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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89 /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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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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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后服期,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適,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于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領儀曹郎硃膺之議:「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皇代考檢,已為定製。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樟木為櫬,號曰樟宮。載以龍輴。造陵于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后土,謂葬曰山塋。祔文元皇后廟之陰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禦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宮堂殿。中監、黃門侍郎、仆射並從服。從服者,禦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寧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禦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太子既有妃期服,詔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宮臣見至尊,皆著硃衣。」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二禦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塋,臨軒拜官,舊不為礙。梓棺在殯,應縣而不作。祔後三禦樂,宜使學官擬禮上。」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闢琴瑟,誠無自奏之理。但王者體大,理絶凡庶。故漢文既葬,悉皆復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今準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涂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于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塚正,標明禮歸矣。」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內,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服三十日滿,公除。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繼,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托?」於是國妃終三年之制。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于宮寢;彩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隨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備所加殊禮下船。及至鎮,入行廟。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隨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領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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