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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 468 /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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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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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其不在學堂系統內者,曰譯學館,曰進士館。先是同文館併入大學堂,設英、法、俄、德、日本五國語文專科,後由大學分出,名譯學館。仍設英、法、俄、德、日本文各一科,無論習何國文,皆須習普通及專門學。普通科目:人倫道德、中國文學、歷史、地理、算學、博物、物理及化學、圖畫、體操。專門科目:交涉、理財、教育。五年畢業。進士館令新進士用翰林部屬、中書者,入館肄業,講求實用之學。課目:史學、地理、教育、法學、理財、交涉、兵政、農政、工政、商政、格致。得選習農、工、商、兵之一科或兩科。西文、東文、算學、體操為隨意科。三年畢業。

各學堂管理通則之規定,與舊章大體相同。月朔,監督、教員集諸生禮堂,宣讀聖諭廣訓一條。皇太後、皇上萬壽節,至聖先師孔子誕日,春、秋上丁釋奠,為慶祝日。堂中各員率學生至萬歲牌前或聖人位前行三跪九叩禮。畢,各員西鄉立,學生向各員行三揖禮,退。開學、散學或畢業,率學生至萬歲牌前、聖人位前行禮如儀。學生向監督、教員行一跪三叩禮。監督等施訓語,乃散。月朔,率學生至聖人位前行禮如儀。每日講堂授課,多者不得過六小時。房、虛、星、昴日為休息例假,慶祝日、端午、中秋節各放假一日。每年以正月二十日開學,至小暑節散學,為第一學期。立秋後六日開學,至十二月十五日散學,為第二學期。學生賞罰,由教員、監學摘出,監督核定。賞分三種:曰語言獎勵,曰名譽獎勵,曰實物獎勵。罰分三種:曰記過,曰禁假,曰出堂。學生以端飭品行為第一要義,監督、監學及教員隨時稽察,詳定分數,與科學分數合算。


  

學堂考試分五種:曰臨時考試,曰學期考試,曰年終考試,曰畢業考試,曰升學考試。臨時試無定期,學期、年終、畢業考試分數與平日分數平均計算。年考及格者升一級,不及格者留原級補習,下屆再試,仍不及格者退學。評定分數,以百分為滿格,八十分以上為最優等,六十分以上為優等,四十分以上為中等,二十分以上為下等,謂之及格,二十分以下為最下等,應出學。

畢業考試最重,視學堂程度,由所在地方官長會同監督、教員親蒞之,照鄉會試例。高等學畢業,簡放主考,會同督、撫、學政考試。大學分科畢業,簡放總裁,會同學務大臣考試。分內、外二場:外場試,就學堂舉行。擇各科講義精要一二條摘問,令諸生答述。內場試,擇地扃試。分兩場:首場以中學發題,經、史各一,經用論,史用策。二場以西學發題,政、藝各一,西政用考,西藝用說。通儒院畢業,不派員考試,以平日研究所得各種著述,評定等第,進呈,候欽定。其獎勵章程,比照獎勵出洋遊學日本學生例,通儒院畢業,予以翰林升階,或分用較優京、外官。大學分科畢業,最優等作為進士出身,用翰林院編修、檢討。優等、中等均作為進士出身,分別用翰林院庶吉士、各部主事。大學選科,比照分科大學降等給獎。大學豫備科及各省高等學畢業,最優等作為舉人,以內閣中書、知州用。優等、中等均作為舉人,以中書科中書、部司務、知縣、通判用。中學畢業,分別獎以拔貢、優貢、歲貢。高等小學畢業,分別獎以廩、增、附生。初等小學屬義務教育,不給獎。優級師範畢業,最優等、優等、中等均作為舉人,分別以國子監博士、助教、學正用。初級師範畢業,分別獎以拔貢、優貢、歲貢,以教授、教諭、訓導用。高等實業學堂畢業,最優等、優等、中等均作為舉人,分別以知州、知縣、州同用。中等實業學堂畢業,獎勵視中學。奏定章程規定之概要如此。

三十一年,詔以各省學堂次第興辦,必須有總匯之區,以資董率而專責成。特設學部,命榮慶為尚書,熙瑛、嚴修為侍郎。裁國子監,歸併學部。明年,學部奏請宣示教育宗旨,略言:「今中國振興學務,宜注重普通教育,令全國之民無人不學。尤以明定宗旨,宣示天下,為握要之圖。中國政教所固有,亟宜發明以距異說者有二:曰忠君,曰尊孔。中國民質所最缺,亟宜箴砭以圖振起者有三:曰尚公,曰尚武,曰尚實。」上諭照所陳各節通飭遵行。尋奏定學部官制,於本部各司、科分掌教育行政事務外,設編譯圖書局、調查學制局、京師督學局。又擬設高等教育會議所,屬學部長官監督。其議員選派部員,及直轄學堂、各省中等以上學堂監督,暨京、外官紳,學識宏通,於教育素有經驗者充任。又擬設教育研究所,延聘精通教育之員,定期講演,以訓練本部員司焉。先是直督袁世凱奏陳學務未盡事宜,以裁撤學政為言。雲南學政吳魯奏請裁撤學政。至是學部會同政務處覆議,言:「各省教育行政及擴張興學之經費,督飭辦學之考成,與地方行政在在皆有關係。學政位分較尊,事權不屬,於督、撫為敵體,諸事不便於稟承,於地方為客官,一切不靈於呼應。且地方寥闊,官立、公立、私立學堂日新月盛,勢不能如歲、科試分棚調考之例。而循例按臨,更日不暇給。勞費供張,無裨實事。擬請裁撤學政,各省改設提學使司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歸督、撫節制。於省會置學務公所,分曹隷事。選派官紳有學行者,別設學務議紳四人,延訪本省學望較崇之紳士充選。議長一人,學部慎選奏派。」從之。嗣是各省學務始有確定之執行機關矣。

勸學所之設,創始於直隷學務處。時嚴修任學務處督辦,提倡小學教育,設勸學所,為、州、縣行政機關。仿警察分區辦法,采日本地方教育行政及學校管理法,訂定章程,頗著成效。三十二年,學部奏定勸學所章程,通行全國,即修呈訂原章也。勸學所由地方官監督,設總董一員,以縣視學兼充,綜核各學區事務。區設勸學員一人,任一學區內勸學之責,以勸募學生多寡,定勸學員成績之優劣。其章程內推廣學務一條,規定辦法凡五:曰勸學,曰興學,曰籌款,曰開風氣,曰去阻力。又奏定各省教育會章程,省會設立者為總會,府、州、縣設立者為分會,以補助教育行政,與學務公所、勸學所相輔而行。皆普及教育切要之圖也。


  

學部設立後,於各項學堂章程多所更正。其要者,如改訂考試辦法,詳定師範獎勵義務,變通中、小學課程,中學分文科、實科之類,然大致不外修正科目,確定限制,其宏綱細目,不能出奏定章程之範圍。所增定者,則女學堂章程也。先是學部官制已將女學列入職掌。三十三年,奏定女子師範、女子小學章程,以裨補家計,有益家庭教育為要旨。師範科目:修身、教育、國文、歷史、地理、算學、格致、圖畫、家事、裁縫、手藝、音樂、體操。四年畢業。音樂得隨意學習。小學分兩等,高等科目:修身、國文、算術、中國歷史、地理、格致、圖畫、女紅、體操,得酌加音樂,為隨意科。初等科目:修身、國文、算術、女紅、體操,得酌加音樂、圖畫二隨意科。均四年畢業。其授業鐘點,較男子小學減少,與男子小學分別設立,不得混合。宣統三年。奏設中央教育會議,以討論教育應行改進事宜及推行方法。則根據學部原奏,擬設高等教育會議所之規定行之。此為第二期有系統之教育制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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