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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下 - 160 / 458
中國古代史類 / 房玄齡 / 本書目錄
  

晉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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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夫自足者寡,故理懸于羲農;徇教者眾,故義申于三代。道心惟微,人心惟危,吹萬不同,孰知正是!雖首陽之情,三黜之智,摩頂之甘,落毛之愛,枯槁之生,負石之死,格諸中庸,未入乎道,而況下斯者乎!先王知人情之難肆,懼違行以致訟,悼司徹之貽悔,審褫帶之所緣,故陶鑄群生,謀之未兆,每攝其契,而為節焉。使夫敦禮以崇化,日用以成俗,誠存而邪忘,利損而競息,成功遂事,百姓皆曰我自然。蓋善暗者無怪,故所遇而無滯,執道以離俗,孰逾于不達!語道而失其為者,非其道也;辯德而有其位者,非其德也。言默所未究,況揚之以為風乎!且即濠以尋魚,想彼之我同;推顯以求隱,理得而情昧。若夫莊生者,望大庭而撫契,仰彌高於不足,寄積想于三篇,恨我懷之未盡,其言詭譎,其義恢誕。君子內應。從我遊方之外,眾人因藉之,以為弊薄之資。然則天下之善人少,不善人多,莊子之利天下也少,害天下也多。故曰魯酒薄而邯鄲圍,莊生作而風俗頽。禮與浮雲俱征,偽與利蕩並肆,人以克己為恥,士以無措為通,時無履德之譽,俗有蹈義之愆。驟語賞罰不可以造次,屢稱無為不可與適變。雖可用於天下,不足以用天下人。

昔漢陰丈人修渾沌之術,孔子以為識其一不識其二。莊生之道,無乃類乎!與夫如愚之契,何殊間哉!若夫利而不害,天之道也;為而不爭,聖之德也。群方所資而莫知誰氏,在儒而非儒,非道而有道。彌貫九流,玄同彼我,萬物用之而不既,亹癖日新而不朽,昔吾孔老固已言之矣。


  

又領本州大中正。簡文帝臨崩,詔大司馬溫依周公居攝故事。坦之自持詔入,于帝前毀之。帝曰:「天下,儻來之運,卿何所嫌!」坦之曰:「天下,宣元之天下,陛下何得專之!」帝乃使坦之改詔焉。

溫薨,坦之與謝安共輔幼主,遷中書令,領丹陽尹。俄授都督徐兗青三州諸軍事、北中郎將、徐兗二州刺史,鎮廣陵。將之鎮,上表曰:

臣聞人君之道以孝敬為本,臨禦四海以委任為貴。恭順無為,則盛德日新;親杖賢能,則政道邕睦。昔周成、漢昭,並以幼年纂承大統。當時天下未為無難,終能顯揚祖考,保安社稷,蓋尊尊親親,信納大臣之所致也。

伏維陛下誕奇秀之姿,稟生知之量,春秋尚富,涉道未廣,方須訓導以成天德。皇太后仁淑之體,過于三母,先帝奉事積年,每稱聖明。臣願奉事之心,便當自同孝宗;太后慈愛之隆,亦不必異所生。琅邪王、餘姚主及諸皇女,宜朝夕定省,承受教誨,導習儀刑,以成景仰恭敬之美,不可以屬非至親,自為疏疑。昔肅祖崩殂,成康幼沖,事無大小,必諮丞相導,所以克就聖德,實此之由,今仆射臣安、中軍臣沖,人望具瞻,社稷之臣。且受遇先帝,綢繆繾綣,並志竭忠貞,盡心儘力,歸誠陛下,以報先帝。愚謂周旋舉動。皆應諮此二臣。二臣之於陛下,則周之旦奭,漢之霍光,顯宗之於王導。沖雖在外,路不雲遠,事容信宿,必宜參詳,然後情聽獲盡,庶事可畢。

又天聽雖聰,不啟不廣;群情雖忠,不引不盡。宜數引侍臣,詢求讜言。平易之世,有道之主猶尚誡懼,日昃不倦;況今艱難理盡,慮經安危,祖宗之基系之陛下,不可不精心務道,以申先帝堯舜之風。可不敬修至德,以保宣元天地之祚?

表奏,帝納之。

初,謝安愛好聲律,期功之慘,示廢妓樂頗,以成俗。坦之非而苦諫之。安遺坦之書曰:「知君思相愛惜之至。仆所求者聲,謂稱情義,無所不可為,卿復以自娛耳。若絜軌跡,崇世教,非所擬議,亦非所屑。常謂君粗得鄙趣者,猶未悟之濠上邪!故知莫逆,未易為人。」坦之答曰:「具君雅旨,此是誠心而行,獨往之美,然恐非大雅中庸之謂。意者以為人之體韻猶器之方圓,方圓不可錯用,體韻豈可易處!各順其方,以弘其業,則歲寒之功必有成矣。實吾子少立德行,體議淹允,加以令地,優遊自居,僉曰之談,咸以請遠相許,至于此事,實有疑焉。公私二三,莫見其可。以此為濠上,悟之者得無鮮乎!且天下之寶,故為天下所惜,天下之所非,何為不可以天下為心乎?想君幸復三思。」書往反數四,安竟不從。

坦之又嘗與殷康子書論公謙之義曰:


  

夫天道以無私成名,二儀以至公立德。立德存乎至公,故無親而非理;成名在乎無私,故在當而忘我。此天地所以成功,聖人所以濟化,由斯論之,公道體于自然,故理泰而愈降;謙義生於不足,故時弊而義著。故大禹、咎繇稱功言惠而成名于彼,孟反、范燮殿軍後入而全身于此。從此觀之,則謙公之義固以殊矣。

夫物之所美,己不可收;人之所貴,我不可取。誠患人惡其上,眾不可蓋,故君子居之,而每加損焉。隆名在於矯伐,而不在於期當,匿跡在於違顯,而不在於求是。於是謙光之義與矜競而俱生,卑挹之義與誇伐而併進。由親譽生於不足,未若不知之有餘;良藥效于瘳疾,未若無病之為貴也。

夫乾道確然,示人易矣;坤道貴然,示人簡矣。二象顯于萬物,兩德彰于群生,豈矯枉過直而失其所哉!由此觀之,則大通之道公坦于天地,謙伐之議險崨於人事。今存公而廢謙,則自伐者托至公以生嫌,自美者因存黨以致惑。此王生所謂同貌而實異,不可不察者也,然理必有根,教亦有主。苟探其根,則玄指自顯;若尋其末,弊無不至。豈可以嫌似而疑至公,弊貪而忘于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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