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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了翁入對,首乞明君子、小人之辨,以為進退人物之本,以杜奸邪窺伺之端。次論故相十失猶存。次及修身、齊家、選宗賢、建內學等,皆切于上躬者。他如和議不可信,北軍不可保,軍實財用不可恃,凡十餘端。復口奏利害,晝漏下四十刻而退。帝皆嘉納之。
辛卯,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致仕陳貴誼卒。
孟珙留襄陽,招中原精鋭之士萬五千餘人,分屯漅北、樊城新野、唐、鄧間,以備蒙古,名鎮北軍。十一月,壬子,詔以襄陽府駐答刂禦前忠衛軍為名,命珙兼領之。
壬戌,太白經天。
十二月,己卯,蒙古遣王檝來責敗盟。辛卯,遣鄒伸之、李復禮、喬仕安、劉溥報謝。自是河、淮之間無寧息之日矣。
蒙古濟南行省嚴實入覲于和林,授東平路行軍萬戶,偏俾賜金符者八人。先是實之所統凡五十餘城,至是惟德、兗、濟、單隷東平。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六十八
●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 起旃蒙協洽正月,盡柔兆涒濰十二月,凡二年。
○理宗建道備德大功復興烈文仁武聖明安孝皇帝端平二年
蒙古太宗七年
春,正月,乙未朔,帝不祝朝。
丙申,詔:「中書後省,將端平改元以來中外言事書疏,科別其申明條目,速與繳入,以便省鑒;繼自今計月類進,送之中書,俾大臣參閲酌行,如紹興故事。」
詔:「三衙、沿江、京湖、四川、兩淮制帥並諸處軍帥,非臨陣對敵,至干軍令,不得遽行誅戮;如果犯顯着,須按實取旨。」
庚子,詔:「榮王府、皇后宅置教授各一員。皇后宅可依紹興舊典,四姓小侯立《五經》師之遺意。」
丁未,詔:「京湖、四川、兩淮制臣、帥臣,所宜練兵恤民,峙糧繕器,經理營屯,控扼險阻,使警飭之嚴,常如敵至。諸軍將士,昨已第賞,所在速與放行。或一時有失條具,並以名姓來上。其中原歸附人,忠節可尚,當視功推賞,隨材錄用,毋使失職。」
辛亥,詔曰:「國家進士之科,得人為盛。比年場屋循習寬縱,易卷、假手、傳義之弊,色色有之。深恐真才實能,無以自見。可令監試官嚴行覺察,犯者依貢舉條制,取中人就尚書省覆試,以副親策之選。」
甲寅,禮部尚書兼侍講李埴,奏胡瑗、孫復、邵雍、歐陽修、周敦頤、司馬光、蘇軾、張載、程顥、程頤十人,卓然為學者所宗,宜在從祀之列,又請將子思並與升祀,列在十哲之間;從之。
丙辰,以帶禦器械兼權主管侍衛馬軍行司公事孟珙黃州駐紮。珙入對,帝問恢復,珙對曰:「願陛下寬民力,蓄人材,以俟機會。」問和議,珙曰:「臣介冑之士,當言戰,不當言和。」賜賚甚厚。珙至黃;增埤浚隍,搜討軍實,邊民來歸者日以千數,為屋三萬間以居之,厚加賑貸。又慮軍民雜處,因高阜為齊安、鎮淮二寨,以居諸軍。
丁巳,詔經筵所進讀《通鑒綱目》。
辛酉,以寧淮軍統製程芾為蒙古通好使,浙西路兵馬鈐轄王全副之,各借金帶服系。尋以杜顯為添差通好副使。
時江西安撫使史嵩之力主和議,起居舍人袁甫言:「臣與嵩之同裡,未嘗相知;而嵩之父彌忠,則與臣有故。嵩之易於主和,彌忠每戒其輕易。今朝廷甘心用父子異心之人,臣謂不特嵩之易於主和,朝廷亦未免易於用人也。」疏入,不報。
詔知衢州蔡節削二秩,以本郡會價抵減故也。
二月,甲子朔,日有食之。
丁卯,詔:「諸道提點刑獄,以五月按部理囚徒。」
蒙古城和林,作萬安宮。和林本回鶻故城,蒙古以為會同之所,使安撫使劉敏城之,並命營建萬安宮,設宮闈司,立驛傳,以便貢輸。城成,周圍五里許。
蒙古以宋子貞為東平行台右司郎中。子貞,長子人也,先在嚴實幕府,為詳議官。時蒙古略定中原,諸事草創,實建行台,統五十餘城,州縣之官,或擢自將校,或起由民伍,率昧于從政,甚者專以掊克聚斂為能,官吏相與為貪私以病民。子貞仿前代觀察採訪之制,命官分三道糾察官吏,立為程式,與為期會,黜貪惰,獎廉勤,官府始有紀綱,民得蘇息。東平將校占民為部典戶,謂之鄉寨,擅其賦稅,幾四百所。子貞請罷歸州縣,實初難之,子貞力言,乃聽,人以為便。
三月,乙巳,以曾從龍兼同知樞密院事,真德秀參知政事,守吏部尚書兼給事中、侍讀陳卓為端明殿學士同簽書樞密院事。
辛亥,以權兵部尚書余鑄、監察御史丁伯桂同提領會子所官,公共措置商榷收換事宜。
乙卯,詔吏部尚書兼給事中兼修國史、實錄院修撰李埴專提領《高宗正史》。
夏,四月,都省言:「第十六、十七界會子,散在民間,為數浩汗,會價日損,物價日昂,若非措置收減,無由增長。」詔:「令封樁庫支撥度牒五萬道,四色官資付身三千道,紫衣師號二千道,封贈敕告一千道,副尉減年公據一千道,發下諸路監司、州郡,廣收兩界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