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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平元年,帝加元服。有司奏立長秋宮。詔曰:「朕稟受不弘,遭值禍亂,未能紹先,以光故典。皇母前薨,未卜宅兆,禮章有闕,中心如結。三歲之戚,蓋不言吉,且須其後。」於是有司乃奏追尊王美人為靈懷皇后,改葬文昭陵,儀比敬、恭二陵,使光祿大夫持節行司空事奉璽綬,斌與河南尹駱業復土。
斌還,遷執金吾,封都亭侯,食邑五百戶。病卒,贈前將軍印綬,謁者監護喪事。長子端襲爵。
獻帝伏皇后諱壽,琅邪東武人,大司徒湛之八世孫也。父完,沈深有大度,襲爵不其侯,尚桓帝女陽安公主,為侍中。
初平元年,從大駕西遷長安,後時入掖庭為貴人。興平二年,立為皇后,完遷執金吾。帝尋而東歸,李傕、郭汜等追敗乘輿于曹陽,帝乃潛夜度河走,
六宮皆步行出營。後手持縑數匹,董承使符節令孫徽以刃脅奪之,殺傍侍者,血濺後衣。既至安邑,禦服穿敝,唯以棗慄為糧。建安元年,拜完輔國將軍,儀比三司。完以政在曹操,自嫌尊戚,乃上印綬,拜中散大夫,尋遷屯騎校尉。十四年卒,子典嗣。 自帝都許,守位而已,宿韂兵侍,莫非曹氏黨舊姻戚。議郎趙彥嘗為帝陳言時策,曹操惡而殺之。其餘內外,多見誅戮。操後以事入見殿中,帝不任其憤,因曰:「君若能相輔,則厚;不爾,幸垂恩相舍。」操失色,俛仰求出。舊儀,三公領兵朝見,令虎賁執刃挾之。操出,顧左右,汗流浹背,自後不敢復朝請。董承女為貴人,操誅承而求貴人殺之。帝以貴人有□,累為請,不能得。後自是懷懼,乃與父完書,言曹操殘逼之狀,令密圖之。完不敢發。至十九年,事乃露泄。操追大怒,遂逼帝廢后,假為策曰:「皇后壽,得由卑賤,登顯尊極,自處椒房,二紀于茲。既無任、姒徽音之美,又乏謹身養己之福,而陰懷妒害,苞藏禍心,弗可以承天命,奉祖宗。今使御史大夫郗慮持節策詔,其上皇后璽綬,退避中宮,遷于它館。嗚呼傷哉!自壽取之,未致於理,為幸多焉。」又以尚書令華歆為郗慮副,勒兵入宮收後。閉戶藏壁中,歆就牽後出。時帝在外殿,引慮于坐。後被發徒跣行泣過訣曰:「不能復相活邪?」帝曰:
「我亦不知命在何時!」顧謂慮曰:「郗公,天下寧有是邪?」遂將後下暴室,以幽崩。所生二皇子,皆酖殺之。後在位二十年,兄弟及宗族死者百餘人,母盈等十九人徙涿郡。 獻穆曹皇后諱節,魏公曹操之中女也。建安十八年,操進三女憲、節、華為夫人,聘以束帛玄纁五萬匹,小者待年于國。十九年,並拜為貴人。及伏皇后被弒,明年,立節為皇后。魏受禪,遣使求璽綬,後怒不與。如此數輩,後乃呼使者入,親數讓之,以璽抵軒下,因涕泣橫流曰:「天不祚爾!」左右皆莫能仰視。後在位七年。魏氏既立,以後為山陽公夫人。自後四十一年,魏景*(初)**[元]*元年薨,合葬禪陵,車服禮儀皆依漢制。 論曰:漢世皇后無謚,皆因帝謚以為稱。雖呂氏專政,上官臨制,亦無殊號。
中興,明帝始建光烈之稱,其後並以德為配,至于賢愚優劣,混同一貫,故馬、竇二後俱稱德焉。其餘唯帝之庶母及蕃王承統,以追尊之重,特為其號,如恭懷、孝崇之比是也。初平中,蔡邕始追正和熹之謚,其安思、順烈以下,皆依而加焉。
贊曰:坤惟厚載,陰正乎內。詩美好逑,易稱歸妹。祁祁皇孋,言觀貞淑。媚茲良哲,承我天祿。班政蘭閨,宣禮椒屋。既雲德升,亦曰幸進。身當隆極,族漸河潤。視景爭暉,方山並峻。乘剛多阻,行地必順。咎集驕滿,福協貞信。慶延自己,禍成誰釁。
案字書無「孋」字,相傳音麗,蕭該音離。
蘭林,殿名,故言蘭閨。椒屋即椒房也。 王弼註云:「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
漢制,皇女皆封縣公主,儀服同列侯。其尊崇者,加號長公主,儀服同蕃王。諸王女皆封鄉、亭公主,儀服同鄉、亭侯。肅宗唯特封東平憲王蒼、琅邪孝王京女為縣公主。其後安帝、桓帝妹亦封長公主,同之皇女。
其皇女封公主者,所生之子襲母封為列侯,皆傳國于後。鄉、亭之封,則不傳襲。其職僚品秩,事在百官志。不足別載,故附於後紀末。 丞一人,三百石;其餘屬吏,增減無常。”漢官儀曰「長公主傅一人,私府長一人,食官一人,永巷長一人,家令一人,秩皆六百石,各有員吏。而鄉公主傅一人,秩六百石,仆一人,六百石,家丞一人,三百石」也。
皇女義王,建武十五年封舞陽長公主,適*(延)*陵鄉侯太仆梁松。松坐誹謗誅。
又鄧訓傳:「舞陰公主子梁扈,有罪,訓與交通。」此雲舞陽,誤也。皇女中禮,十五年封涅陽公主,適顯親侯大鴻臚竇固,肅宗尊為長公主。
豐害主,誅死。
皇女姬,永平二年封獲嘉長公主,適楊邑侯將作大匠馮柱。
皇女奴,三年封平陽公主,適大鴻臚馮順。
皇女致,三年封沁水公主,適高密侯鄧干。
皇女男,建初四年封武德長公主。皇女王,四年封平邑公主,適黃門侍郎馮由。
皇女吉,永元五年封陰安公主。
皇女保,延平元年封修武長公主。
皇女生,永和三年封舞陽長公主。皇女成男,三年封冠軍長公主。
皇女廣,永和六年封汝陽長公主。
皇女華,延熹元年封陽安長公主,適不其侯輔國將軍伏完。
皇女某,光和三年封萬年公主。靈帝一女。
後漢書卷十一 劉玄劉盆子列傳 第一
劉玄字聖公,光武族兄也,弟為人所殺,聖公結客欲報之。客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