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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 190 /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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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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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廷尉以建辭連太子遷聞,上遣廷尉監與淮南中尉逮捕太子。至,淮南王聞,與太子謀召相、二千石,欲殺而發兵。召相,相至;內史以出為解。中尉曰:「臣受詔使,不得見王。」王念獨殺相而內史、中尉不來,無益也,即罷相。計猶與未決。太子念所坐者謀殺漢中尉,所與謀殺者已死,以為口絶,及謂王曰:「群臣可用者皆前系,今無足與舉事者。王以非時發,恐無功,臣願會逮。」王亦愈欲休,即許太子。太子自刑,不殊。伍被自詣吏,具告與淮南王謀反。吏因捕太子、王后,圍王宮,盡捕王賓客在國中者,索得反具以聞。上下公卿治,所連引與淮南王謀反列侯、二千石、豪桀數千人,皆以罪輕重受誅。

衡山王賜,淮南王弟,當坐收。有司請逮捕衡山王,上曰:「諸侯各以其國為本,不當相坐。與諸侯王列侯議。」趙王彭祖、列侯讓等四十三人皆曰:「淮南王安大逆無道,謀反明白,當伏誅。」膠西王端議曰:「安廢法度,行邪辟,有詐偽心,以亂天下,營惑百姓,背畔宗廟,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毋將,將而誅』。安罪重於將,謀反形已定。臣端所見其書印圖及它逆亡道事驗明白,當伏法。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皆當免,削爵為士伍,毋得官為吏。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以章安之罪,使天下明知臣子之道,毋敢復有邪僻背畔之意。」丞相弘、廷尉湯等以聞,上使宗正以符節治王。未至,安自刑殺。後、太子諸所與謀皆收夷。國除為九江郡。


  

衡山王賜後乘舒生子三人,長男爽為太子,次女無采,少男孝。姬徐來生子男女四人,美人厥姬生子二人。淮南、衡山相責望禮節,間不相能。衡山王聞淮南王作為畔逆具,亦心結賓客以應之,恐為所並。元光六年入朝,謁者衛慶有方術,欲上書事天子,王怒,故劾慶死罪,強榜服之。內史以為非是,卻其獄。王使人上書告內史,內史治,言王不直。又數侵奪人田,壞人塚以為田。有司請逮治衡山王,上不許,為置吏二百石以上。衡山王以此恚,與奚慈、張廣昌謀,求能為兵法候星氣者,日夜縱臾王謀反事。

後乘舒死,立徐來為後,厥姬俱幸。兩人相妒。厥姬乃惡徐來于太子,曰:「徐來使婢蠱殺太子母。」太子心怨徐來。徐來兄至衡山,太子與飲,以刃刑傷之。後以此怨太子,數惡之於王。女弟無采嫁,棄歸,與客堅。太子數以數讓之,無采怒,不與太子通。後聞之,即善遇無采及孝。孝少失母,附後,後以計愛之,與共毀太子,王以故數系笞太子。元朔四年中,人有賊傷後假母者,王疑太子使人傷之,笞太子。後王病,太子時稱病不侍。孝、無采惡太子:「實不病,自言,有喜色。」王於是大怒,欲廢太子而立弟孝。後知王決廢太子,又欲並廢孝。後有侍者善舞,王幸之,後欲令與孝亂以污之,欲並廢二子而以己子廣代之。太子知之,念後數惡己無已時,欲與亂以止其口。後飲太子,太子前為壽,因據後股求與臥。後怒,以告王。王乃召,欲縛笞之。太子知王常欲廢己而立孝,乃謂王曰:「孝與王禦者堅,無采與奴堅,王強食,請上書。」即背王去。王使人止之,莫能禁,王乃自追捕太子。太子妄惡言,王械繫宮中。

孝日益以親幸。王奇孝材能,乃佩之王印,號曰將軍,令居外家,多給金錢;招致賓客。賓客來者,微知淮南、衡山有逆計,皆將養勸之。王乃使孝客江都人枚赫、陳喜作-車鍛矢,刻天子璽,將、相、軍吏印。王日夜求壯士如周丘等,數稱引吳、楚反時計畫約束。衡山王非敢效淮南王求即天子位,畏淮南起並其國,以為淮南已西,發兵定江淮間而有之,望如是。

元朔五年秋,當朝,六年,過淮南。淮南王乃昆弟語,除前隙,約束反具。衡山王即上書謝病,上賜不朝。乃使人上書請廢太子爽,立孝為太子。爽聞,即使所善白嬴之長安上書,言衡山王與子謀逆,言孝作兵車鍛矢,與王禦者堅。至長安未及上書,即吏捕贏,以淮南事系。王聞之,恐其言國陰事,即上書告太子,以為不道。事下沛郡治。

元狩元年冬,有司求捕與淮南王謀反者,得陳喜于孝家。吏劾孝首匿喜。孝以為陳喜雅數與王計反,恐其發之,聞律先自告除其罪,又疑太子使白嬴上書發其事,即先自告所與謀反者枚赫、陳喜等。廷尉治,事驗,請逮捕衡山王治。上曰:「勿捕。」遣中尉安、大行息即問王,王具以情實對。吏皆圍王宮守之。中尉、大行還,以聞。公卿請遣宗正、大行與沛郡雜治王。王聞,即自殺。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孝坐與王禦婢堅,乃後徐來坐蠱前後乘舒,及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皆棄市。諸坐與王謀反者皆誅。國除為郡。

濟北貞王勃者,景帝四年徙。徙二年,因前王衡山,凡十四年薨。子式王胡嗣,五十四年薨。子寬嗣。十二年,寬坐與父式王后光、姬孝-堅,悖人輪,又祠祭祝詛上,有司請誅。上遣大鴻臚利召王,王以刃自剄死。國除為北安縣,屬泰山郡。


  

贊曰:《詩》雲「戎狄是膺,荊舒是懲」,信哉是言也!淮南、衡山親為骨肉,疆土千里,列在諸侯,不務遵蕃臣職,以丞輔天子,而-懷邪辟之計,謀為畔逆,仍父子再亡國,各不終其身。此非獨王也,亦其俗薄,臣下漸靡使然。夫荊楚剽輕,好作亂,乃自古記之矣。

卷四十五 蒯伍江息夫傳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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