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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 353 / 518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中

第353頁 / 共5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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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3頁

朗讀:

河南統軍使宗敘上言:「大河所以決溢者,以河道積於,不能受水故也。今曹、單雖被其害,而兩州本以水利為主,所害農田無幾。今欲河復故道,不惟大費工役,卒難成功;縱能塞之,佗日霖潦,亦將潰決,則山東河患,又非曹、單比也。況沿河數州之地,驟興大役,人心動搖,恐宋人乘間構為邊患。」

肅亦言:「新河水六分,舊河水四分。今若障塞新河,則二水復合為一,如遇猛漲,南決則害于南京,北決則山東、河北皆被其害,不若于李固南筑堤,使兩河分流,以殺水勢。」金主從之。


  

二月,乙未,命楚州兵馬鈐轄羊滋專一措置沿海盜賊。

先是海州人時旺,聚眾數千來請命。旺尋為金人所獲,其徒渡淮而南者甚眾,故命滋彈壓之。

戊戌,贈張浚太師,謚忠獻。

庚子,金以中都等路水,免稅;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尤甚,給復一年。

壬寅,以給事中梁克家簽書樞密院事。

甲辰,以王炎參知政事。

辛亥,中書舍人汪涓言:「中書舍人于制敕有誤,許其論奏,而給事中又所以駁正中書違失,各盡所見,同歸於是。近年以來,間有駁正,或中書舍人、給事中列銜同奏,是中書、門下混而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職分,正紀綱,防闕失之意。」壬子,詔:「自今詔令未經兩省書讀者,毋輒行;給、舍駁正,毋連銜同奏。」

甲寅,金詔:「女直人與諸色人公事相關,止就女直理問。」

三月,丁巳朔,詔趣修廬、和二州城。

丁卯,金命御史中丞伊喇道廉問山東、河南。

尚書省議網捕走獸抵徒罪,石琚曰:「以禽獸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獸而輕民命,恐非陛下意?」金主曰:「然。自今有犯,可杖而釋之。」

辛未,金禁民間稱言「銷金」,條理內舊有者,改作「明金」字。

乙亥,召四川宣撫使虞允文還,陳俊卿薦其才堪將相故也;以王炎代為宣撫使,仍參知政事。

丙子,賜禮部進士鄭僑等三百九十二人及第、出身。

辛巳,金以大名路諸明安、民戶艱食,遣使發倉廩,減價糶之。

壬午,賜洛陽郭雍號沖晦處士,以湖北帥張孝祥薦其賢,召而不至也。

淮西副總管王公述講對,帝曰:「到任應有事,與郭振同深議。淮旬義兵,可依時教閲,不可久勞,有妨種耕。如修城竣工,可同往逐州軍按閲廂、禁軍,或見淮旬有興利事,即以聞。」

癸未,臣僚言:「國家置武學養士,皆月書、季考以作成之;而武臣登第,止許參選,入監當錢谷之任。銓部積壓猥多,差遣艱得,後雖許通注沿邊親民巡尉,往往皆遠惡去處,多不願受。是故武臣及第之後,所用非所養,甚非朝廷教育作成之意。請將前後武舉及第之人,其間有兵機練達,武藝絶倫,可為將佐者,許侍從薦舉,即賜召對,量材擢用,或令注授屯駐諸軍機幕幹辦,參贊軍謀,庶幾有以激勸。」詔令監司、帥臣、管軍、侍從已上薦舉。

夏,四月,己丑,金主謂宰臣曰:「朕觀在位之臣,初入仕時,競求聲譽以取爵位,亦既顯達,即徇默苟容,為自安計,朕甚不取。宜宣諭百官,使知朕意。」

辛卯,議者言:「楚州系極邊重地,路當衝要。州東地名鳧魚溝,北接淮海,與山東沿海相對。宜將本州兵馬鈐轄羊滋移往其地,置廨舍警察姦盜。元管海船二百餘,集般運海州軍糧、間探之類,甚為濟用。其射陽湖通濟地分闊遠,闕官拘轄,宜創置使臣二員,專充管轄海船、譏察淮海盜賊,聽羊滋使令。」從之。

壬辰,以梁克家兼參知政事。


  
癸巳,金遣使分詣河北西路、大名、河南、山東等路勸農。

庚戌,修襄陽府城。

辛亥,賑衢、婺、饒、信四州流民。

五月,癸亥,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國家立保正之法,願兼耆長者聽,故數十年來,承役之初,縣道必抑使兼充。蓋保正一鄉之豪,官吏有須,可以仰給,故樂於並緣以為己利。凡有差募,互相對糾。請令諸路常平司相度,或別有所見可行者,限一月條具來上,本部參以見行條法,立為定製。」從之。

戊辰,金尚書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興造,發役夫,金主曰:「朕見宮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勞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從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更役百姓!爾等但以例為請,海陵橫役無度,可盡為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為例者仍舊,餘並官給傭直,重者奏聞。」

詔:「後省官置言事籍,重詳臣僚士庶言事,詳擇其可行者條上。」

是月,金牒取俘獲人,王拚議盡遣時旺餘黨;陳俊卿持不可,帝然之。

詔:「有司議獄以法,不得作情重奏裁。」

六月,金冀州張和等謀反,伏誅。

戊戌,帝禦便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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