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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傳 - 135 / 164
傳記類 / 亞里斯多德 / 本書目錄
  

亞里斯多德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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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頁

朗讀:

特殊的公正是對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而說的。特殊的公正又有分配的公正與糾正的公正之分。亞里士多德稱分配的公正為「幾何的公正」,它指的是社會的財富、權力及其他可以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東西的分配原則。這種分配是因人而異的。他認為,人與人之間,其天賦能力存在著差別,就是說,人與人之間在本質上是不平等的。他所說的這種幾何的分配就是以這種不平等為基礎,對人所實行的一種不平等的分配。因此,能者多得,無能者少得,甚至不得,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是很自然的事情,並無什麼不公正之處。所謂糾正的公正,是指人與人之間經濟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約所遵循的原則,它也包括民法上的損害的禁止和補償的原則。他又稱這種公正為「算術的公正」,它表現一種平等的關係。「這種互惠是由交叉關係構成的,設定營造師為A,製鞋匠為B,房屋為C,鞋子為D。那麼營造師要從製鞋匠那裡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給予鞋匠。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報就隨之而來……如果不是這樣,交換就不存在。但這並不是說,這種成果不能高於那種成果,而是說應該使這些東西相互對等」。「凡是在交換中的東西,都應該在某種形式上相比較」。「一切事物都應用同一種東西來度量,這種東西真正說來就是使用,它把一切聯結了起來……只有在對等的條件下,雙方纔能各得其所,才能相通」。這種對等、相通,就是公正。

亞里士多德不僅認為公正在其表現形式上有普遍公正與特殊公正之分,而且還認為在具體內容上也有相對公正與絶對公正之別。相對公正亦即法律上的公正,它是人們相互協定的結果,這種公正原則可能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有時還會發生矛盾和衝突。絶對公正是一種普遍的、永恆不變的原則,它不受時空的限制,具有絶對的性質。如「不得無故殺人」就是這種公正。在他看來,這種永恆不變的絶對公正是對相對公正的一種平衡力量,因為絶對公正是任何人都必須遵守的。


  

從以上對公正的介紹中,可以看到,公正處於做不公正的事情和不公正的待遇之間。過多和過少之間的中道就是公正。公正還是一個公正的人在公正的選擇中所遵循的一種行為原則。它要求在分配中,在自己與他人之間,不是把有益的東西多給自己,對有害的東西少給自己,而對他人則相反。不能這樣,而是應按照比例平均分配。

關於友愛,亞里士多德談的更多。他把友愛當作公民間相互聯繫的一根紐帶,認為友愛對國家對個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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