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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把不變資本中沒有加入產品的部分,因而在商品的年生產之後仍然繼續存在,但是價值已經減少的部分撇開不說,也就是,如果我們把那個曾被使用但是沒有消費掉的固定資本暫時撇開不說,那末,預付資本中以原料和輔助材料形式存在的不變部分,就會完全加入新產品,勞動資料的一部分會完全消費掉,而另一部分只是部分地消費掉,因此,它的價值只有一部分會在生產中消費掉。所有這些在生產中消費掉的不變資本部分,都必須在實物形式上得到補償。假定其他一切條件不變,特別是勞動生產力不變,它就要花費同以前一樣多的勞動量來得到補償,也就是說,必須用一個相等的價值來得到補償。如果不是這樣,再生產本身就不能按原有的規模進行。
但是,誰應當去完成這種勞動,
944又是誰完成這種勞動的呢
關於
第一個困難:誰應當支付產品中包含的不變價值部分,並且用什麼來支付‧這裡的前提是,在生產中消費的不變資本的價值,會作為產品價值部分再現出來。這個前提和第二個困難的前提並不矛盾。因為,我們在第一卷第五章 (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已經指出:單純新勞動的追加,雖然不是再生產舊的價值,而只是給舊的價值創造一個追加額,只是創造一個追加的價值,但同時會把舊的價值保存在產品中;這種舊價值的保存,並不是由於創造價值的勞動,不是由於一般勞動,而是由於執行某種職能的生產勞動。因此,為了在收入即一年內創造的全部價值藉以花費的那些產品中保存不變部分的價值,並不需要任何追加勞動。
但是,為了在價值和使用價值兩方面補償過去一年已經消費的不變資本,當然需要新的追加勞動。沒有這種補償,再生產就根本不可能繼續進行。
新追加的全部勞動表現為一年內新創造的價值,而這種價值又會分解為三種收入:工資、利潤和地租。——因此,一方面,沒有留下任何多餘的社會勞動,可以用來補償已經消費的、一部分必須在實物和價值兩方面再生產出來、一部分只需要在價值方面(只就固定資本的損耗來說)再生產出來的不變資本。另一方面,每年由勞動創造出來的,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形式的並以這些形式來花費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或購買年產品中除了這些收入的價值之外還必然包含的不變資本部分。
我們看到,這裡提出的問題已經在第二卷第三篇考察社會總資本的再生產時解決了。我們在這裡回過來談這個問題,首先是因為在那裡剩餘價值還沒有在它的收入形式上即利潤(企業主收
945入加上利息)和地租形式上加以闡明,因而還不能在這些形式上加以研究;其次還因為正是在工資、利潤和地租形式的分析上,包含着一個從亞當·斯密以來貫穿整個政治經濟學的令人難以置信的錯誤。
在那裡,我們把全部資本分成兩大部類:第I部類生產生產資料;第II部類生產個人消費資料。某些產品(例如馬、穀物等)既可以供個人消費又可以用作生產資料的事實,絲毫也不會排除這種分類的絶對正確性。這種分類實際上不是假說,而只是事實的表現。我們拿一個國家的年產品來說。
這個產品的一部分,儘管它能夠充當生產資料,卻進入個人消費。這是工資、利潤和地租花費在上面的產品。這個產品是社會資本的一定部類的產品。這種資本本身也可能生產屬於第I部類的產品。
只要這樣做,那末,屬於第I部類的供生產消費的產品的部分,就不是由這個資本中耗費在第II部類產品即真正屬於個人消費的產品上的部分提供的。第II部類的全部產品,即進入個人消費的全部產品,從而收入花費在上面的全部產品,是耗費在它上面的資本加上所生產的餘額的存在形式。因此,它是隻投在消費資料生產上的資本的產品。同樣,年產品中充當再生產資料(原料和勞動工具)的第I部類,儘管在實物形式上也能夠充當消費資料,但它是隻投在生產資料生產上的資本的產品。
構成不變資本的絶大部分產品,從物質方面來看也是處在不能進入個人消費的形式上。即使它能夠進入個人消費,例如農民可以吃掉他的谷種,可以殺掉他的役畜,經濟上的限製作用,也會使農民感到這個部分完全象處在不能消費的形式上一樣。
正如已經指出的那樣,我們在考察這兩個部類時,都把不變資
946本中那個從實物和價值兩方面來看與兩個部類的年產品無關而繼續獨立存在的固定部分撇開不說。
在第II部類,——工資、利潤和地租就是花費在這個部類的產品上,總之,收入就是耗費在這個部類的產品上,——從價值方面來看,產品也是由三個組成部分構成的。一個組成部分等於生產中已經消耗的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第二個組成部分等於生產中預付的可變資本部分,即支付工資的資本部分的價值;最後,第三個組成部分等於生產出來的剩餘價值,也就是=利潤+地租。第II部類產品的第一個組成部分,不變資本部分的價值,既不能為第II部類的資本家和工人所消費,也不能為土地所有者所消費。它不是他們的收入的部分,它必須在實物形式上得到補償,而為了能夠進行這種補償,就必須把它賣掉。
相反,這個產品的其他兩個組成部分,等於這個部類所創造的各種收入的價值,即=工資+利潤+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