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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33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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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所應由初等廳起訴,或由地方廳起訴,法律上另有規定,不暇絮述。但訴訟條規,有刑事民事二種,刑事條件,是被告應該懲罰,不得不求國家懲罰,所以亦稱為公訴。民事條件,是被告未必犯罪,但侵害個人利益,請求司法官代判賠償,所以又稱為私訴。刑法分主刑及從刑,主刑分五等,死刑最重,次為無期徒刑,又次為有期徒刑,又次為拘役為罰金。

從刑分二等,是褫奪公權,是沒收。這種制度,統是行政上司法上的關係,一般人民,應該曉得大略,小子不能不粗舉大綱。是謂通俗教育。


  

還有立法機關,是共和國中最要的根本,從前由代表會組織參議院,是創始的暫行規模,此時國家統一,應由參議院改為國會,且《臨時約法》中第五十三條,曾有限十個月內,召集國會的明文,袁總統不能違約,參議院也不能緩議,因此逐日開會,議決國會組織法及參議院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國會組織法共二十二條,大要用兩院制,便是參議院及眾議院。參議院議員,由各省省議會選出,每省十名。蒙古選舉會,得選出二十七名,西藏選舉會,得選出十名,青海選出三名,中央學會,也得選出八名,華僑得選出六名,共二百九十四人。

眾議院議員,由各地人民選舉,每人口滿八十萬,得選一議員,人口多寡不一,議員也多寡不等,擬定直隷省四十六名,奉天省十六名,吉林省十名,黑龍江省十名,江蘇省四十名,安徽省二十九名,江西省三十五名,浙江省三十八名,福建省二十四名,湖北省二十六名,湖南省二十七名,山東省三十三名,河南省三十二名,山西省二十四名,陝西省二十一名,甘肅省十四名,新疆省十名,四川省三十五名,廣東省三十名,廣西省十九名,雲南省二十二名,貴州省十三名,蒙古二十七名,西藏十名,青海三名,共五百九十五人。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任斯三年。兩院議員的職權,是建議,是質問,是查辦官吏納賄違法的請求,是政府諮詢的答覆,是人民請願的受理,是議員逮捕的許可,是院內法規的制定。至若預算決算,及議定憲法,概由兩院合辦。

兩院議員,須各有過半數出席,方得開議,議案須得過半數同意,方得決定,可否同數,由議長取決。每歲會期,計四個月,若大事不及裁決,得以展期,這是國會組織法的大略。

惟兩院議員的選舉,統用單記名投票法,從多數取決。參議員由省議會選舉會選出,毋庸細表,眾議員由人民公選,分選舉及被選舉兩種資格,選舉人專屬民國國籍的男子,年滿二十一歲以上,備有四項資格的一項,才有選舉權。看官道是哪四項資格呢?是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是值五百元以上的不動產;蒙、藏、青海得以動產計算;是在小學校以上畢業;是與小學校以上畢業的資格。被選舉人亦屬民國國籍的男子,惟年齡須滿二十五歲以上。

蒙、藏、青海更須通曉漢語。若適罹刑法褫奪公權,及宣告破產,並有精神病,吸鴉片煙,與不識文字,均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現在陸海軍充役的軍人,與在徵調期間的續備軍人,現任行政司法及巡警,或僧道及其他宗教師,均停止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蒙、藏、青海惟軍人停止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余項不用此例。

小學校教員,各學校肄業生,停止被選舉權。辦理選舉人員,于選舉區內,亦停止被選舉權。又分初選複選兩項手續,初選以縣為選舉區,當選人名額,定為議員名額的五十倍,複選合若干初選區為選舉區,即以初選的當選人為選舉人,被選人卻不以初選當選人為限。每屆選舉,無論初選複選,各設監督員。

初選監督以各該區的行政長官充任,複選監督以全省的行政長官充任。蒙、藏、青海,只一次選舉,不分初選複選。這是兩院議員選舉法的大略。還有省議會議員選舉法,大致與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略同。


  
各項選舉法,經參議員議決,咨送袁總統,袁總統當即公佈,且由內務部規定選舉區,一一頒示,正在籌備進行,非常忙碌的時候,忽由四川都督尹昌衡,連電報稱西藏亂耗,影響全局,自請督師西征。袁總統準如所請,命他出征西藏,所有川督印信,暫交胡景伊護理。尹督遂率二千五百人,向西出發,浩蕩前進。想步年羹堯後塵。

先是清光緒末年,西藏教主達賴喇嘛,曾入京覲見,受封為西天大善自在佛,並加誠順贊化名號。會值光緒帝與慈禧太后,先後逝世,達賴諷經超薦,效勞了好幾日。兩宮安葬,達賴回藏,為俄人所誘,有意生亂,清廷將他削去封號,用兵攆逐,並命駐藏大臣,另立達賴喇嘛。這事尚未就緒,中國已起革命軍。

退位的達賴,手下有一參謀,系俄國人,素得達賴信任,前曾為達賴所遣,往俄京聖彼得堡,傳遞密約事件,此次聞內地各省,大半獨立,遂極力為達賴謀覆西藏。達賴乃回入藏境,逐去清廷簡放的官吏,也居然獨立起來,且欲盡殺駐藏的漢人。虧得陸軍統領鍾穎,率兵至拉薩,竭力保護,鎮壓藏番,達賴始不敢妄動。川督尹昌衡,從權委任,令鍾穎為西藏行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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