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汝霖被他一駁,几乎無可解嘲,還是陸徵祥介面道:「敝國若承認貴國條件,豈不要惹起他國交涉?但望貴國顧全友誼,休使敝國為難,敝國當深感厚情。」日置益又答道:「陸總長對此談判,是否擔任全權?抑須請示總統?」陸總長道:「今日與貴公使開談,前已聲明為非正式會議,不過先行討論罷了。」日置益道:「此項交涉,本駐使屢奉本國訓令,要求貴國即予同意,今日既非正式會議,應請貴總長請命總統,速開正式談判,以便早日解決,本駐使亦可覆命銷差了。」言至此,即起身離座道:「明日再會。」隨與參贊書記官等,揚長去了。
過了三日,日置益復至外交部,與陸總長談判多時,毫無結果,日置益乃去。嗣是又隔十多天,彼此未曾晤談。看官道是何因?原來英、法、俄各國,曾與日本訂立協約,在歐戰期內,日本不得獨謀利益,此次日本與中國交涉,當然要據約質問。日政府答覆各國,只開了十一條件,還有十條嚴重的條文,一律瞞住。
日置益聞這消息,所以暫時擱着,不來催促,至日政府答覆各國後,復至外交部反覆勸誘,陸總長等仍不承認,到了三月三日會議,已是第六次了。日置益氣焰洶洶,對著陸總長道:「本駐使與貴總長磋商,已經數次,遷延至一月有餘,仍然是茫無頭緒,莫非輕視敝國不成?即如條文中第一款,就是山東方面的問題,請速承認原案,將歷年中德條約範圍以內的權利,一概轉給敝國,另訂中日山東條約,了結目前的要案。」陸徵祥淡淡答道:「山東問題,應俟歐戰解決,再行提議,今尚不便。」說到「便」字,日置益已躍起道:「這話未免欺人了!眼前要案,尚待遷延,豈他國理應尊重,我日本獨可輕蔑麼?」陸總長正思答辯,日置益掉頭不顧,悻悻徑去。
強國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才將二十一條件,通告歐洲列強,大致說是:「中日議約,中國全無誠意,因此追加條件,嚴重交涉」云云。自有此番通告,於是日本二十一條件,登在外國新聞紙上。我國輾轉譯出,才識條件內容的真相。事關國恥,特全錄原文如下:至此才錄原文,著述者豈亦代守秘密耶?
中華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條件原文:分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所得各種權利利益讓與等項,概行承認。
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三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
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件如下:
一兩訂約國互相協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至于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允于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然後辦理。
甲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乙將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債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嚮日本國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辦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現在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關係,願增進兩國公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二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有所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下: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三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釀成爭釁,故須將必要地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