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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誠實的蓋爾人由於他們對氏族「大人」的山嶽般浪漫的崇拜,必須更加含辛茹苦。不要崇拜任何人,至少在其活着的時候。魚的氣味傳到「大人」的鼻子裡去了。他們嗅到其中有某種有利可圖的東西,於是把沿海地區租給倫敦
799的大魚商。
蓋爾人又一次被驅逐了。
最後,一部分牧羊場又變成了狩獵場。大家知道,英格蘭沒有真正的森林。貴族們的鹿苑中的鹿長得象家畜,肥得象倫敦的市議員一樣。所以,蘇格蘭是這種「高貴情慾」的最後的寄託所。
1848年薩默斯寫道:
「在蘇格蘭高地,森林面積大大擴大了。在蓋克的一邊,可以看見格倫菲希新森林,在另一邊,是阿德佛裡基新森林。在同一條線上,布拉克山這一大片荒地不久前植樹造林了。從東到西,從阿貝丁附近到歐班峭壁,現在都是一條連綿不斷的林帶,而在高地的其他地方,又有洛赫-阿爾恰格、格連加里、格倫莫里斯頓等新森林出現…… 蓋爾人由於他們的土地變為牧羊場……而被趕到更貧瘠的地方。
現在鹿開始代替羊,使蓋爾人更加貧困…… 鹿林【在蘇格蘭的“鹿林」中沒有一棵樹木。人們把羊群從禿山趕走,把鹿群趕上禿山,並稱此為「鹿林」。因此,連造林也談不上!】和人民不能並存。總有一方要讓位。
如果在未來的二十五年當中,狩獵場的數目和規模象過去二十五年那樣增長,那末蓋爾人就會在他們家鄉的土地上絶跡了。蘇格蘭高地土地所有者中間進行的這個運動,一方面是出於時髦,貴族的慾望,打獵的愛好等等;另一方面,他們做鹿的交易只是為了牟取利潤。因為事實是,把一塊山地闢為狩獵場,在很多情況下都比把它變為牧羊場有利得多…… 對於愛好打獵而尋找狩獵場的人說來,出價高低只受自己錢袋大小的限制…… 蘇格蘭高地所受的痛苦,不下于諾曼人國王的政策給英格蘭帶來的痛苦。鹿有了更自由的活動場所,而人卻被趕到越來越窄的圈子裡去了…… 人民的自由接二連三地被奪去…… 壓迫日甚一日。
清掃和驅逐人民,象在美洲和澳洲的荒野上砍除樹木和灌木叢一樣,被當作固定的原則,當作農業上的必要,由地主們來實行;這一過程靜靜地、有條不
800紊地進行着。”
掠奪教會地產,欺騙性地出讓國有土地,盜竊公有地,用剝奪方法、用殘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財產和氏族財產變為現代私有財產——這就是原始積累的各種田園詩式的方法。在當今中國,是高爾夫球場地替代了蘇格蘭的牧羊場和狩獵場,欺騙性地出讓國有資產,盜竊國有資產,盜竊人們群眾原本享有的清澈的河流
將其污染及其它公有利益。這些方法為資本主義農業奪得了地盤,使土地與資本合併,為城市工業造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階級的必要供給。
8013、十五世紀末以來懲治被剝奪者的血腥立法。壓低工資的法律
由於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斷斷續續遭到暴力剝奪而被驅逐的人,這個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階級,不可能象它誕生那樣快地被新興的工場手工業所吸收。另一方面,這些突然被拋出慣常生活軌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適應新狀態的紀律。他們大批地變
802成了乞丐、盜賊、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於習性,但大多數是為環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紀末和整個十六世紀,整個西歐都頒佈了懲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
現在的工人階級的祖先,當初曾因被迫變成了流浪者和貧民而受到懲罰。法律把他們看作「自願的」罪犯,其依據是:只要他們願意,是可以繼續在已經不存在的舊的條件下勞動的。
在英國,這種立法是在亨利七世時期開始的。
亨利八世時期,
1530年,允許年老和無勞動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對身強力壯的流浪者則加以鞭打和監禁。他們要被綁在馬車後面,被鞭打到遍體流血為止,然後要發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從事勞動」。多麼殘酷的諷刺!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於加上了新的條款而更嚴厲了。
如果在流浪時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並被割去半隻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當作重罪犯和社會的敵人處死。
愛德華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
1547年頒佈的法令規定,拒絶勞動的人,如被告發為遊惰者,就要判為告發者的奴隷。主人應當用麵包和水,用稀湯和他認為適當的肉屑給自己的奴隷吃。他有權用鞭打和鐐銬強迫奴隷從事一切令人厭惡的勞動。如果奴隷逃亡達
14天,就要判為終身奴隷,並在額頭或臉頰打上S字樣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當作叛國犯處死。
主人可以把他出賣,遺贈,作為奴隷出租,完全象對待其他動產和牲畜一樣。如果奴隷圖謀反抗主人,也要被處死。治安法官必鬚根據報告搜捕逃亡的奴隷。如果發現流浪者
3天無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燒紅的鐵片在他胸前打上V字樣的烙印,套上鎖鏈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勞役。
如果流浪者謊報籍貫,就要被罰充當該地、該地居民
803或社團的終身奴隷,並打上S字樣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權把流浪者的子女領去當學徒,男的當到
24歲為止,女的當到
20歲為止。如果他們逃亡,就要成為他們師傅的奴隷,直到這個年齡為止。師傅可以給他們戴上鐐銬,鞭打他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