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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與憲法效力相等之約法,既經前參議院議決咨送大總統公佈于前,則依照民國立法之先例,無論此次議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或將來議定之憲法案,注意在此條。斷無不經大總統公佈,而遽可以施行之理。總之民國會議,對於民國憲法案,只有起草權及議定權,實無所謂宣佈權,此為國會組織法所規定,鐵案如山,萬難任意搖動。究竟本月五日來咨所稱飭登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是否即應依照約法公佈施行之規定辦理?將來民國會議制定憲法案,應否依照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起草議決為限。
事關立法權限,亟應諮詢國會,從速答覆,相應咨行貴會查照,依法辦理可也。此咨。
憲法會議中,接到此咨。統說是直接宣佈,系各國通例,原無庸經過總統手續;且因憲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無暇特別開議,答覆總統。老袁靜待兩日,並不見有覆文,遂欲越俎代謀,特飭國務院派員干涉。適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並賫達總統咨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
看官你道這八人為誰?就是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一面遞交咨文,由會中人員公閲,其文云:
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會議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惟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組織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消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
首,于關係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己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
相應咨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此咨。
會中人員閲畢,便語八委員道:「民國立法,權在國會,不受行政部干涉。諸公來此,未免違法,還請轉達總統,收回成命。」八委員齊聲道:「大總統尚有咨文在此,請諸君再閲,便可分曉。」言畢,又遞交咨文一紙,由眾議員續覽一周,都不覺搖起頭來。
小子有詩詠袁總統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議圍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國會從今莫語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說法,容待下回再詳。
前半回敘袁氏正式就職,盡舉當時禮節,揭出紙上,見得袁總統威儀烜赫,比前臨時總統,已覺不同,即隱為後文帝制伏筆。後半回迭錄兩咨文,無非為推倒共和,改圖專制張本。袁氏以國家憲法,定諸國會,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爭公佈權,並遣八委員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華,固已為民主國體乎?既曰民主,則主權應操之於民,總統不過一公僕耳,烏得妄爭主權耶?總之袁氏為帝之心,憧擾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經諸事順手,便逐漸發現出來,作者不肯輕輕放過,故有聞必錄,無隱不揚,若徒以抄胥目之,蓋亦誤矣。
第三十五回拒委員觸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
卻說眾議員閲讀袁總統咨文,又是長篇大論,洋洋灑灑的數千言,大致以《臨時約法》,有好幾條不便照行,須亟加修正。小子錄不勝錄,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提出增修約法草案,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特照錄如下:
應修正者三條。
一《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修正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
二《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須得參議院
議員同意。
修正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
三《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 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修正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應追加者二條。
一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于國會閉會時,得制定與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項教令,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
兩院,求其承認。
二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國會時,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
前項處分,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眾議院,求其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