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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 151 / 772
古典經濟學類 / 馬克思 / 本書目錄
  

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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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因此,在1867年的這次英國立法中引人注意的地方是:一方面,統治階級的議會不得不被迫在原則上採取非常的和廣泛的措施,來防止資本主義剝削的過火現象;另一方面,議會在真正實現這些措施時又很不徹底、很不自願、很少誠意。中國的人大、高法、高檢也是,一方面,要防止假冒偽劣過火;另一方面,又很不徹底、很少誠意,從而使王海式民間打假最終破產。1862年的調查委員會還建議對採礦業實行一種新的規定;採礦業和其他各種工業不同的地方在於,在這裡土地所有者和工業資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過去,這兩種利益的對立曾有利於工廠法的制訂;現在,正是由於不存在這種對立,才足以說明礦業立法為什麼會如此拖延和施展詭計。

勞動人民只能在統治階級存在利益對立的集團時才能苟延殘喘。


  

1840年調查委員會揭露了駭人聽聞、令人憤慨的事實,這在整個歐洲引起了極大的震動,以致議會為了拯救自己的良心,不得不通過了1842年的礦業法,這項法律僅限于禁止使用婦女和不滿10歲的兒童從事井下勞動。

以後,1860年,制訂了礦山視察法,規定礦山要受專門任命的國家官員的檢查,不許僱用10歲至12歲的兒童,除非他們持有學校的證明或者按一定的時數上學。由於任命的視察員少得可笑,職權又很小,加上其他一些下面將要詳細敘述的原因,這項法令不過是一紙空文。辦實事的官員人數不能少。

關於礦山的最近的藍皮書之一,是《礦山特別委員會的報告。附證詞。1866723日》。這是由下院議員組成的一個有全權傳訊證人的委員會的作品,是厚厚的一冊對開本,其中報告本身一共只有五行,內容是:委員會無話可說,還必須傳訊更多的證人!

訊問證人的方法使人想起英國法庭的反問法,就是律師亂七八糟地提出各種無恥的模棱兩可的問題,弄得證人糊裡糊塗,然後對他的話加以歪曲。而這正是中國國內的現代庸俗法學所推崇的。中國的律師們也因此邯鄲學步地穿上了律師袍。在這裡,律師也就是議會調查委員會的委員,542其中有礦主和礦山經營者;證人是礦工,大部分是煤礦工人。

這套滑稽戲最能說明資本的精神了,直到今天依然如此。因此在這裡不能不引述幾段。為了便于考察起見,我把調查的結果分類敘述。要記住,問題和回答在英國藍皮書中都編有號碼,而這裡所引用的都是煤礦工人的證詞。

1、礦山中10歲以上童工的勞動。勞動,連同到礦山往返的路程,一般持續1415小時,有時還要長,從早晨345點鐘到傍晚45點鐘。(645283號)成年工人分兩班勞動,或者說勞動8小時,但是為了節 省開支,兒童不換班。(第80203204號)年幼的兒童主要是僱來開關礦內各巷道的通風門,大一些的兒童則做較重的活,如運煤等等。

(第122739740號)這種長時間的井下勞動一直要做到18歲或者22歲,然後才轉入真正的挖煤勞動。(第161號)現在兒童和少年所受的折磨,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殘酷。(第16631667號)礦工几乎一致要求議會制訂一項法令禁止使用不滿14歲的童工從事礦山勞動。於是,哈西·維維安(他自己就是一個礦山經營者)問道:

「這種要求難道不取決於父母的貧窮程度嗎?」勃魯斯先生問道:「如果父親死了或者變成殘廢等等,那末奪去家庭的這個收入來源,難道不殘忍嗎?那就必須施行一項普遍的規章。你願意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不滿14歲的兒童從事井下勞動嗎?」回答:「在任何情況下都願意。」(第107110號)維維安:「如果礦山禁止使用不滿14歲的童工,父母不會把孩子送到工廠等處去嗎?——一般說,不會。」(第174號)工人:「開關通風門看起來很容易,但這是很苦的活。


  
他們不僅老是挨風吹,而且關在那裡完全象關在陰暗的牢房裡一樣。」資產者維維安:「孩子如果有燈,他不能在看門的時候讀讀書嗎?——首先,他得自己買臘燭,再說,也不會允許他這樣做。他在那裡要注意自己的工作,他必須盡他的責任。我從來沒見過有孩子在礦裡唸書。」(第139141160號)543

2、教育。礦工要求象工廠中那樣,制定一項有關兒童強制教育的法律。他們認為,1860年法令中關於使用1012歲兒童要有學校證明的條款純粹是一種空想。資本主義審訊官的「尋根究底的」盤問在這裡實在可笑極了。

「法令應當更多地約束誰呢,僱主還是父母?——對雙方都約束。」(第115號)「不更多地約束其中的一方嗎?——讓我怎麼回答呢?」(第116號)「僱主有沒有表示某種願望想使勞動時間規定得適合于上學呢?——從來沒有。」(第137號)「礦工以後能改進自己的教養嗎?——一般說來,他們越來越壞;染上了各種惡習;酗酒、賭錢等等,完全墮落了。」(第211號)「為什麼不送孩子們進夜校呢?——多數煤礦區根本沒有夜校。

但主要的是,孩子們都讓長時間的過度勞動累得精疲力盡,連眼睛也睜不開。」資產者最後斷定說:「這樣看,你是反對教育羅?——決不是,不過……」(第454號)「1860年的法令不是規定礦主等等在僱用10歲至12歲的兒童時要索取學校的證明麼?——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礦主不照辦。」(第443號)「你認為,法律的這項條款沒有普遍實行嗎?——根本就沒有實行。」(第444號)「礦工對教育問題很關心嗎?——絶大多數人都很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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