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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 - 48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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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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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乃抽戈犯蹕。魏氏春秋曰:戊子夜,帝自將【】從仆射李昭、黃門從官焦伯等下陵雲台,鎧仗授兵,欲因際會,自出討文王。會雨,有司奏卻日,遂見王經等出黃素詔于懷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今日便當決行此事。」入白太后,遂拔劍升輦,帥殿中宿韂蒼頭官僮擊戰鼓,出雲龍門。賈充自外而入,帝師潰散,猶稱天子,手劍奮擊,衆莫敢逼。充帥厲將士,騎督成倅弟成濟以矛進,帝崩于師。時暴雨雷霆,晦冥。魏末傳曰:賈充呼帳下督成濟謂曰:

「司馬家事若敗,汝等豈復有種乎?何不出擊!」倅兄弟二人乃帥帳下人出,顧曰:「當殺邪?執邪?」充曰:「殺之。」兵交,帝曰:「放仗!」大將軍士皆放仗。濟兄弟因前刺帝,帝倒車下。


  

注(2)世語曰:業,武陵人,後為晉中護軍。

庚寅,太傅孚、大將軍文王、太尉柔、司徒沖稽首言:“伏見中令,故高貴鄉公悖逆不道,自陷大禍,依漢昌邑王罪廢故事,以民禮葬。臣等備位,不能匡救禍亂,式遏奸逆,奉令震悚,肝心悼慄。春秋之義,王者無外,而書『襄王出居于鄭』,不能事母,故絶之於位也。

今高貴鄉公肆行不軌,幾危社稷,自取傾覆,人神所絶,葬以民禮,誠當舊典。然臣等伏惟殿下仁慈過隆,雖存大義,猶垂哀矜,臣等之心實有不忍,以為可加恩以王禮葬之。”太后從之。(1

注(1)漢晉春秋曰:丁卯,葬高貴鄉公于洛陽西北三十里瀍澗之濱。下車數乘,不設旌旐,百姓相聚而觀之,曰:「是前日所殺天子也。」或掩面而泣,悲不自勝。臣松之以為若但下車數乘,不設旌旐,何以為王禮葬乎?斯蓋惡之過言,所謂不如是之甚者。

使使持節行中護軍中壘將軍司馬炎北迎常道鄉公璜嗣明帝后。帝卯,群公奏太后曰:「殿下聖德光隆,寧濟六合,而猶稱令,與藩國同。請自今殿下令書,皆稱詔制,如先代故事。」

癸卯,大將車固讓相國、晉公、九錫之寵。太后詔曰:「夫有功不隱,周易大義,成人之美,古賢所尚,今聽所執,出表示外,以章公之謙光焉。」

戊申,大將軍文王上言:“高貴鄉公率將從駕人兵,拔刃鳴金鼓向臣所止;懼兵刃相接,即【】將士不得有所傷害,違令以軍法從事。騎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濟,橫入兵陳傷公,遂至隕命;

輒收濟行軍法。臣聞人臣之節,有死無二,事上之義,不敢逃難。前者變故卒至,禍同發機,誠欲委身守死,唯命所裁。然惟本謀乃欲上危皇太后,傾覆宗廟。臣忝當大任,義在安國,懼雖身死,罪責彌重。欲遵伊、周之權,以安社稷之難,即駱驛申【】,不得迫近輦輿,而濟遽入陳間,以致大變。哀怛痛恨,五內摧裂,不知何地可以隕墜?科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斬。濟凶戾悖逆,干國亂紀,罪不容誅。輒【】侍御史收濟家屬,付廷尉,結正其罪。”(1)太后詔曰:「夫五刑之罪,莫大於不孝。夫人有子不孝,尚告治之,此兒豈復成人主邪?吾婦人不達大義,以謂濟不得便為大逆也。然大將軍志意懇切,發言惻愴,故聽如所奏。當班下遠近,使知本末也。」(2

注(1)魏氏春秋曰:成濟兄弟不即伏罪,袒而升屋,醜言悖慢;自下射之,乃殪。

注(2)世語曰:初,青龍中,石苞鬻鐵于長安,得見司馬宣王,宣王知焉。後擢為尚書郎,歷青州刺史、鎮東將軍。甘露中入朝,當還,辭高貴鄉公,留中盡日。文王遣人要令過。文王問苞:「何淹留也?」苞曰:「非常人也。」明日發至滎陽,數日而難作。


  
六月癸丑,詔曰:「古者人君之為名字,難犯而易諱。今常道鄉公諱字甚難避,其朝臣博議改易,列奏。」

陳留王諱奐,字景明,武帝孫,燕王宇子也。甘露三年,封安次縣常道鄉公。高貴鄉公卒,公卿議迎立公。六月甲寅,入于洛陽,見皇太后,是日即皇帝位於太極前殿,大赦,改年,賜民爵及谷帛各有差。

景元元年夏六月丙辰,進大將軍司馬文王位為相國,封晉公,增封二郡,並前滿十,加九錫之禮,一如前*(奏)**(詔)*;諸群從子弟,其未有侯者皆封亭侯,賜錢千萬,帛萬匹,文王固讓乃止。己未,故漢獻帝夫人節薨,帝臨于華林園,使使持節追諡夫人為獻穆皇后。及葬,車服制度皆如漢氏故事。癸亥,以尚書右仆射王觀為司空,冬十月,觀薨。

十一月,燕王上表賀冬至,稱臣。詔曰:「古之王者,或有所不臣,王將宜依此義。表不稱臣乎!又當為報。夫後大宗者,降其私親,況所繼者重邪!若便同之臣妾,亦情所未安。其皆依禮典處,當務盡其宜。」有司奏,以為“禮莫崇于尊祖,制莫大於正典。陛下稽德期運,撫臨萬國,紹大宗之重,隆三祖之基。伏惟燕王體尊戚屬,正位藩服,躬秉虔肅,率蹈恭德以先萬國;其于正典,闡濟大順,所不得制。聖朝誠宜崇以非常之制,奉以不臣之禮。臣等平議以為燕王章表,可聽如舊式。中詔所施,或存好問,準之義類,則『*(宴)**(燕)*覿之*(族)**(敬)*』也,可少順聖敬,加崇儀稱,示不敢斥,宜曰『皇帝敬問大王侍禦』。至于制書,國之正典,朝廷所以辨章公制,宣昭軌儀于天下者也,宜循法,故曰『制詔燕王』。

凡詔命、制書、奏事、上書諸稱燕王者,可皆上平。其非宗廟助祭之事,皆不得稱王名,奏事、上書、文書及吏民皆不得觸王諱,以彰殊禮,加于群後。上遵王典尊祖之制,俯順聖敬烝烝之心,二者不愆,禮實宜之,可普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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