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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358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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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黃陂離職無效,一旦障礙既去,當然繼續開會。黃陂繼任應竟其未盡之期,亦猶國會續開,應滿其前此未滿之任。法理彰明,決非曲解,此則願吾人共加注意者也。茲事體大,解釋疑義,權固屬於國會,敷陳常理,責仍在於學人。

耀曾依法言法,自信無他,國人崇法護法,諒有同感。


  

這電發表,各方的議論愈多,但在時勢情理各方面說起來,黎元洪實有不能不複位之勢。當時黎氏原有這樣一個通電:

自引咎辭職,蟄處數年,思過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謗?果使摩頂放踵,可利天下,猶可解釋,乃才輕力薄,自覺勿勝,諸公又何愛焉?前車已覆,來日大難,大位之推,如臨冰谷。

可見他辭意本來很堅,無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罷不能之勢,如國務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劉夢庚,商界代表張維鏞、安迪生,曹錕代表熊炳琦,吳佩孚代表李單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餘人,都紛紛赴黎宅請黎復職,正是:

大運忽回春氣象,寒門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應否,且看下回分解。

黃陂起義武昌,首創民國,論革命之功,自屬千秋不朽,即以人格而論,民國十餘年來,自總統以迄軍閥,亦未有潔身自好如黃陂者。故以功業言,以道德論,均不得不為民國完人。惜其才識稍短,不免受人利用,遂以退隱之身,再作一度傀儡,幾致身名兩敗,性命不保。讀史至此,不能不哀黃陂之長厚,而痛恨軍閥政客之無賴也。

第一百三十五回

受擁戴黎公復職 議撤兵張氏求和

卻說曹、吳和各團體各省的代表,紛紛赴黎宅請黎元洪複位。黎元洪被逼不過,只得說道:「我亦是中華民國國民一份子,各方迫于救國熱忱,要我出來複職,我亦豈能再事高蹈?但現在國事的癥結,在於各省督軍擁兵自衛,如能廢督裁兵,我自當犧牲個人之前途,以從諸公之後。」措詞卻亦得體。因又發出一個長電,洋洋數千言,不但文辭很佳,意思亦極懇到。

原電如下:

前讀第一屆國會參議院王議長眾議院吳議長等宣言,由合法總統,依法組織政府。並承曹、吳兩巡閲使等十省區冬電,請依法複位,以維國本。曾經覆電辭謝,頃復奉齊督軍等十五省區冬電,及海軍薩上將各總司令等江電,京省各議會、教育會、商會等來電,均請旋京復職。又承兩位議長及各省區各團體代表敦促,僉以回覆法統,責無旁貸,眾意所趨,情詞迫至,人非木石,能無動懷?第念元洪對於國會,負疚已深,當時恐京畿喋血,曲徇眾請,國會改選,以救地方,所以紓一時之難,總統辭職,以謝國會,所以嚴萬世之防,亦既引咎避位,昭告國人。

方殷思過之心,敢重食言之罪?縱國會諸公,矜而復我,我獨不愧於心歟?抑諸公所以推元洪者,謂其能統一也。十年以還,兵禍不絶,積骸齊阜,流血成川,斷手削足之慘狀,孤兒寡婦之哭聲,扶弔未終,死傷又至。必謂恢復法統,便可立消兵氣,永杜爭端,雖三尺童子,未敢妄信,毋亦為醫者入手之方,而癥結固別有在乎?癥結惟何?督軍制之召亂而已。民軍崛興,首置都督,北方因之,遂成定製。


  
名號屢易,權力未移,千夫所指,久為國病。舉其大害,厥有五端:練兵定額,基于國防,歐戰既終,皆縮軍備,亦實見軍國主義,自促危亡。獨我國積貧,甲于世界,兵額之眾,竟駭聽聞,友邦之勸告不聞,人民之呼籲弗恤。強者擁以益地,弱者倚以負嵎,雖連年以來,或請裁兵,或被繳械,卒之前省後增,此損彼益,一遣一招,糜費更多。

遣之則兵散為匪,招之則匪聚為兵,勢必至無人不兵,無兵不匪,誰實為之?至于此極,一也。度支原則,出入相權,自擁兵為雄,日事聚斂,始挪省稅,終截國賦,中央以外債為天源,而典質皆絶,文吏以橫徵為上選,而羅掘俱窮。弁髦定章,蹂躪豫算,預征至及于數載,重納又限于崇朝。以言節流,則校署空虛,以言開源,則市廛蕭條,賣女鬻兒,禍延數世,怨氣所積,天怒人恫,二也。

軍位既尊,爭端遂起,下放其上,時所有聞。婚媾凶終,師友義絶。翻雲覆雨,人道蕩然。或乃暗煽他人,先行內亂,此希後利,彼背前盟,始基不端,部屬離貳。

各為雄長,瓜剖豆分,失勢之人,不圖報復,陰結仇敵,濟其欲心。禍亂循環,黨仇百變。秦鏡不能燭其險,禹鼎不能鑄其奸,覆亡相尋,憯不怨悔,宰制一省,復冀兼圻。地過八州,權逾二伯,扼據要塞,侵奪鄰封,猜忌既生,殺機愈烈,始則強與弱爭,繼則強與強爭,終則合眾弱與一強爭,均可泄其私仇,寧以國為孤注。

下民何辜,供其荼毒,三也。共和精神,首重民治,吾國地大物博,交通阻滯,雖有中樞,鞭長莫及,匪厲行民治,教育實業,皆難圖功。自督軍制興,濫用威權,干涉政治,囊括賦稅,變更官吏,有利於私者,弊政必留,有害于私者,善政必阻。省長皆其姻婭,議員皆其重儓,官治已難,遑問民治。

憂時之士,創為省憲,冀制狂瀾,西南各省,迎合潮流,首易為總司令,復擬易為軍務院,隷屬省長;北方明哲,亦有擬改為軍長,直屬中央者。顧按其實際,以為積重難返之勢,今之總司令,固猶昔日之督軍也。異日之省長、軍長,亦猶今之總司令也。易湯沿藥,根本不除,雖有省憲,將焉用之?假聯省自治之名,行藩鎮剽分之實,魚肉我民,而重欺之,孑遺幾何,抑胡太忍,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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