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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86 /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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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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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始革三年喪制。臨終詔曰:「天下吏民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其當給喪事者,無跣。絰帶無過三寸。當臨者,皆旦夕各十五舉音。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而釋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間凡七日。自是之後,天下遵令,無復三年之禮。案《屍子》,禹治水,為喪法,曰毀必杖,哀必三年,是則水不救也。故使死於陵者葬于陵,死於澤者葬于澤。桐棺三寸,制喪三日。然則聖人之於急病,必為權制也。但漢文治致昇平,四海寧晏,廢禮開薄,非也。宣帝地節四年,詔曰:「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徭事不得葬,傷孝子心。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至成帝時,丞相翟方進事父母孝謹,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自以為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典章。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薛修服母喪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獲譏于世。是則喪禮見貴常存矣。至漢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弔諸侯之服,一弔再會而已。而令子新都侯宇服喪三年。及元後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禮。事皆奸妄,天下疾之。漢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其後又開長吏以下告寧,言事者或以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從之。建元元年,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絶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又從之。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至延熹元年,又皆絶之。

後漢世,諸帝不豫,並告泰山、弘農、廬江、常山、潁川、南陽、河東、東郡、廣陵太守禱祠五嶽四瀆,遣司徒分詣郊廟社稷。


  

魏武臨終遺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臨殿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服。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葬,葬畢反吉,是為不逾月也。諸葛亮受劉備遺詔,既崩,群臣發喪,滿三日除服,到葬復如禮。其郡國太守、相、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此則魏、蜀喪制,又並異於漢也。孫權令諸居任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乃去,然多犯者。嘉禾六年,使群臣議立制,胡綜以為宜定大闢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顧雍等同綜議,從之。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絶。

晉宣帝崩,文、景並從權制。及文帝崩,國內行服三日。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咸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興化致治而已。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規上古也。陛下既已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喻。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加歲時變易,期運忽過,山陵彌遠,攀慕永絶。臣等以為陛下宜回慮割情,以康時濟治。輒敕禦府易服,內省改坐,太官復膳。諸所施行,皆如舊制。」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于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讀明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篤。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藁,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告訴;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絶,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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