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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 94 / 327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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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又詔曰:「有虞之世,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漢之為吏者長子孫,則其遺意也。比年吏習偷薄,人懷一切,計日待遷,事未克究,又望而之它。吏胥狎玩,竊弄官政,吾民莫敕焉!繼自今,內之郎曹,外之牧守以上,更不數易。其有治狀昭着,自宜大擢。」時有識者皆以襄、樊為憂,而詔書徒託空言,泄泄如平時。

甲子,元井尚書省入中書省,平章尚書阿哈瑪特、張易併為中書平章政事,參知尚書省事張惠為中書左丞,參知尚書省事李堯咨、敏珠爾丹併為參知中書政事。罷給事中、中書舍人、檢正等官,仍設左右司。省六部為四,改稱中書。


  

辛未,皇子昺生。

庚辰,元改北京、中興、四川、河南四路行尚書省為行中書省,京兆復立行省。

壬午,元改山東東路都元帥府統軍司為行樞密院,以伊蘇爾岱、庫春併為副使。

己丑,端明殿學士、致仕湯漢卒,謚文清。

二月,庚寅朔,元奉使日本趙良弼,遣書狀官張鐸同日本二十六人,至中都求見。

壬辰,元改中都為大都。

癸巳,故左丞相謝方叔卒。方叔相業,無過人者,晚困于權臣,至以玩好、丹劑壽其君,為時論所鄙。

前知台州趙子寅,死無所歸,詔:「特贈直秘閣,給沒官宅一區、田三百畝,養其遺孤,以旌廉吏。」

甲元,元命阿珠典蒙古軍,劉整、阿爾哈雅典漢軍。

庚子,元建中書省署于大都。

戊申,元始祭先農,如祭社之儀。

元詔諸路開濬水利。

元主如上都。

三月,乙丑,元主諭中書省,日本使人速議遣還。安圖言:「趙良弼請移金州戍兵,勿使日本妄生疑懼。臣等以為金州戍兵,彼國所知,若復移戍,恐非所宜。但開諭來使,此戍乃為耽羅暫設,爾等不須疑畏也。」元主稱善。

甲戌,元阿珠、劉整、阿爾哈雅破樊城外郛,守將堅閉內城,阿珠等增築重圍以困之。

元賑濟南路饑。

夏,四月,戊子,利路安撫張珏創築宜勝山城。

元庫春侵漣州,破射龍溝、五港口、鹽場、白頭、河城堡。

甲寅,元賑大都路饑。

五月,辛巳,元敕修築都城,凡費悉從官給。

乙酉,元宮城初建東、西華、左、右掖門。

襄陽被圍五年,援兵不至,呂文煥竭力拒之。城中稍有積粟,乏鹽、薪、布帛。張漢英守樊城,募善泅者,置蠟書于髻,藏積草下浮水而出,謂「鹿門既築,勢須自荊、郢援救。」至隘口,元守卒見積草多,鈎為薪,泅者被獲,郢、鄧之路亦絶。

至是詔京湖制置使李庭芝移屯郢州,將帥悉駐新郢及均州、河口以守要津。庭芝闖知襄陽西北一水曰清泥,源於均、房,即其地造輕舟百艘,每三舟聯為一舫,中一舟裝載,左右舟則虛其底而掩覆之;出重賞,募死士,得襄、郢、山西民兵之驍悍善戰者三千人;求得民兵部轄張順、張貴俱智勇,素為諸將所服,俾為都統,號貴曰「矮張」,順曰「竹園張」。出令曰:「此行有死而已,汝輩或非本心,宜亟去,毋敗吾事。」人人感奮。漢水方生,溯流發舟。稍進團山下,又進高頭港口,結方陣,各船置火槍、火炮、熾炭、巨斧、勁弓,夜漏下三刻,起碇行,以紅燈為號,貴率先,順殿之,乘風破浪,徑犯重圍。至磨洪灘,元舟師蔽水,無隙可入,順等乘鋭斷鐵絙,攢杙數百,轉戰百二十里,元兵皆披靡。黎明,抵襄陽。城中久絶援,聞順等至,踴躍過望,勇氣百倍。及收軍,獨失順。越數日,有浮屍逆流而上,被甲冑,執弓矢,直抵浮梁。視之,順也,身中四槍六箭,怒氣勃勃如生。諸軍驚以為神,結塚斂埋之。

六月,甲午,高麗告饑,元命轉東京米以賑之。

丙申,徙皮龍榮于衡州。龍榮,舊宮僚也,知賈似道忌之,家居杜門,不預人事。一日,帝偶問龍榮安在,似道恐其召用,陰諷湖南提刑李雷應誣劾以事,徙衡州居住。龍榮恐不為雷應所容,未至,飲藥卒。龍榮少有智略,性伉直,故卒為似道所擯死。


  
丁酉,以吏部尚書章鑒同簽書樞密院事。

發錢十萬緡,命京湖制置司糴米百萬石,轉輸襄陽積貯。

乙巳,以家鉉翁兼權知紹興府、浙東安撫提舉司事,以唐震為浙西提點刑獄。鉉翁,眉州人;震,餘姚人也。

辛亥,台臣言江西推排田結局已久,舊設都官團長等虛名尚在,占B138常役,為害無窮;又言廣東運司銀場病民;詔俱罷之。

高麗國王禃請元討耽羅餘寇。

秋,七月,丁巳朔,元河南省臣言:「往歲徙民實邊屯耕,以貧苦悉散還家。今唐、鄧、察、息、徐、邳之民,愛其田廬,仍守故屯,願以絲銀準折輸糧,而內地州縣轉粟餉軍者,反厭苦之。臣議今歲沿邊州郡,驗其戶數,俾折鈔就沿邊和糴,庶幾交便。」從之。

壬午,元和爾果斯言蒙古字設國子學,而漢官子弟未有學者,及官府文移猶有輝和爾字。詔:「自今凡詔令並以蒙古字行,仍遣百官子弟入學。」

元董文炳遷樞密院判官,行院事于淮西,築正陽兩城,夾淮相望,以綴襄陽。

元大司農司以安肅州被徐水之害,議奪大故道,決使東入清苑。然地勢不便,徒使害及清苑而故道必不可奪,清苑縣尹耶律伯堅陳其形勢,圖其利害,要大司農司官及郡守行視可否,事遂得已。清苑西有塘水,溉民田甚廣,勢家據以為磑,民以失利訴,伯堅命毀磑;決其水而注之田,許以溉田之餘月乃得堰水置磑;仍以事聞于省部,着為定製。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八十

●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 起玄黓涒灘八月,盡閼逢掩茂十二月,凡二年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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