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睏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貧民。遣使者捕蝗,民捕蝗詣吏,以石、鬥受錢。天下民貲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賜死者一家六屍以上葬錢五千,四屍以上三千,二屍以上二千。罷安定呼池苑,以為安民縣,起官寺市裡,募徙貧民,縣次給食。至徙所,賜田宅什器,假與F
543、牛、種、食。又起五里于長安城中,宅二百區,以居貧民。
秋,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詣公車。
九月戊申晦,日有蝕之。赦天下徒。
使謁者大司馬掾四十四人持節行邊兵。
遣執金吾侯陳茂假以鉦鼓,募汝南、南陽勇敢吏士三百人,諭說江湖賊成重等二百餘人皆自出,送家在所收事。重徙雲陽,賜公田宅。
冬,中二千石舉治獄平,歲一人。
三年春,詔有司為皇帝納采安漢公莽女。語在《莽傳》。又詔光祿大夫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屬皆以禮娶,親迎立軺並馬。
夏,安漢公奏車服制度,吏民養生、送終、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立官稷及學官: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鄉曰庠,聚曰序,序、癢置《孝經》師一人。
陽陵任橫等自稱將軍,盜庫兵,攻官寺,出囚徒。大司徒掾督逐,皆伏辜。
安漢公世子宇與帝外家衛氏有謀。宇下獄死,誅衛氏。
四年春正月,郊祀高祖以配天,宗祀孝文以配上帝。
改殷紹嘉公曰宋公,周承休公曰鄭公。
詔曰:“蓋夫婦正則父子親,人輪定矣。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防邪辟,全貞信。及-掉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以制也。
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構怨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僚,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系。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
二月丁未,立皇后王氏,大赦天下。
遣太仆王惲等八人置副,假節,分行天下,覽觀風俗。
賜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屬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賜天下民爵一級,鰥、寡、孤、獨、高年帛。
夏,皇后見于高廟。加安漢公號曰「宰衡」。賜公太夫人號曰功顯君。封公子安、臨皆為列侯。
安漢公奏立明堂、闢雍。尊孝宣廟為中宗,孝元廟為高宗,天子世世獻祭。
置西海郡,徙天下犯禁者處之。
梁王立有罪,自殺。
分京師置前輝光、後丞烈二郡。更公卿、大夫、八十一元士官名、位次及十二州名。分界郡國所屬,罷、置、改易,天下多事,吏不能紀。
冬,大風吹長安城東門屋瓦且盡。
五年春正月,C
565祭明堂。諸侯王二十八人、列侯百二十人、宗室子九百餘人征助祭。禮畢,皆益戶,賜爵及金、帛,增秩、補吏,各有差。
詔曰:“蓋聞帝王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
昔堯睦九族,舜B
129敘之。朕以皇帝幼年,且統國政,惟宗室子皆太祖高皇帝子孫及兄弟吳頃、楚元之後,漢元至今,十有餘萬人,雖有王侯這屬,莫能相糾,或陷入刑罪,教訓不至之咎也。
傳不雲乎?『君子篤于親,則民興于仁。』其為宗室,自太上皇以來族親,各以世氏,郡國置宗師以糾之,致教訓焉。二千石選有德義者以為宗師。考察不從教令有冤失職者,宗師得因郵亭書言宗信,請以聞。常以歲正月賜宗師帛各十匹。”
羲和劉歆等四人使治明堂、闢雍,令漢與文王靈台、周公作洛同符。太仆王惲等八人使行風俗,宣明德化,萬國齊同。皆封為列侯。
征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歷算、鐘律、小學、《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者,在所為駕一封軺傳,遣詣京師。至者數千人。
閏月,立梁孝王玄孫之耳孫音為王。
冬十二月丙午,帝崩于未央宮。大赦天下。有司議曰:「禮,臣不殤君。皇帝年十有四歲,宜以禮斂,加元服。」奏可。葬康陵。詔曰:「皇帝仁惠,無不顧哀,每疾一發,氣輒上逆,害於言語,故不及有遺詔。其出媵妾,皆歸家得嫁,如孝文明故事。」
贊曰:孝平之世,政自莽出,褒善顯功,以自尊盛。觀其文辭,方外百蠻,亡思不服;休征嘉應,頌聲並作。至乎變異見于上,民怨于下,莽亦不能文也。
卷十三 異姓諸侯王表第一
昔《詩》、《書》述虞、夏之際,舜、禹受禪,積德累功,治于百姓,攝位行政,孝之於天,經數十年,然後在位。殷、周之王,乃繇-、稷,修仁行義,歷十餘世,至于湯、武,然後放殺。秦起襄公,章文、繆、獻、孝、昭、嚴,稍蠶食六國,百有餘載,至始皇,乃並天下。以德若彼,用力如此其艱難也。
秦既稱帝,患周之敗,以為起於處士橫議,諸侯力爭,四夷交侵,以弱見奪。於是削去五等,墮城銷刃,箝語燒書,內鋤雄俊,外攘胡、粵,有一威權,為萬世安。然十餘年間,猛敵橫發乎不虞,-戍強於五伯,閭閻逼于戎狄,響應B
058于謗議,奮臂威于甲兵,鄉秦之禁,適所以資豪傑而速自斃也。
是以漢亡尺土之階,繇一劍之任,五載而成帝業。書傳所記,未嘗有焉。何則?古世相革,皆承聖王之烈,今漢獨收孤秦之弊。鎸金石者難為功,摧枯朽者易為力,其勢然也。
故據漢受命,譜十八王,月而列之,天下一統,乃以年數。訖于孝文,異姓盡矣。表略
卷十四 諸侯王表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