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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假定這些商品的很大數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會條件
203下生產出來的,因而社會價值同時就是這個很大數量的商品由以構成的各個商品的個別價值。這時,如果這些商品中有一個較小的部分的生產條件低於這些條件,而另一個較小的部分的生產條件高於這些條件,因而一部分的個別價值大於大部分商品的中等價值,從而使屬於這兩端的商品的平均價值同屬於中間的大量商品的價值相等,那末,市場價值就會由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決定。商品總量的價值,也就同所有單個商品合在一起——既包括那些在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也包括那些在高於或低於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的實際總和相等。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即其中包含的必要勞動時間,就由中間的大量商品的價值來決定。
另一方面,假定投到市場上的該商品的總量仍舊不變,然而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不能由較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來平衡,以致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無論同中間的商品相比,還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構成一個相當大的量,那末,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就由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大量商品來調節。
最後,假定在高於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大大超過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相比也構成一個相當大的量;那末,市場價值就由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來調節。這裡撇開市場商品過剩的情況不說,因為在那種情況下,市場價格總是由在最好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商品來調節
204的;但是,我們這裡所談的,並不是和市場價值不同的市場價格,而是市場價值本身不同的規定。【因此,施托爾希和李嘉圖在地租問題上的爭論(就事情本身說是一場爭論,實際上他們彼此誰也沒有注意對方),即市場價值(在他們那裡,不如說是市場價格或生產價格)是由最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李嘉圖),還是由最有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施托爾希),這個爭論要這樣來解決:他們兩人都有對的地方和不對的地方,不過他們兩人同樣都完全忽略了中等情況。參看柯貝特關於價格由最好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來調節的那些情況。
——「這並不是說,他<李嘉圖>主張,如果兩類不同商品中分別取出的兩件商品,例如,一頂帽子和一雙鞋,是由等量勞動生產的,那末,這兩件商品就能互相交換。這裡所說的『商品』,應該理解為『一類商品』,而不是單獨一頂帽子,一雙鞋等等。英國生產所有帽子的全部勞動,為此必須看作是分配在所有帽子上面的。在我看來,這一點從一開始以及在這個學說的一般闡述中都沒有表示出來。」(《評政治經濟學上若干用語的爭論》
1821年倫敦版第
53、
54頁)】
事實上,嚴格地說(當然,實際上只是接近如此,而且還會有千變萬化),在
第一種情況下,由中等價值調節 的商品總量的市場價值,等於它們的個別價值的總和;儘管這個價值,對兩端生產的商品來說,表現為一種強加于它們的平均價值。這樣,在最壞的一端生產的人,必然低於個別價值出售他們的商品;在最好的一端生產的人,必然高於個別價值出售他們的商品。
在第二種情況下,在兩端生產的兩個個別價值量是不平衡的,而且在較壞條件下生產的商品起了決定作用。嚴格地說,每一單個商品或商品總量的每一相應部分的平均價格或市場價值,在這裡是由那些在不同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相加而成的這個總量的總價值,以及每一單個商品從這個總價值中所分攤到的部分決定的。這樣得到的市場價值,不僅會高於有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而且會高於屬於中等部分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它仍
205然會低於不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至于它和後一種個別價值接近到什麼程度,或最後是否和它相一致,這完全要看不到的一端生產的商品量在該商品部門中具有多大規模。
只要需求稍占優勢,那末市場價格就會由在不利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個別價值來調節。
最後,假定和第三種情況一樣,在有利的一端生產的商品量,不僅同另一端相比,而且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量相比,都占優勢,那末,市場價值就會降低到中等價值以下。於是,由兩端和中等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價值額合計得到的平均價值,就會低於中等價值;它究竟是接近還是遠離這個中等價值,這要看有利的一端所占的相對地盤而定。如果需求小於供給,那末在有利條件下生產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會把它的價格縮減到它的個別價值的水平,以便強行佔據一個地盤。但市場價值決不會同在最好的條件下生產的商品的這種個別價值相一致,除非供給極大地超過了需求。
競爭也不會使所有人都處于同樣的生產條件。
以上抽象地敘述的市場價值的確定,在需求恰好大到足以按這樣確定的價值吸收掉全部商品的前提下,在實際市場上是通過買者之間的競爭來實現的。在這裡,我們就談到另外一點了。
第二,說商品有使用價值,無非就是說它能滿足某種社會需要。當我們只是說到單個商品時,我們可以假定,存在着對這種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經包含在它的價格中,——而用不着進一步考察這個有待滿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個生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