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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 105 / 489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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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甲午,駕發大名府。是日,次德清軍,帝始聞王均反,即以戶部使、工部侍郎雷有終知益州,兼提舉川、陝兩路軍馬,並命禦廚使李惠、洛苑使石普、供備庫副使李守倫併為川、峽兩路捉賊招安使,帥步騎八千往討之。

初,知蜀州楊懷忠聞成都亂,即調鄉丁會諸州巡檢兵刻期進討。丙申,攻成都,先鋒自北門入,遂燒子城。時王均從劍門還,猶未至,懷忠與賊將崔照、魯麻胡等陣于江瀆廟前,自晨至夕,戰數合,懷忠兵勢不敵,引眾退保江原。


  

庚子,至自大名府。李沆為東京留守,不戮一人而輦下清肅。

癸卯,翰林侍讀學士、兵部侍郎兼秘書監楊徽之卒。贈兵部尚書,謚文莊,賜其家錢絹,遣中使護喪事,錄其外孫宋綬為太常寺太祝。綬,平棘人也。徽之無子,而宋氏婦賢明知書,有禮法,子綬能自立於時。

乙巳,王均復入成都。

二月,辛亥,翰林學士王旦等三人權知貢舉。

楊懷忠檄嘉、眉七州調軍士民丁再攻成都。時王均方遣趙延順攻邛、蜀州,懷忠逆擊之,賊稍卻。懷忠與轉運使陳緯退軍筰橋,背水列陣,寨于櫧木橋南,以扞邛、蜀之路。賊黨三道來攻,出官軍後,焚江原神祠,斷邛、蜀援路。懷忠三道分兵以抗之,斬首五百餘級,驅其眾入皁江,獲甲弩甚眾,乘勝逐賊至成都南十五里,寨于鷄鳴原以俟王師。均亦閉成都東門以自固。

己未,命宰相李沆為元德皇太后園陵使。始議立陵名,禮官引漢、唐故事,言「帝、後同陵謂之合葬,同塋兆謂之祔葬,今園陵鵲台在永熙陵封地之內,恐不須別建陵號。」從之。

綿、漢、龍、劍都巡檢使張思鈞引兵克複漢州,雷有終等與思鈞帥大軍進討,列寨升仙橋;壬戌,賊眾來襲,有終擊走之。

癸亥,樞密使王顯罷。以周瑩為宣徽南院使,王繼英為北院使,並知樞密院事;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王旦為給事中,同知樞密院事。

甲子,諸軍校以次遷補,多自陳其勞績者,禦前忠佐馬步軍都軍頭呼延贊獨進曰:「臣月俸百千,所用不及半,忝幸多矣。自念無以報國,不敢更望升擢,正恐福過災生。」拜謝而退,眾嘉其知分。贊初從太宗征太原,左右言:「自此取幽州,猶熱釒敖翻餅耳!」贊獨曰:「此餅難翻,言者不足信也。」太宗不從,卒無功而還。

丁卯,王均開益州城,偽為遁狀,雷有終與上官正、石普等率兵徑入;李繼昌疑有備,亟止之,不聽,因獨還。官軍多分剽民財,部伍不肅,賊閉關發伏,布狀榻于路口,官軍不得出,頗為賊所殺,李惠死之。有終等緣堞而墜,獲免,遂退保漢州。益州民人迸走村落,賊皆遣騎追殺,或囚系入城,支解族誅以恐眾。均又脅士民、僧道之少壯者為兵,先刺手背,次髡首,次黥面,給軍裝,令乘城,與舊賊黨相間。有終乃揭榜招脅從者,至則于其衣袂署字釋之,日數百計。楊懷忠度賊眾復南出,引所部屯于合水尾、浣花等處,樹機石、設篦籬以拒之。有終等復入漢州,遣軍列寨彌牟鎮;賊黨來攻,有終擊敗之,斬首千餘級。

丙子,曲宴近臣于後苑,帝作《中春賞花釣魚》七言詩,儒臣皆賦,遂射于水亭,盡歡而罷。自是着為定製。

是月,遼主如延芳澱。

三月,戊寅朔,日有食之。

帝之在大名也,有詔調丁夫十五萬修黃、汴河。鹽鐵判官、監察御史王濟以為勞民,請徐圖之;乃命濟馳往經度,還奏減其十之七。


  

宰相張齊賢以河決為憂,因對,並召濟入見。齊賢請令濟署狀保河不決,濟曰:「河決亦陰陽災沴所致,宰相若能和陰陽,弭災沴,為國家致太平,河之不決,臣亦可保。」齊賢曰:「若是,則今非太平邪?」濟曰:「北有契丹,西有繼遷,兩河、關右歲被侵擾。以陛下神武英略,苟用得其人,可以馴致,今則未也。」帝動容,獨留濟,問以邊事。濟曰:「陛下承二聖之基,擁萬方之眾,蠢茲小丑,敢爾馮陵,蓋謀謨當位之臣,未有如昔人者,眾皆謂國家所恃獨一洪河耳。此誠急賢之秋,不然,臣懼敵人將飲馬于河渚矣!」退而着備邊策十五條以獻。於是選官判大理寺,帝曰:「法寺宜擇當官不回者。王濟有特操,可試之。」甲申,以濟權判大理寺。

禮部上合格舉人,甲午,帝禦崇政殿親試,賜陳堯咨以下二百七十一人進士及第,一百四十三人同本科及《三傳》、學究出身。堯咨,堯叟之弟也。又命侍讀學士邢昺等考校諸科,得四百三十二人,賜及第、同出身。又試進士五舉、諸科八舉及嘗經廷試而不錄者,得九十七人,賜同出身。賜宴日,出禦詩褒寵之。帝連日臨軒,初無倦怠之色。所擢凡千百餘人,其中有自晉天福中隨計者,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

是春,帝以手詔訪知開封府錢若水備禦邊之策。若水上言曰:「臣聞唐室三百餘祀,魏博一鎮,戎兵少於今時,而無邊患者,何也?蓋當日幽薊為唐北門,命帥屯兵,厄其險阻,是以邊馬不敢南牧。自晉祖割地之後,朝廷自定州西山東至滄海,千里之地,皆須應敵,是以設三關,分重兵以鎮之。少失堤防,則戎人內侵,晉末直渡長河,漢初屢侵邊徼,周祖在位,復擾中山,世宗臨朝,來寇上黨,此皆見于史氏,陛下之所明知也。臣愚以為不得幽州城,敵不可滅。今之急務,一曰擇郡守,二曰募鄉兵,三曰積芻粟,四曰革將帥,五曰明賞罰。略陳大綱,如可施行,則當詳具,條奏。」

續資治通鑒●卷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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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二十二】 起上章困敦四月,盡重光赤奮若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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