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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們是把Ia、Ib、Ic各表的不同狀態,看作不同國家同時並存的狀態,還是看作同一國家相繼發生的狀態,根據以上的說明,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在穀物價格由於不提供地租的最壞土地的產量不變而不變時,在各級耕地肥力的差額不變時,在各級耕地各相等部分(英畝)的等額投資的各自產量不變時,從而在各級土地每英畝地租間的比例不變,並且按同級土地的每個部分所投資本計算的地租率不變時,第一,地租總額總是隨着耕地面積的擴大,因而也隨着投資量的增加而增加,如果耕地的全部增加額僅限於無租的土地,則是例外;第二,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地租總額除以耕地的英畝總數)和平均地租率(地租總額除以投資總額),會發生很大變化,雖然二者變化的方向相同,但是彼此的比例不同。把耕地的增加只限於無租的土地A這種情況撇開不說,我們會發現,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按農業投資計算的平均地租率,都取決於各級土地在總耕地面積中所占的比例部分,或者同樣可以說,取決於投資總額在肥力不等的各級土地上的分配。不管耕地面積是多是少,從而(把耕地的增加只限于A的情形除外)也不管地租總額是大是小,只要各級土地在總面積中所占的比例不變,每英畝的平均地租或按投資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就會不變。儘管地租總額會隨着耕地的擴大、投資的增加而增加,甚至顯著增加,但只要不提供地租和只提供少量級差地租的土地,比提供地租較多的較好土地擴大得快,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按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就會降低。
751相反地,要是較好土地在總耕地面積中相對地佔有較大的部分,因而在它們上面的投資相對地較多,每英畝的平均地租和按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就會相應地提高。
因此,如果象統計學著作通常在比較同時期的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時所做的那樣,對總耕地每英畝或每公頃的平均地租進行考察,那末,就會認為,每英畝地租的平均水平,從而地租總額,會按一定的程度(雖然不是按相等的程度而是按一種大得多的程度)和一國農業的絶對的而不是相對的肥力相適應,也就是說,和該國在等面積上平均提供的產量相適應。因為,較好土地在總耕地面積中所占的部分越大,在等面積上同量投資所獲得的產品總量就越大,每英畝的平均地租也就越大。反過來,情況也就相反。地租好象不是由不同肥力之間的比率決定的,而是由絶對肥力決定的,這樣級差地租的規律就被拋棄了。
因此,有些現象就被人否認,或被人試圖以穀物平均價格和耕地肥力並不存在區別來加以說明。而實際上這些現象的產生不過是由於以下事實:在無租土地的肥力相等,從而生產價格相等,並且各級土地間的差額也相等時,地租總額對總耕地面積的比率,或對土地上的投資總額的比率,不只是由每英畝的地租決定的,也不只是由按資本計算的地租率決定的,而同樣是由各級土地在總耕地面積中所占的比例數決定的,或者同樣可以說,是由所用總資本在各級土地之間的分配決定的。奇怪得很,這個事實直到目前竟被人完全忽視了。無論如何,我們看到(而這對我們研究的進程來說是重要的):在價格不變,各種耕地的肥力差額不變,每英畝的地租不變,或按實際提供地租的各級土地每英畝的投資計算,即按一切實際提供地租的資本計算的地租率不變時,每英畝平均地租的相對水平和平均地租
752率,或地租總額對土地投資總額的比率,可以單純由於耕地面積的擴大而提高或降低。
關於已在第I項下考察的級差地租的形式,還必須作以下的補充。這種補充部分地對於級差地租II也是適用的。
第一:我們已經看到,每英畝的平均地租或按資本計算的平均地租率,可以在耕地擴大、價格不變和耕地的肥力差額不變時提高。一旦一國的土地全部被佔有,一旦土地投資、耕作和人口達到一定的水平,——一旦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取得統治地位,並且也支配着農業,以上這些條件就會作為前提存在,——各種質量的未耕地的價格(假定只有級差地租存在),就是由具有相同質量和相同位置的已耕地的價格決定的。這種土地雖然不提供地租,但在除去所需的開墾費用之後,將會有相同的價格。土地的價格當然不過是資本化的地租。
但是,即使在已耕地的價格上面,人們支付的也只是未來的地租,例如在標準的利息率為
5%時,把二十年的地租一次提前付清。土地出售時,它是作為會提供地租的土地來出售的。由於地租(它在這裡被視為土地的果實,其實,它只是從表面上看才是這樣)的預料性質,不能把未耕地和已耕地區別開來。未耕地的價格,和它的地租(土地的價格是這種地租的集中表現)一樣,在土地未被實際利用時,完全是想象的。
不過,這樣一來,這種價格已經先驗地決定,一旦找到買主,就會實現。因此,當一國的實際平均地租,是由該國實際的平均年地租總額及其對總耕地面積的比率決定時,未耕地部分的價格是由已耕地部分的價格決定,所以只是已耕地上的投資及其結果的一種反映。因為除了最壞土地外的一切等級的土地,都會提供地租(而且這種地租和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