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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199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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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這兩聯用竟丈貢緞,極品京墨,寫染出來,真足令靈幃生色,冠絶一時。老袁有知,恐要罵他嚼舌。承辦喪禮員等,日夜籌備,凡紙車紙馬紙船紙亭等類,以及一切儀仗,色色辦到,專待屆期啟欞。至若袁氏家眷,更忙碌不了,所有寶貴物品,緊要箱籠,均收拾停當,編列號次,逐漸登載簿記中,就是一絲一縷,也沒有遺失,紛擾數天,方得蕆事。

還有一班女官,由袁克定囑咐統行遣歸,女官等亦摒擋行李,俟送柩出宮,才擬回去。安女士靜生,因蒙死皇帝特寵,及各妃嬪厚愛,免不得依依難捨,一雙俏眼中,淚珠兒已不知流了多少。刻畫盡致,不肯放鬆一人,真是史公書法。


  

轉眼間已是六月二十八日了,是日早晨,新華宮外,已是人山人海,擁擠不堪。到了辰牌,各項騶從輿衛,統已到齊,一隊又一隊,一排又一排,統執着器仗,舁着亭輿,魚貫而行。就中鳳旌鳳翣,仙幡寶幢,錦幛花圈,彩幄香櫥,都是異樣鮮明,特別工致,差不多與賽會相似。所經諸地,斷絶交通,前後左右,悉有軍隊荷槍擁護;行過了好幾萬人,方見皇子皇孫等,引柩前來,一片麻衣,彌望無際。

後面有一極大的靈輿,用了花車裝載,接連又是一柩,就是閔姨棺木,兩旁護從的人物,多且如蚊。各外交團及清室代表,並國務卿以下文武各官,都坐著摩托車,在後恭送。最後的便是袁家女眷,及袁氏女戚,與女官婢媼等數百人,有坐汽車的,有坐馬車的,有坐騾車的,多半是淡裝素抹,秀色可餐,這也無庸細表。最注目的,是一個禦乾兒,追隨靈柩,泣涕漣漣,而且滿身縞素,與外此送殯人員,異樣不同,提出另敘,詞筆亦令人注目。

旁觀統啟猜疑,間有曉得他的歷史,方說是義重情深,不愧孝子。既到車站,站長已備好專車,將所有錦幛花圈,一齊收集,懸掛車上,然後妥奉靈櫬,安置車內。一班送殯人員,均鞠躬告退,惟特派承祭官蔣作賓,及各機關派往奠殯的官吏,與感情較深的袁氏親友,也陸續登車。外如箱籠行李等物,盡行搬上,好容易安排停當,才吹起汽笛,傳放汽管,準備開車。

女官侍從等,至此也下車折回,霎時間輪機轉動,似風掣電馳一般,南赴彰德去了。

袁家事從此收場,再表那承先啟後的黎政府。黎素性長厚,就職時,中外頗慶得人,獨帝制派慄慄危懼,蠢然思動,意欲推倒了他,鞏固自己地位。一時人心浮動,訛言百出,在京官吏紛紛移家天津,虧得段祺瑞竭力鎮定,暫保無恙。至川、陝、粵取消獨立,中央勢力加厚一層。

段氏不為無功。惟西南軍務院撫軍長唐繼堯,電達政府,要求四大條件:系恢復民國元年公佈的舊約法;

召集民國二年解散的舊國會;懲辦帝制禍首十三人;召集軍事會議,籌商善後問題。副撫軍長岑春煊,又通電中央及各省,略言:「撫軍長所言四事,系南中獨立各省一致的主張,如政府一律照辦,本院當剋日撤銷」云云。唐紹儀、梁啟超等,更推闡四議,說得非常痛切,非常緊要。即如河南將軍趙倜,南京將軍馮國璋等,亦先後電京,力請恢復舊約法,召集舊國會。

偏偏政府不理,杳無舉動,於是舊議員谷鐘秀、孫洪伊等,在上海登報廣告,自行召集會員,除前時附逆外,所有各省議員,限期六月三十日以前,齊集上海,定期開會。約旬日間,議員到滬,已達三百人,這消息傳達北京,段國務卿不便懸宕,乃致電南方各省,及全國重要各機關云:

黃陂繼任,元首得人,半月以來,舉國上下,所齗致辯爭者,約法而已。然就約法而論,多人主張

遵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但此項辦法,多願命令宣佈,以期迅捷,政府則期期以為未可。蓋命

令變更法律,為各派法理學說所不容,貿然行之,後患不可勝言。是以遲回審顧,未敢附和也。或謂三

年約法,不得以法律論,雖以命令廢之而無足議,此不可也。三年約法,履行已久,歷經依據,以為行

政之準,一語抹煞,則國中一切法令,皆將因而動搖,不惟國際條約,關係至重,不容不再三審慎,而國內公債,以及法庭判決,將無不可一翻前案,如之何其可也?或又謂三年約法,出自約法會議,約法會議,出自政治會議,與議人士,皆政府命令所

派,與民議不同,故此時以命令復行元年約法,只為命令變更命令,不得以變更命令論,此又不可也。


  

三年約法,所以不饜人望者,謂其起法之本,根於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約法,獨不嫌以命令復之乎?且三年約法之為世詬病,僉以其創法之始,不合法理,鄰于縱恣自為耳,然尚經幾許諮諏,幾許轉折,然

後始議修改,而今茲所望於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復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誤于前,今又何可再誤于後?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誠不知

其可也。如謂法律不妨以命令復也,則亦不妨以命令廢矣。今日命令復之,明日命令廢之,將等法律

為何物?且甲氏命令復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廢之?

可施之於約法者,又何不可施之於憲法?如是則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隨為轉移,人民將何所遵循乎?或謂國人之於元年約法,願見之誠,幾不終日,故以

命令宣佈為速。抑知法律爭良否,不爭遲速,法而良也,稍遲何害?法不良也,則愈速恐愈無以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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