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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制度下的人類生產剩餘價值已經有幾百年了,他們漸漸想到剩餘價值起源的問題。最早的見解是從商人的直接的實踐中產生的:剩餘價值產生於產品價值的追加。這種見解曾在重商主義者中間占統治地位,但是詹姆斯·斯圖亞特已經看到,在這種情況下,一人之所得必然是他人之所失。儘管如此,在很長一段時間,特別是在社會主義者中間,這種見解仍然陰魂不散。
然而它被亞·斯密從古典科學中趕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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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在《國富論》
第一篇第六章 中說:
「一旦資本在個別人手中積累起來,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勞者去勞動,向他們提供原料和生活資料,以便從他們的勞動產品的出售中,或者說,從這些工人的勞動加到那些原料價值上的東西中,取得利潤……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價值,在這裡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企業主的利潤,作為他預付在原料和工資上的全部資本的報酬。」
稍後,他又說:
「一旦一個國家的土地全部變成了私有財產,土地所有者也象所有其他人一樣,喜歡在他們未曾播種的地方得到收穫,甚至對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工人……必須把用自己的勞動收集或生產的東西讓給土地所有者一部分,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價格,就構成地租。」
對於這段話,馬克思在上述《批判》手稿第
253頁中作了如下評註:「可見,亞·斯密把剩餘價值,即剩餘勞動——已經完成並物化在商品中的勞動超過有酬勞動即超過以工資形式取得自己等價物的勞動的餘額——理解為一般範疇,而本來意義上的利潤和地租只是這一般範疇的分枝。」
其次,斯密在
第一篇第八章 中說:
「一旦土地成為私有財產,對工人在這塊土地上所能生產和收集的几乎一切產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對耕種土地的勞動所生產的產品的第一個扣除。但是,種地人在收穫以前很少有維持自己生活的資金。他的生活費通常是從他的僱主即租地農場主的資本中預付的。
如果租地農場主不能從工人勞動的產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說,如果他的資本不能得到補償並帶來利潤,他就沒有興趣僱人了。這種利潤是對耕種土地的勞動所生產的產品的第二個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勞動的產品都要作這樣的扣除,來支付利潤。在所有產業部門,大多數工人都需要僱主預付給他們原料以及工資和生活費,直到勞動完成的時候為止。
這個僱主從他們勞動的產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說,從他們的勞動加到加工原料上的價值中得到一份,這一份也
14就是僱主的利潤。」
對於這段話,馬克思的評註是(手稿第
256頁):「總之,亞·斯密在這裡直截了當地把地租和資本的利潤稱為純粹是工人產品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說,是與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勞動量相等的產品價值中的扣除部分。但是,正如亞·斯密自己在前面證明過的,這個扣除部分只能由工人加到原料上的、超過只支付他的工資或只提供他的工資等價物的勞動量的那部分勞動構成;因而這個扣除部分是由剩餘勞動,即工人勞動的無酬部分構成。」
可見,亞·斯密已經知道「資本家的剩餘價值是從哪裡產生的」,以及土地所有者的剩餘價值是從哪裡產生的;馬克思在
1861年已經坦率地承認了這一點,而洛貝爾圖斯和他的那伙在國家社會主義的溫暖的夏雨中象蘑菇一樣繁殖起來的崇拜者,看來已經把這一點忘得一乾二淨。
馬克思接著說:「然而,斯密並沒有把剩餘價值本身作為一個專門範疇同它在利潤和地租中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區別開來。斯密尤其是李嘉圖在研究中的許多錯誤和缺點,都是由此而產生的。」——這個論點可以一字不差地用在洛貝爾圖斯身上。他的「租」只是地租十利潤之和;關於地租,他提出了一種完全錯誤的理論,關於利潤,他盲目地接受了他的前輩的說法。
——而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卻是生產資料所有者不付等價物就佔有的價值額的一般形式。這個價值額,按照馬克思首先發現的一些十分獨特的規律,分割為利潤和地租這樣一些特殊的轉化形式。這些規律將要在
第三卷中加以闡述。在那裡將第一次說明,從理解一般剩餘價值到理解剩餘價值轉化為利潤和地租,從而理解剩餘價值在資本家階級內部進行分配的規律,需要經過多少中間環節 。
15李嘉圖比亞·斯密已經前進了一大步。李嘉圖關於剩餘價值的見解是建立在一種新價值理論的基礎上的,這種理論在亞·斯密那裡雖然已見萌芽,但在應用時又几乎總是被他忘記,這種價值理論成了以後一切經濟科學是「經濟科學」,不是「經濟學」。的出發點。李嘉圖從商品價值由實現在商品中的勞動量決定,引伸出由勞動加到原料中去的價值量在工人和資本家之間進行分配,也就是它分割為工資和利潤(這裡指剩餘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