之後,必有凶年』,言民以其愁苦之氣,傷陰陽之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