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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104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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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吾嘗謂權利二字,誤人不淺。白狼之甘心為盜,擾攘至三載,蹂躪至四五省,卒至惡貫滿盈,身首異處,誰誤之?曰權利二字誤之也。袁總統之熱心帝制,不憚冒天下之不韙,舉誤國病民諸弊政,陸續施行,誰誤之?曰權利二字誤之也。即如歐洲之大戰爭,震動全球,牽率至十餘國,鏖鬥歷四五年,肝腦塗地,財殫力痡,亦何莫非權利二字誤之耶?嗚呼權利!吾閲此,吾不忍言。

第四十一回


  

又謀世襲內府藏名 戀私財外交啟釁

前回書中,敘到歐戰發生,中國宣告中立,日本興兵至膠州灣,攻打德國租占的青島。青島原有德兵駐紮,約不過一二千人,明知眾寡不敵,守不住這個青島,但若拱手讓人,殊不甘心。膠州總督,系管轄青島的德將,職守所在,當即下令拒敵。德人雖敗,勇力可嘉。

日本兵艦,未能直入膠州灣,遂由龍口登岸,進兵濰縣西境,抄入青島背後,以便腹背夾攻。惟龍口、濰縣等處,完全是中國領土,日兵進境,明是侵犯中立條規,袁政府與他交涉,他只自由行動,不肯撤回,但說是攻取青島,仍為中國幫忙,俟得青島後,當完全交還中國。看官!你想天下人有這等俠義麼?同是中國人,尚且爭權奪利,互鬩不休,況中日不相聯屬,怎肯把處心積慮的青島謀取到手,還要完璧歸趙呢?透徹之至。袁總統聰明過人,豈有不曉得的道理?惟勢力既不及日本,更且想仰仗日人,贊助帝制,那時只好模糊過去,不過與日人劃一戰線,讓他數十里中立地面,聽令出入,戰線以外,不得運兵。

日人得了運兵路徑,已是心滿意足,當與袁政府約定,仗着一股鋭氣,夾攻青島。德兵多方防守,相持至三月有餘,兩造傷亡,恰也不少。畢竟德人勢孤力弱,弄得餉盡援絶,無法可施,不得已懸旗乞降,好好一個青島,由德人經營十多年,建築完固,至此國際紛爭,竟被日人乘間占去了。為好拓地者作一棒喝。

袁總統也無心過問,按日裡收攬大權,規復專制,所有新頒章程,又增添了若干條。就中有立法院組織法,及地方自治試行條例,名目上是改良舊制,維持共和,其實是徒有虛名,掩飾人目。當時有一個在京人員宋育仁,居然倡議復辟,欲請出宣統帝來,仍登大寶。為文武二聖人先聲。

會被袁總統聞知,即下一申令,說他邪詞惑眾,紊亂國憲,著即驅逐回籍。就是王闓運、勞乃宣等,主張君主立憲,袁總統尚滿口共和,自謂帝王總統,均非所願。誰知他口是心非,暗地裡卻着着進行,到了三年十二月終旬,先改定大總統選舉法,公佈出來,錄述如後: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

第二條 大總統任期十年,得連任。

第三條 每屆行大總統選舉時,大總統代表民意,依第一條所定,敬謹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三人。

前項被推薦者之姓名,由大總統先期敬謹親書於嘉禾金簡,鈐蓋國璽,密貯金匱于大總統府,特設尊藏金匱石室尊藏之。

前項金匱之管鑰,大總統掌之。石室之管鑰,大總統及參政院院長國務卿分掌之,非奉大總統之命令,不得開啟。

第四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 參政院參政 互選五十人。

二 立法院議員 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內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為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 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于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內組織之。

第六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

為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為會長。

參政院院長,如系副總統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時,以立法院議長為會長。

第七條 選舉大總統之日,大總統敬謹將所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之姓名,宣佈于大總統選舉會。


  

第八條 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於現任大總統投票。

第九條 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條 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一條 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于三日內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 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咨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啟尊藏金匱石室,恭領金匱到會,當眾宣佈。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 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于就職時,為下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佈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 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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