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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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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光緒元年八月,日本署公使鄭永寧牒中國,請補正前約。李鴻章令津、滬兩道詳議,復將各條逐加查核,因致總署雲:「通商章程第二十八款,進出口稅未便一例,及日本進口稅則第八十三條(毛曷)布類,又日入至日出不准開封鎖艙,應行更正補載等事,可以照准。但換定之約,不便改寫,祗可由總署另給照覆,附刊章程之後。至鴉片嚴定罰款一條,彼國既有各國貿易通例,或可權宜照辦,無須補列。查曾國籓預籌日本議約奏內亦雲,彼國嚴禁傳教與鴉片,中國犯者即由中國駐員懲辦,或解回本省審辦,而鄭署使照會末段,華民歸彼地方官照料,是中國遣理事官一端,實有難再從緩之勢。查橫濱、長崎、神戶三處華民最多,總理事官駐最要之口,各口即選各幫公正司事,俾為副理事官,遇事妥商辦理,實與中外大局有裨,應主持早辦。」總署亦以為然。會日使議改章,欲於鴉片進口照西例加倍嚴罰,李鴻章亦援西例與爭。議久不決。

是秋,日本派使臣帶兵船往朝鮮攻毀砲台,以朝鮮砲擊日船,特遣森有禮為駐華公使,要求總署發給護照,派人前往,又欲代遞文信。總署堅拒。李鴻章謂宜由總署致書朝鮮政府,勸其以禮接待,或更遣使赴日本報聘,辨明開砲轟船原委,以釋疑怨,為息事寧人之計。總署即派辦理大臣往問朝鮮政府。朝鮮政府頗不原與日本通商往來,而日使森有禮往謁李鴻章,則以高麗非中國屬邦為詞。因提出條件三:一,高麗以後接待日本使臣;一,日本或有被風船隻,代為照料;一,商船測量海礁,不要計較。鴻章答以高麗系中國屬國。事既顯違條約,中國豈能不問,森使急求與高麗通好,鴻章請徐之。


  

二年八月,始命直隷候補道許鈐身出使日本,擬設理事、副理事各員。日使森有禮詣李鴻章,謂中國商民向由日本地方官管理。中國若派領事官前往,恐日本不肯承認。鴻章答以同治十年修好條規第八條雲,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茲照約選派理事,日本何能不認?日本自訂約後,在上海、廈門、天津設立領事,中國無不照約招待。彼此一例,何能稍有區別?森使乃不復言。

是年,日本屯兵琉球。福建巡撫丁日昌以琉球距台北鷄籠,水程不過千里,請統籌全局以防窺伺,報可。三年三月,日本因內亂,來借士乃得槍子百萬,政府以十萬應之。五月,琉球國王密遣陪臣賫咨赴閩,訴日本阻貢物。閩浙總督何璟等以聞,並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如璋乃往日本外務寺島宗則商議,並照會其外務卿,延不答覆。五年正月,日人驅遣琉球官員之在日本者,令回琉球,並派內務大丞松田往琉球,廢琉球為郡縣,並令改用紀元。如璋函報總署,復親往見其內務卿伊藤博文及外務卿,皆不得要領。時有美前總統格蘭忒者,遊歷來華,又將有日本之行。鴻章因以琉球事相託,格蘭忒慨然以調處自任。及至日本,以琉球各島本分三部,商擬將中部歸球立君復國,中、東兩國各設領事保護,其南部近台灣,為中國屬地,割隷中國,北部近薩摩島,為日本屬地,割隷日本,冀可息事。而日本總稱琉球為己屬國,改球為縣,系其內政。格蘭忒請另派大員會商。李鴻章因達總署,請照會日本外務省,請其另派大員來華會商。而日本則欲中國另派大員前往東京,或如光緒二年在煙台會議。李鴻章執不許。

會俄因廢約事,與中國肇釁。詹事府左庶子張之洞奏:「俄人恃日本為後路,宜速聯絡日本。所議商務,可允者早允,但得彼國兩不相助,俄事自沮。」政府得奏,因徇日使戶璣之請,以南部宮古、八重山二島歸中國,而加入內地通商照各國利益均霑之條。戶璣又以本國現與西洋各國商議增加關稅、管轄商民兩事,美國已允,請一併加入條約。總署以日本既與各國商議,俟日本與各國訂定後,再彼此酌議,暫不併加入約。已定議矣,而右庶子陳寶琛以俄事垂定,球案不宜遽結,日約不可輕許上言。兩江總督劉坤一、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內閣學士黃體芳各有建議,皆不果行。八年十二月,李鴻章復與總署議球案,欲就前議中國封貢議結,仍不決。

十年九月,日本公使榎本武揚請於登州、牛莊二口運豆餅。政府以非條約所有。李鴻章謂:「同治元年總署徇英使之請,暫弛豆禁,而已開竟難禁止。同治八年,滬上洋商僱用輪船徑從牛莊裝豆運往長崎,當經總署飭總稅司查禁議罰,不果。以後豆石漸多流入東洋,旋值中、日訂約,其時豆禁開已十年。日使援例為請,但允以通商別口買運,至登、牛兩處,仍堅持不許。榎使所請,僅豆餅一項。中日通商章程載明年限屆滿,兩國方可會商酌改。今尚未訂改期,若婉辭以緩,至重修商辦,似無不可。如仍嘵瀆,應予通融,聲明原約其餘各款照舊信守,庶於覊縻之中,仍寓限制之義。」

會朝鮮亂,日本進兵,以保護使館為名,又以中國兵槍傷日本兵為口實,十一年正月,派參議伊藤博文為全權大臣,來華議事,並遞國書,進謁李鴻章。初日本敕書內有「議辦前日案件,妥商善後方法」之語,李鴻章以為隱括朝案宗旨。伊藤開議要求三事:一,撤回華軍;二,議處統將;三,償恤難民。鴻章以撤兵一節尚可商議,議處統將、償恤難民,力爭不許。函致總署,謂議處、償血卩兩層,縱不能悉如所請,須求酌允其一。但我軍入宮保護,名正言順,交戰亦非得已,斷無再加懲處之理。伊藤強請三事皆允,鴻章只允撤兵,並要同撤,伊藤亦允。吳大澂擬四條,送交伊藤:一,一同撤兵;二,練兵各營,須有中國教習武弁若幹人,定立年限,年滿再行撤回;三,以後朝鮮與日本商民爭端,日本派員查辦,不得帶兵,中國亦然;四,朝鮮如有內亂,朝王若請中國派兵,自與日本無涉,事定亦即撤兵,不再留防。伊藤不以為然,自出所擬條款:一,議定將來中、日兩國永不派兵駐朝;二,前約款仍與中、日兩國戰時之權無幹,若他國與朝鮮或有戰爭,或朝鮮有叛亂,亦不在前條之例;三,將來在朝鮮如有中、日兩國交涉,或一國與朝鮮交涉,兩國各派員商辦;四,朝鮮教練兵士,宜由朝鮮選他國武弁一員或數員教練;五,兩國駐朝兵,於畫押蓋印後四個月限盡撤。鴻章以伊藤所擬五條,意在將來彼此永不派兵駐朝,辨駮不允。旋奉旨:「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至教練兵士一節,亦須言定兩國均不派員為要。」鴻章奉旨後,與伊藤會議,因議將前五條改為三條:一,議定兩國撤兵日期;二,中、日均勿派員在朝教練;三,朝鮮若有變亂重大事件,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知照。遂定議,而於議處、償恤仍不許。惟因當時日兵實被我軍擊敗傷亡,鴻章因牒日本致惋惜,並自行文戒飭官兵,以明出自己意,與國家不相幹涉。三月初四日,立約畫押,是為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十二年五月,日本公使鹽田議修約,李鴻章以為宜緩,因致總署,謂:「日廷現與歐、美各國改約,應俟彼商定後,我再與議,庶可將西國所訂各款參酌辦理。又球案亦當並商妥結,免致彼此久存芥蒂。請總署酌奪。」旋因長崎兵捕互鬥案出,暫置未議,而琉球遂屬於日,不覆議及矣。

十三年正月,鹽田因崎案已結,請催修約,總署仍令李鴻章核覆。鴻章謂:「原約分修好條規、通商章程為二。條規首段聲明彼此信守,歷久弗渝。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則聲明現定章程十年重修。 是章程可會商酌改,條規並無可改之說。至通商章程,大致本與西約無甚懸殊。惟第十四、五款,不准日人運洋貨入內地、赴內地買土貨,為最要關鍵。當時伊藤與柳原前光為此兩款力爭,鴻章堅持不改。今日稿第一款內,一曰遵守彼國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國與各與國所締通商章程,固寓一體均霑之意,實欲將十四、五款刪除,關係甚大,請緩議。」時日本伊藤博文新秉政,仍欲中國派全權商議,卒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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