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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 260 /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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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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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自然狀態有個重大缺陷,當存在這種狀態期間,人要保衛他的權利必須依賴自己,所以人人是自己的訟案中的法官。

對這個弊害,政治正是救治手段,但它不是‧自‧然‧的手段。據洛克說,人脫離自然狀態,是靠一個創立政府的契約。並不是任何契約都結束自然狀態,唯有組成一個政治統一體的契約如此。各獨立國政府現下彼此間正處于自然狀態之中。


  

在一段大概針對著霍布士的文字中,洛克講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不是一回事,倒比較近乎它的反面。洛克在以盜賊可視為對人開戰為根據,說明了殺賊的權利之後,說道:

「于此就看到一種明白的區別,『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的區別,』這兩個狀態儘管有些人把它們混為一談,但是相去之遠猶如一個和平、親善、相互扶助和保護的狀態,與一個敵對、仇惡、暴力和相互破壞的狀態彼此相去之遠一樣。」

大概自然‧法應該看成比自然‧狀‧態範圍要廣,因為前者管得着盜賊和兇殺犯,而在後者裡面卻沒有那種罪犯。至少說,這看法指出了一條路子,解決洛克的一個顯明的矛盾,那就是他有時候把自然狀態描繪成人人有德的狀態,又有些時候討論在自然狀態下為抵禦惡人侵犯,依正理可採取什麼作法。

洛克所說的自然法有些部分真令人驚訝。例如,他說正義戰爭中的俘虜依自然法為奴隷。他還說,天生來每人有權懲罰對他本身或他的財產的侵襲,甚至為此可以傷人性命。洛克沒附加任何限制,所以我如果抓到一個干偷鷄摸狗之事的人,依自然法顯然我有理由把他槍斃。

在洛克的政治哲學中,財產占非常顯著的地位,而且據他講,財產是設立民政政治的主要原因:

「人類結合成國家,把自己置於政治之下,其偉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們的財產;在自然狀態中,為保全財產,有許多事情闕如。」

這套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之說,全部是在某個意義上清楚明了,但在另一個意義上甚是莫明其妙。洛克所想的是什麼,這倒明了;但是他如何會有了這種想法,那就不清楚了。由前文知道,洛克的倫理學是功利主義的倫理學,但是當他考察「權利」問題的時候,他卻不提出功利主義的意見。類似這樣的事情在法學家們所講授的全部法哲學中俯拾即是。‧法權可以下定義:籠統說來,一個人若能夠求法律保護不受損害,就謂之享有法權。人對自己的財產一般講有法權,但他假若持有(譬如說)違禁的大量可卡因,他對偷他的可卡因的人沒有法律救濟權。但是立法者總得決定創立什麼法權,於是自然就倚賴「自然」權利的概念,把這種權利作為法律應確保的權利。

現在我打算儘可能地用非神學的語言講一講類似洛克的那種理論。如果假定倫理學以及把行為分成「是」與「非」的分類,從邏輯上講先於現實法律,那麼便可能用不包含神話性歷史的說法來重新敘述這理論。為把自然法推論出來,我們不妨這樣提問題:在不存在法律和政治的情況下,某甲做了哪些類反對某乙的事,某乙便有正當理由對某甲報復?又在各種具體情況下,哪類報復算得正當?一般認為,任何人為對抗旁人的懷有殺心的襲擊而自衛,必要時甚而至于把襲擊者殺死,也無可指責。他可以同樣保衛他的其子兒女,或者簡直可以保衛一般大眾裡的任何一員。在這種事情上,假使尚未召來警察的援助以前,被襲擊者會死掉(這也是多半會發生的事),那麼,存在着禁殺人的法律與題毫不相干。所以我們就得仰賴「自然」權利。人也有權保衛個人的財產,雖然關於在正當範圍內可以加給盜賊如何程度的傷害,意見不一。

在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上,就像洛克所說的,「自然」法是適用的。在什麼情勢下戰爭謂之正當?只要任何國際政府還不存在,這問題的答案就不是法學上的答案,而純粹是倫理上的答案。回答這個問題,必定要和就無政府狀態下的個人說來一樣回答法。


  
法的理論總要以個人的「權利」應受國家保護這種見解作依據。換句話說,人如果蒙受據自然法的原則有正當理由進行報復的那類傷害,成文法應當規定報復該由國家來實行。

假如你見某人襲擊你的弟兄,要殺害他,如果用其它辦法救不了你的弟兄,你有權把這人殺死。在自然狀態下,若有人殺害你的弟兄已遂,你有權殺死他——至少洛克認為如此。但是如果有法律在,你喪失這個權利,因為它由國家接過去了。

假如你為了自衛或保衛旁人而殺人,你總得向法庭證明這是殺人的理由。

那麼,僅就道德律獨立在成文法規之外來說,不妨把「自然法」看作就等於道德律。好法律同壞法律假如要有什麼區別,非有這種道德律不可。對洛克來說,問題簡單,因為道德律已由神制定下了,在《聖經》裡找得到。這個神學根據一撤掉,問題就比較棘手。但是隻要認為正當行為與不正當行為之間有道德上的區別,我們可以這樣講:在沒有政府的社會裡,由自然法來決定哪種行為在道德上算正當,哪種行為不正當;成文法在可能範圍內應該以自然法為指針,傳自然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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