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頁
死後的情形,甚是可怕,四肢青黑,七孔流血,比上年林述慶死狀,還要加重三分。當下電訃中央,袁總統談笑自若,只形式上發了一道命令,說他如何忠勤,給金治喪,算作了事。看官不必細問,便可知秉鈞中毒,仍與應夔丞被刺一樣的遭人暗算,不過夔丞被刺,是完全為宋案關係,殺死滅口,秉鈞中毒,一半是為著宋案,一半是為著帝制。先是秉鈞在京,嘗恨東南黨人,迭加詰責,曾語袁總統道:「名為元首,常受南人牽制,正足令人懊恨,不如前時統領北洋,尚得自由行動呢。」袁總統點首無言。袁大公子克定,疑他言外有意,隱諷老袁為帝,所以密謀禪襲,首先示意秉鈞,不料秉鈞竟不讚成。克定亦從此挾嫌,至夔丞刺死,遂向老袁前進讒,說他怨望。袁信以為真,適秉鈞命數該絶,生起病來,遂暗囑醫生,赴津治病,投藥一劑,即將秉鈞活活治死,真個是殺人猛劑,賽過刀鋸呢,話休煩敘。
且說約法會議,組織告成,于三月十八日開會,推孫毓筠為議長,施愚為副議長,把民國元年的《臨時約法》,逐條修改,壹意的尊重主權,剗除民意,一面設平政院及肅政廳,規復前朝御史台規制,並組織海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將全國海陸兵柄,一古腦兒收集中央,於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職,另遣段芝貴署理湖北都督。是時白狼正馳突楚、豫,擾均州,竄淅川,勾結餘黨孫玉章、時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荊紫關,意圖西向。回顧第二十五回。袁總統既召祺瑞回京,復令他沿途緝匪,助剿白狼,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願他速回陸軍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來作梗。
至護軍使趙倜等,已將白狼逼入西北,陣斃悍匪千餘人,白狼勢焰已衰,然後段祺瑞返入京師,再任陸軍總長。這時候的約法會議,已經修正約法,由袁總統核定,照例公佈了。新約法共計十章,分列六十八條,就中所有文字,實是袁氏潛圖帝制的先聲,小子不能不錄,約法如下:
[[
第一章 國家]]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本於國民之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法律上均為平等。 第五條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權:
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範圍內,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六人民于法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請願于立法院之權。 第七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訟于法院之權。 第八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願於行政官署,及陳訴于平政院之權。
第九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願任官考試及從事公務之權。 第十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一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章 之規定,與海陸軍法令,及紀律不相牴觸者,軍人適用之。以上數條,多用法律二字,其時國會已廢,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後且未聞建設,徒以命令為法律,朝三暮四,民無適從,何民權之足言?
[[
第三章 大總統]]
提大總統于立法院之前,見得行政勢力,重於立法。
第十四條 大總統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 第十五條 大總統代表中華民國。 第十六條 大總統對國民之全體負責任。 第十七條 大總統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
第十八條 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條 大總統為增進公益,或執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發佈命令,並得使發佈之。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二十條 大總統為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害,事機緊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經參政院同意,得發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須于次期立法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若立法院否認時,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條 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並任免文武職官。 第二十二條大總統宣告開戰媾和。 第二十三條 大總統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陸海軍,並定陸海軍之編製及兵額。
第二十四條 大總統接受外國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條 大總統締結條約,但變更領土,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須經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大總統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二十七條 大總統頒給爵位勛章 ,並其他榮典。
第二十八條 大總統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條 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條 立法以人民選舉之議員組織立法院行之。
立法院之組織,及議員選舉方法,由約法會議議決之。第三十一條 立法院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