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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資本的周轉,與一個同樣大小的產業資本的周轉或一次再生產,是不同的;相反地,它同若干個這種資本的周轉的總和相等,而不管這種資本是屬於同一生產部門還是屬於不同生產部門。商人資本週轉得越快,總貨幣資本中充當商人資本的部分就越小;商人資本週轉得越慢,總貨幣資本中充當商人資本的部分就越大。
308生產越不發達,商人資本的總額,同投入流通的商品的總額相比,就越大;但是絶對地說,或者同比較發達的狀態相比,就越小。反過來,情況也就相反。
因此,在這種不發達的狀態下,真正的貨幣資本大部分掌握在商人手中,這樣一來,商人的財產在其他人的財產面前形成貨幣財產。
商人預付的貨幣資本的流通速度取決於:
1.生產過程更新的速度和不同生產過程互相銜接的速度;
2. 消費的速度。
商人資本僅僅為了完成上述周轉,不需要按自己的全部價值量先買進商品,然後再把它賣掉。商人可以同時完成這兩種運動。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資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商品資本構成,另一部分由貨幣資本構成。
他在這裡買東西,從而把他的貨幣轉化為商品。他在那裡賣東西,從而把另一部分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一方面,他的資本會作為貨幣資本流回他手中,另一方面,商品資本流到他手中。以一種形式存在的部分越大,以另一種形式存在的部分就越小。
二者互相交替,互相平衡。如果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用和由此發展起來的信用制度,同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應用結合在一起,那末,商人資本的貨幣資本部分同這個商人資本完成的交易額相比,就會更加減少。如果我購買了價值
1000鎊的葡萄酒,支付期是三個月,在三個月期滿以前,我已經按現金交易把葡萄酒賣掉了,那末,進行這筆交易就一文錢也沒有預付。在這個場合也非常清楚,在這裡充當商人資本的貨幣資本,無非是以貨幣資本的形式存在、以貨幣的形式處在流回過程中的產業資本本身。
(至于以三個月為支付期出售價值
1000鎊的商品的生產者,可以把票據即債券拿到銀行家那裡去貼現,這不會使問題有任何變化,並且同商品經營者的資本沒有任何關係。)如果商品的市場價格在
309這個期間比如說下降
1/
10,商人就不僅得不到利潤,而且只能收回
2700鎊,而不是
3000鎊。為了支付,他必須添進
300鎊。這
300鎊只是執行準備金的職能,用來平衡價格差額。
但是,這種情況也適用於生產者。如果生產者自己按降低了的價格出售產品,那末,他同樣會損失
300鎊,在沒有準備資本的情況下,他就不能按原有規模重新開始生產。
麻布商人用
3000鎊向工廠主購買麻布;工廠主從這
3000鎊中比如說拿出
2000鎊購買麻紗;他是向麻紗商人購買這些麻紗的。工廠主付給麻紗商人的貨幣不是麻布商人的貨幣;因為麻布商人已經用這些貨幣得到了等額價值的商品。這是工廠主自己的資本的貨幣形式。這
2000鎊在麻紗商人手中現在表現為流回的貨幣資本;但是這
2000鎊在多大程度上是這種流回的貨幣資本,在多大程度上同作為麻布所拋棄的貨幣形式和麻紗所取得的貨幣形式的那
2000鎊相區別呢‧如果麻紗商人是賒購的,並在支付期滿以前按現金交易把商品賣掉,那末,在這
2000鎊中就絲毫沒有包含同產業資本本身在它的循環過程中採取的貨幣形式相區別的商人資本。
如果商品經營資本不是以商品資本或貨幣資本的形態處在商人手中的產業資本的單純形式,那它就無非是屬於商人自己的並且在商品的買賣中流轉的那部分貨幣資本。這部分貨幣資本以縮小的規模代表着為生產而預付的資本中必須作為貨幣準備金和購買手段不斷處在產業家手中,並且不斷作為他們的貨幣資本來流通的部分。這個部分現在以縮小的規模處在商業資本家手中,並且本身不斷在流通過程中執行職能。如果撇開作為收入來花費的部分不說,它是總資本中那個必須不斷作為購買手段在市場上流通,以便再生產過程繼續進行的部分。
而再生產過程進行
310得越迅速,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越發展,也就是說,信用制度越發達,這個部分同總資本相比就越小。【為了能把商人資本歸入生產資本,拉姆賽把它和運輸業混為一談了,並把商業叫作「商品從一個地點向另一個地點的運輸」。(《論財富的分配》
第19頁)在維裡(《政治經濟學研究》第4節 [第
32頁])和薩伊(《論政治經濟學》第
1卷第
14、
15頁)那裡,已經有同樣的混淆。——賽·菲·紐曼在《政治經濟學原理》(
1835年安多佛和紐約版)中說:「在社會的現有經濟制度中,居于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人的真正業務,是把資本預付給前者,並得到產品作為報酬,然後把這個產品交給後者,由此把資本收回。
這種交易既便利了社會的經濟過程,也會把價值加入它所經營的產品。」(
第174頁)這樣,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因為商人的介入而節 省了金錢和時間。這種服務需要預付資本和勞動,並且必須給予報酬,「因為它把價值加入產品;因為同一些產品在消費者手中比在生產者手中有更多的價值。」是不是所謂的消費者剩餘的源泉?因此,他完全和薩伊先生一樣,認為商業「嚴格地說是一種生產行為」(第
1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