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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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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銀行的準備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在英格蘭銀行手裡。金流出的影響首先好象只涉及英格蘭銀行;但它會同樣對其他銀行的準備金髮生影響,因為這也是它們存放在我們銀行裡的準備金的一部分的流出。它還會對一切地方銀行的準備金髮生同樣的影響。」(《商業危機》1847—1848年[第3639、3642號])

可見,這些準備金最後實際上會併入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此後,這種情況發展到什麼程度,我們可以用1892年11月倫敦十五家最大銀行的銀行準備金公報(引自1892年12月15日《每日新聞》)來證明:

┌─────────────┬───────┬──────┬──────┐

│

銀行名稱

│ 負債(鎊)

│現金準備(鎊)│現金準備對負│

│

│

│

│債的百分比 │

├─────────────┼───────┼──────┼──────┤

│西蒂銀行

│

9317629│

746551│

8.01│

│京都銀行

│

11392744│

1307483│

11.47│

│帝國銀行

│

3987400│

447157│

11.22│

│勞埃德銀行

│

23800937│

2966806│

12.46│

│倫敦韋斯明斯待銀行

│

24671559│

3818885│

15.50│

│倫敦西南銀行

│

5570268│

812353│

14.58│

│倫敦股份銀行

│

12127993│

1288977│

10.62│

│倫敦內地銀行

│

8814499│

1127280│

12.79│

│倫敦郡銀行

│

37111035│

3600374│

9.70│

│國民銀行

│

11163829│

1426225│

12.77│

│國民地方銀行

│

41907384│

4614780│

11.01│

│帕爾斯聯合銀行

│

12794489│

1532707│

11.98│

│普雷斯科特公司

│

4041058│

538517│

13.07│

│倫敦聯合銀行

│

15502618│   2300084│

14.84│

│威廉斯—迪肯—曼徹斯特公司│

10452381│

1317628│

12.60│

├─────────────┼───────┼──────┼──────┤

│

總 計

│

232655823│

27845807│

11.97│

└─────────────┴───────┴──────┴──────┘

在這大約2800萬鎊的準備金中,至少有2500萬鎊存入英格蘭銀行,至多只有300萬鎊現金存放在這十五家銀行自己的保險箱內。但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現金準備,在1892年同一個11月內,一直不滿1600萬鎊!——弗·恩·}】536但是,這種準備金也有雙重存在。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準備金,等於該行有權發行的銀行券超過流通中的銀行券的數額。該行銀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額=1400萬鎊(發行這個數額,不需要有金屬準備;這個數額大約等於國家對該行所負的債務),加上該行的貴金屬儲備額。

因此如果貴金屬的儲備額=1400萬鎊,該行就可以發行銀行券2800萬鎊。而如果其中有2000萬鎊在流通,銀行部的準備金就=800萬鎊。這時,這800萬鎊銀行券按照法律就是該行可以支配的銀行家資本,同時又是該行接受存款的準備金。如果現在金的流出使該行的金屬儲備額減少600萬鎊,——因而必須銷毀同樣數額的銀行券,——那末銀行部的準備金也就會由800萬磅減少到200萬鎊。

一方面,該行將會大大提高它的利息率;另一方面,那些在該行擁有存款的銀行以及其他存款人將會發現,作為他們自己在該行存款的保證的準備金已經大大減少。1857年,如果英格蘭銀行沒有得到暫停執行1844年銀行法的「政府指令」【{1844年銀行法的暫停執行,使英格蘭銀行可以發行任何數量的銀行券,而不顧它手中有多少金準備可以作為保證;這樣,使它可以創造任何數量的紙票形式的虛擬貨幣資本,從而用來借給各個銀行和各個匯票經紀人,並且通過他們,借給商業界。——[弗·恩·]}】,倫敦四家最大的股份銀行就要強行提取它們的存款,從而使銀行部破產。因此,儘管發行部還有好幾百萬鎊(例如1847年有800萬鎊)作為流通的銀行券兌現的保證,銀行部還是會象1847年一樣垮台。

不過,銀行券兌現的這種保證也是幻想的。

「銀行家自己不直接需用的存款的大部分,都轉到『bill-brokers』<按字面是匯票經紀人,事實上是半個銀行家>手裡,而後者作為借款的保證交給銀行家的,是他們已經為倫敦或其他地方的人貼現的商業票據。這種匯票經紀537人對銀行家負責償還這種隨時可以提取的存款;這種交易的數額非常巨大,連現任{英格蘭}銀行總裁尼夫先生在作證時也說:‘我們知道某個經紀人有500萬鎊,並且我們有理由認為另一個經紀人有800萬到1000萬鎊;一個有400萬鎊,另一個有350萬鎊,第三個有800萬鎊以上。我這裡說的是掌握在經紀人手裡的存款。」(《銀行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857—1858年第V頁第8號)

「倫敦的匯票經紀人……在進行巨額交易時,沒有任何現金準備;他們指望陸續到期的匯票的收入,在緊急時,就指望用他們已貼現的匯票作保證向英格蘭銀行借款。」[同上,第VIII頁第17號]——「1847年,倫敦有兩家匯票經紀人公司停止支付,後來又恢復營業。1857年它們再一次停止支付。其中一家在1847年的負債額約計為2683000鎊,而資本為180000鎊;1857年的負債額為5300000鎊,而資本也許不超過1847年的四分之一。

另一家的負債額兩次都在300萬到400萬之間,而資本卻不超過45000鎊。」(同上,第XXI頁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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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貨幣資本和現實資本。I

我們現在在考察信用制度時要遇到的僅有的幾個困難問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