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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上 - 144 / 223
古典詩類 / 蘇東坡 / 本書目錄
  

蘇東坡集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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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4頁

朗讀:

余至扶風之明年,始治官舍,為亭于堂之北,而鑿池其南,引流種樹,以為休息之所。是歲之春,雨麥于岐山之陽,其占為有年。既而彌月不雨,民方以為憂。越三月乙卯,乃雨,甲子又雨,民以為未足,丁卯,大雨,三日乃止。官吏相與慶于庭,商賈相與歌于市,農夫相與于野,憂者以樂,病者以愈,而吾亭適成。

於是舉酒于亭上,以屬客而告之,曰:「五日不雨,可乎?」曰:「五日不雨,則無麥。」「十日不雨,可乎?」曰:「十日不雨,則無禾。」無麥無禾,歲且薦饑,獄訟繁興,而盜益滋熾,則吾與二三子,雖欲優遊以樂於此亭,其可得耶!今天不遺斯民,始旱而賜之以雨,使吾與二三子,得相與優遊而樂於此亭者,皆雨之賜也。其又可忘耶!


  

既以名亭,又從而歌之,曰:「使天而雨珠,寒者不得以為襦。使天而雨玉,饑者不得以為粟。一雨三日,ム誰之力。民曰太守,太守不有。歸之天子,天子曰不然。歸之造物,造物不自以為功。歸之太空,太空冥冥,不可得而名,吾以名吾亭。」

【鳳鳴驛記】

始余丙申歲舉進士,過扶風,求舍于館人,既入,不可居而出,次於逆旅。其後六年,為府從事。至數日,謁客于館,視客之所居,與其凡所資用,如官府,如廟觀,如數世富人之宅,四方之至者,如歸其家,皆樂而忘去。將去,既駕,雖馬亦顧其皂而嘶。余召館吏而問焉。吏曰:「今太守宋公之所新也。自辛丑八月而公始至,既至逾月而興功,五十有五日而成。用夫三萬六千,木以根計,竹以竿計,瓦甓、坯、釘各以枚計,秸以石計者,二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有八。而民未始有知者。」余聞而心善之。

其明年,縣令胡允文具石請書其事。余以為有足書者,乃書曰:古之君子不擇居而安,安則樂,樂則喜從事,使人而皆喜從事,則天下何足治歟。後之君子,常有所不屑,使之居其所不屑,則躁,否則惰。躁則妄,惰則廢,既妄且廢,則天下之所以不治者,常出於此,而不足怪。今夫宋公計其所歷而累其勤,使無齟齬于世,則今且何為矣,而猶為此官哉。然而未嘗有不屑之心。其治扶風也,視其О者而安植之,求其蒙茸者而疏理之,非特傳舍而已,事復有小於傳舍者,公未嘗不盡心也。嘗食芻豢者難於食菜,嘗衣錦者難於衣布,嘗為其大者不屑為其小,此天下之通患也。《詩》曰:「豈弟君子,民之父母。」所貴乎豈弟者,豈非以其不擇居而安,安而樂,樂而喜從事歟?夫修傳舍,誠無足書者,以傳舍之修,而見公之不擇居而安,安而樂,樂而喜從事者,則是真足書也。

【凌虛台記】

台因于南山之下,宜若起居飲食與山接也。四方之山,莫高於終南,而都邑之麗山者,莫近於扶風。以至近求最高,其勢必得。而太守之居,未嘗知有山焉。雖非事之所以損益,而物理有不當然者,此凌虛之所為築也。

方其未築也,太守陳公杖屨逍遙于其下,見山之出於林木之上者,纍纍如人之旅行于牆外而見其髻也,曰:「是必有異。」使工鑿其前為方池,以其土築台,出於屋之檐而止。然後人之至于其上者,然不知台之高,而以為山之踴躍奮迅而出也。公曰:「是宜名凌虛。」以告其從事蘇軾,而求文以為記。

軾復于公曰:「物之廢興成毀,不可得而知也。昔者荒草野田,霜露之所蒙翳,狐虺之所竄伏,方是時,豈知有凌虛台耶?廢興成毀相尋於無窮,則台之復為荒草野田,皆不可知也。嘗試與公登台而望,其東則秦穆之祈年、橐泉也,其南則漢武之長楊、五柞,而其北則隋之仁壽、唐之九成也。計其一時之盛,宏傑詭麗,堅固而不可動者,豈特百倍于台而已哉!然而數世之後,欲求其彷彿,而破瓦頽垣無復存者,既已化為禾黍荊棘丘墟隴畝矣,而況于此台歟?夫台猶不足恃以長久,而況於人事之得喪,忽往而忽來者歟?而或者欲以誇世而自足,則過矣。蓋世有足恃者,而不在乎台之存亡也。」既已言于公,退而為之記。


  

【中和勝相院記】

佛之道難成,言之使人悲酸愁苦。其始學之,皆入山林,踐荊棘蛇虺,袒裸雪霜。或割屠膾,燔燒烹煮,以肉飼虎豹鳥烏蚊蚋,無所不至。茹苦含辛,更百千萬億年而後成。其不能此者,猶棄絶骨肉,衣麻布,食草木之實,晝日力作,以給薪水糞除,暮夜持膏火薰香,事其師如生。務苦瘠其身,自身口意莫不有禁,其略十,其詳無數。終身念之,寢食見之,如是,僅可以稱沙門比丘。雖名為不耕而食,然其勞苦卑辱,則過于農工遠矣。計其利害,非僥倖小民之所樂,今何其棄家毀服壞毛髮者之多也!意亦有所便歟?

寒耕暑耘,官又召而役作之,凡民之所患苦者,我皆免焉。吾師之所謂戒者,為愚夫未達者設也,若我何用是為。刂其患,專取其利,不如是而已,又愛其名。治其荒唐之說,攝衣升坐,問答自若,謂之長老。吾嘗究其語矣,大抵務為不可知,設械以應敵,匿形以備敗,窘則推墮漾中,不可捕捉,如是而已矣。吾游四方,見輒反覆折困之,度其所從遁,而逆閉其涂。往往面頸發赤,然業已為是道,勢不得以惡聲相反,則笑曰:「是外道魔人也。」吾之於僧,慢侮不信如此。今寶月大師惟簡,乃以其所居院之本末,求吾文為記,豈不謬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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