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涉使司交涉使一人, 正三品。 掌主邦交。有僉事,科員,一、二等譯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緒三十三年,奉天、吉林各置一人。宣統二年,直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雲南,並援奉天例續置。
度支使司度支使一人, 正三品。 掌主財賦。有僉事,科員,一、二等庫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緒三十三年,三省各置一人。宣統元年,省黑龍江一人,隷民政司兼理。 又光緒三十三年,奉天置旗務使司一人,僉事、科員如各司。宣統元年省。
甲午不競,當事者鑒於軍政未善,取則強邦,內自禁衛軍,外自督練公所,並遵新定章制,以漸從事。乃三軍、兩協方告成,而巨變作焉。爰就可考者著於篇。
禁衛軍訓練大臣三人, 王大臣兼充。 掌全軍政令。軍諮官六人,執事員十人,掌章奏文移,兼稽四科。協、標、營、隊執事佐之。書記員五人, 一等一人,二、三等各二人。 繪圖員二人,印刷、收支、庶務、遞事各一人。軍械、軍法、軍需、軍醫四科監督各一人,科員十有五人, 軍械四人。軍需五人。餘各二人。 俱遴員分治其事。協司令處統領官一人, 協都統充。 掌統帥全協。參軍官 協參領充。 掌贊畫機宜,副官 正軍校充。 掌綜理眾務,各一人。司號長一人。協軍校充。 司書生二人。 同上。 標本署統帶官一人, 正參領充。 掌統轄全標。教練官, 副參領充。 副官,掌旗官, 俱副軍校充。 副軍械官,副軍需官,副軍醫官, 俱協參領充。 副馬醫官, 正軍校充。 司號長,各一人。司書生二人。步、馬、工程、輜重、交通、陸路砲、機關砲、警察各隊管帶官, 協參領充。 副官,軍需長,軍醫長,俱正軍校充。俱各一人。隊官 正軍校充。 俱各四人。排長俱各三人。 副軍校一人,協軍校二人。原置步隊、機關砲隊各十有二人,馬隊八人,陸路砲隊九人,工程、輜重、交通、警察隊各六人。宣統三年改定如今制。 司務長七十有九人。 馬、步、機關砲隊各四人,陸路砲隊三人,工程、輜重、交通隊各二人。初以協軍校充。宣統元年改劄補。 軍械長四人。 正軍校充。工程、交通、陸路砲、機關砲隊各一人。 查馬長, 正軍校充。 馬醫長, 副軍校充。 各三人。司書生三十有五人。 馬、步、機關砲隊六人,陸路砲隊五人,工程、輜重、交通隊各四人。 藝師三人。 隷交通隊。 軍樂隊官,排長,各一人。
光緒三十四年,設禁衛軍,監國攝政王自領之,以貝勒載濤等司訓練。宣統元年,定訓練大臣三人,及軍諮官以次員額。先是各協、標、營置執事督隊諸官,至是俱改為副官,省協、標二等書記官及全協書記長。
督練公所督辦一人, 督、撫、將軍、都統領之。 掌整飭全省新舊營伍。軍事參議官一人, 協都統、正參領充。 掌綜領科、局。一等副官一人, 協參領充。 二等副官二人, 正軍校充。 分掌文移眾務。一、二、三等書記官五人, 五、六、七品文官充。 司書生十有六人。 八、九品文官充。 籌備、糧饟二科,科長各一人,分掌編練新軍,裁汰舊營,會計出納,服裝物品。軍械局局長一人,掌新舊軍槍砲彈葯。 以上俱副軍校充。 一等科員五人, 籌備、糧饟科各二人。軍械一人。協參領充。 二等十有一人, 籌備四人。糧饟五人。軍械二人。正軍校充。 三等十有二人。 籌備五人。糧饟四人。軍械三人。協軍校充。 測地分局,員闕。
光緒三十年,各省設督練公所,分兵備、參謀、教練三處,置總辦、幫辦、提調諸目。宣統三年,改設科、局,仿陸軍新制,任官授職。 如前所列。
軍制總統一人, 正都統充。 掌全軍政令。總參謀官, 協都統充。 一等參謀官, 正參領充。 二等參謀官, 協參領充。 掌協贊號令,參畫機宜。一、二等各員佐之。工程隊參領官,掌佐本隊事務。護軍官掌理庶務,轄弁兵。砲隊協領官職掌如工程隊。總軍械官,總執法官,總軍需官,總軍醫官, 詳禁衛軍。自工程隊以下,俱正參領充。 總馬醫官, 副參領充。 俱各一人。司書生十有五人。 副協軍校充。 初,軍、鎮、協、標並置司事,後省。
鎮制統制官一人, 副都統充。 掌統帥全鎮。 正參謀官, 正參領充。二、三等參謀官,所司同軍制。執事官, 俱正軍校充。 中軍官, 副協參領充。 掌理庶務。正軍械官,正執法官,正軍需官,正軍醫官, 俱副協參領充。 正馬醫官, 協參領充。 司號長, 副軍校充。 俱各一人。司書生十有五人。其協、標、營制如禁衛軍。
光緒三十年,改練新軍,區為三十六鎮,定鎮、協、標、營官制。宣統元年,各省先後編混成等協,暫置執法官、司事生各一人,尋省。三年,報成鎮者二十有六,置總統一人。總參謀以下員闕。餘或成二協,或一協一標,鎮數未全。
陸軍鎮監,監長, 協參領、正軍校充。 監副, 正、副軍校充。 各一人。司書生二人。光緒三十四年,定監獄人員編製。
巡防隊分路統領官, 事簡緩置。 幫統官,書記官,會計官,執事官,各一人。馬、步隊管帶官一人。哨官、哨長各三人。書記長一人。 以上各員,俱綠營將弁兼充。 光緒三十三年,以防練舊營雜項隊伍章制不一,仿新軍成法,置統領以次各職。
海軍艦制巡洋長江艦隊統制一人。 副都統加正都統銜。 統領二人。 協都統。 海圻巡洋艦管帶,總管輪, 正參領。 一等參謀官,海籌、海琛、海容巡洋艦,南琛、鏡清、通濟練船,江元、江利、楚同、楚泰、楚有、江員砲船,保民運船諸管帶, 副參領。 飛鷹魚雷獵船,建威、建安魚雷砲船,江亨、楚謙、楚豫、聯鯨、楚觀、舞鳳砲船諸管帶, 協參領。 駐英威克斯阿摩士莊各船廠監造員, 正參領。 俱各一人。餘皆未補官。
同治十三年,朝議防海,購置兵輪都二十艘。光緒十年,法兵構釁,盡殲焉。越三年,編海軍經制,分為四軍,置提督一人為左翼,總兵二人為右翼,並置副將五人,參將四人,遊擊九人,都司二十有七人,守備六十人,千總六十有五人,把總九十有九人,至是又復成軍。甲午一役又殲焉。宣統元年,設籌備處,復置海軍提督,仿陸軍等級,訂海軍官制。三年部成,先後除授如上制。 志九十五
○食貨一
明末,苛政紛起,籌捐增餉,民窮財困。有清入主中國,概予蠲除,與民更始。逮康、乾之世,國富民殷。凡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又普免天下租稅,至再至三。嗚呼,古未有也。道、鹹以降,海禁大開,國家多故。耗財之途廣,而生財之道滯。當軸者昧於中外大勢,召禍興戎,天府太倉之蓄,一旦蕩然,賠償兵費至四百餘兆。以中國所有財產抵借外債,積數十年不能清償。攤派加捐,上下交困。乃改海運以節漕費,變圜法以行國幣,講鹽政以增歲入,開礦產以擴財源。以及創鐵路,改郵傳,設電局,通海舶。新政繁興,孳孳謀利,而於古先聖王生眾食寡、為疾用舒之道,昧焉不講。夫以唐、虞治平之世,而其告舜、禹也,諄諄以「四海困窮,天祿永終」為戒。有國者其可忽哉!茲取清代理財始末,條著於篇。
戶口田制
戶口清之民數,惟外籓紮薩克所屬編審丁檔掌於理籓院。其各省諸色人戶,由其地長官以十月造冊,限次年八月咨送戶部,浙江清吏司司之。而滿洲、蒙古、漢軍丁檔則司於戶部八旗俸餉處。年終,將民數匯繕黃冊以聞。
其戶之別,曰軍,曰民,曰匠,曰灶。此外若回、番、羌、苗、瑤、黎、夷等戶,皆隷於所在府、、州、縣。凡民,男曰丁,女曰口。男年十六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系於戶。凡腹民計以丁口,邊民計以戶。蓋番、回、黎、苗、瑤、夷人等,久經向化,皆按丁口編入民數。其以戶計者,如三姓所屬赫哲、費雅喀、奇勒爾、庫葉、鄂倫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肅各土司,及莊浪所屬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屬三十九族,烏里雅蘇台所屬唐努烏梁海貢貂戶,科布多所屬阿爾泰烏梁海貢貂戶、貢狐皮戶,阿爾泰諾爾烏梁海貢貂戶、貢灰鼠皮戶,皆是。至土司所屬番、夷人等,但報明寨數、族數,不計戶者不與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