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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 335 / 483
古典散文類 / 林則徐等 / 本書目錄
  

晚清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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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一錢莊票號,資本充足,可以改官銀行者,不必另換牌號。如有數家合併一行者,牌號聽其自定。均須將資本若干,報明總銀行,照定章核辦。

一每六個月,董事查核,除開銷外,淨利若干,每股派息若干。所獲淨利,當先提百分之十劃入下屆帳內,為公積銀。一俟公積與股本核算至二十成之數,乃止不提。


  

一銀行借與一公司一商家或一人之款項,期限以六個月為定。如欲展期,須董事議準。其銀數不得過收進股本百分之十。至收買期匯各票,抵押生意,不在此例。

一銀行股分票,不准在本行抵押。本行資本,不得移作各項公業字型大小。如股商掛欠本行銀款,過期不還,可將其股分撤回。準六個月內售出。或當眾拍賣歸款。否則,總銀行可查帳勒停。

一銀行所領銀票,原為隨時行用,不准抵押現銀,作為增添股本,亦不准將原定股本抽出,以銀票充作股本。

一各銀行應于每年正月七月間,十日之內,開明上屆用出銀票,收進存項,除存部借券外,所有股本通扯計算,每項若干,由首董帳房等簽字,呈繳總銀行備查。如有不開報者,議罰若干元,應在付借券息內扣除。

一官銀行所領銀票,如有水火不測,準由該銀行呈出實據,具結請總銀行換給新票,補足所失之數。

一官銀行所領銀票,雖有繳存之借券抵保,而銀行內仍須存現銀二十五成。謂所出銀票,所收存項兩款合算百分中之二十五成。以備兌現,俾無缺乏之虞。

一外省各官銀行,應于所備現銀二十五成之內,酌提若干,存放京都總銀行。總銀行將此銀另款存儲,不營運,不算息,以備各省官銀行到京可以兌現。總銀行收銀之後,給與各省官銀行收條。官銀行將此收條,亦可作為本行存銀額數。總期京外銀票流通,以昭大信。

一各處官銀行所領銀票,準用以輸納地丁錢糧厘金監課等款。一如現銀,不折不扣。惟進出口關稅,仍用現銀。

一京外各處官款餉項,如有可以交銀行存放者,即就近發交生息。應解京餉協餉,亦可飭該行匯解,以歸簡易。

一銀行于借款拆息期匯各票,應收息銀,須照各處市面常例議定,不得逾額。如有違例取息過重,應將存總銀行之借券息罰去。並準人控告,飭令償還。

一銀行不得收買地基。除建造本行房屋及分行房屋地基外,設有因欠項抵押或被欠無着,作為歸款之地基,暫時執掌,即須售去。不得過兩年半期限。凡抵押地基房產,亦須產價多於抵款一倍,以昭慎重。

一銀行銀票,如有持向該行兌現而不照付者,準持銀票之人控告。由總銀行查明確實議罰。或收管該銀行資本簿據,並代理各帳。


  

一銀行停辦後,應將所存現銀,繳歸總銀行,以備代付用出銀票之數。總行收票付現之後,即將該行牌號銀票銷毀,不再用出。其前繳抵保銀票之借券,可仍發還,聽其作何開支。

一銀行自欲停辦,潛將期匯各票抵押產據,易換他人姓名,以圖巧避,查出從重議罰。

☆王文韶○奏開設天津中西學堂疏

為道員創辦西學學堂,倡捐集資,不動公款,奏明立案,恭摺仰祈聖鑒事。竊據津海關道盛宣懷稟稱:自強之道,以作育人才為本,求才之道,以設立學堂為先。光緒十二年前關道周馥請,在津郡設立博文書院招募學生,課以中西有用之學,嗣因與稅務司德璀琳意見不合,籌款維艱,致將造成房屋,抵押銀行,未能開辦。惟學堂遲設一年,則人材遲出一年。日本援照西法廣開學堂書院,不特海軍陸軍將弁取材于學堂,即外部出使諸員及製造開礦等工,亦皆取材于學堂。中國智能之士,何地蔑有。但選將材于儔人廣眾之中,拔使才于詩文帖括之內,至于製造工藝,則皆用不通文理不解測算之匠徒,而欲與各國挈短較長難矣。

該道擬請設立頭等二等學堂各一所,以資造就人材。惟二等學堂功課,必須四年方能升入頭等學堂。頭等學堂功課,亦必須四年方能進入專門之學,不能躐等。現擬通融求速,二等學堂本年即由天津上海香港等處,先招已通小學堂第三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頭班。已通第二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二班。已通第一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三班。來年再續招三十名,列作四班,合成一百二十名為額。第二年起,每年即可拔出頭班三十名,升入頭等學堂。其餘以次遞升。仍每年挑選三十名,入堂補四班之額,源源不絶。此外國所謂小學堂也。至頭等學堂,本年先招已通大學堂第一年功夫者,精選三十名,列作末班,來年即可升列第三班,並取二等之第一班三十名,升補頭等第四班之缺。嗣後按年遞升,亦以一百二十名為額。至第四年頭等頭班三十名,準給考單,挑選出堂,或派赴外洋,分途歷練,或酌量委派洋務職事。此外國所謂大學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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