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本論 - 662 / 772
古典經濟學類 / 馬克思 / 本書目錄
  

資本論

第662頁 / 共772頁。

 大小:

 第662頁

朗讀:

在這裡,出售和借貸之間的區別,完全是無關緊要的、形式上的區別。前面已經指出,只有那些對實際聯繫完全沒有認識的人,才會把這種區別看作是本質的區別。

高利貸和商業一樣,是剝削已有的生產方式,而不是創造這種生產方式,它是從外部和這種生產方式發生關係。高利貸力圖直接維持這種生產方式,是為了不斷重新對它進行剝削;高利貸是保守的,只會使這種生產方式處于日益悲慘的境地。生產要素越是不作為商品進入生產過程和不作為商品離開生產過程,由貨幣轉化為生產要素的行為就越是表現為個別的行為。流通在社會再生產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貸就越是興盛。


  

貨幣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發展這一事實,就高利貸資本來說,意味着它以貨幣索取權的形式擁有它的一切索取權。一個國家生產的大部分越是限于實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于使用價值,該國的高利貸資本就越是發展。

高利貸有兩種作用:第一、總的說來,它同商人財產並列形成

689獨立的貨幣財產,第二、它把勞動條件占為己有,也就是說,使舊勞動條件的所有者破產,因此,它對形成產業資本的前提是一個有力的槓桿。

中世紀的利息

「在中世紀,純粹是農業人口。在這種人口中和在封建統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潤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紀,取締高利貸的法律是有道理的。況且,在一個農業國,一個人很少需要借錢,除非他陷入貧窮困苦的境地……亨利八世把利息限為10%,詹姆斯一世限為8%,查理二世限為6%,安女王限為5%……那時候,貸款人雖不是合法的壟斷者,卻是事實上的壟斷者,所以,必須限制他們,就象限制其他的壟斷者一樣……在我們現代,利息率是由利潤率規定的;在那個時候,利潤率卻是由利息率規定的。

如果貸款人要商人負擔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潤率。這樣,大量貨幣就從買者的口袋裏轉到貸款人的口袋裏。」(吉爾巴特《銀行業的歷史和原理》第164165頁)

「有人對我說,現在每年在每一次萊比錫博覽會上要收取10古爾登,就是說每一百收取30。有人還加上瑙堡集市,因此,每一百要收取40,是否只是這樣,我不知道。豈有此理,這樣下去怎麼得了‧……現在,在萊比錫,一個有100佛羅倫的人,每年可以收取4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農民或市民。如果他有1000佛羅倫,每年就會收取4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騎士或一個富有的貴族。

如果他有10000佛羅倫,每年就會收取40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富有的伯爵。如果他有100000佛羅倫(這是大商人必須具有的),每年就會收取400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富有的國君。如果他有1000000佛羅倫,每年就會收取400000,這等於每年吃掉一個大的國王。為此,他不必拿他的身體或商品去冒險,也不必勞動,只是坐在爐邊,烤蘋果吃。

所以,一個強盜坐在家裡,可以在十年內吃掉整個世界。」(引自1540年出版的《給牧師們的諭示:講道時要反對高利貸》。《路德全集》1589年維登堡版第6冊[第312頁])

690

「十五年前我已經寫過反對高利貸的文章,因為那時高利貸勢力已經很大,我不抱任何改善的希望。從那時起,高利貸的身價高了,它已不願被看作是醜惡、罪行或恥辱,而是讓人作為純粹的美德和榮譽來歌頌,好象它給了人民偉大的愛和基督教的服務似的。既然恥辱已經變為榮譽,醜惡已經變為美德,那還有什麼辦法呢?」(《給牧師們的諭示:講道時要反對高利貸》1540年維登堡版)

「猶太人,倫巴第人,高利貸者,吸血者,是我國最早的銀行家,是我國原始的金融業者。他們這種人簡直可以說是不顧廉恥……後來,倫敦的金匠加入了他們的行列。整個說來……我國最早的銀行家……是一夥很壞的人,他們是貪得無厭的高利貸者,是鐵石心腸的吸血鬼。」(丹·哈德卡斯耳《銀行和銀行家》1843年倫敦第2版第1920頁)


  
「因此,威尼斯<設立一家銀行>的先例,很快就有人模仿;一切沿海的城市,總之,一切因獨立和商業而著名的城市,都設立了它們的最早的銀行。這些城市的船舶的往返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所以不可避免地產生給予貸款的習慣。美洲的發現和隨後同美洲進行的通商使這種習慣進一步發展了。<這是主要點。

>船舶運貨,需要巨額貸款,在古代雅典和希臘已經是這樣了。1308年,漢薩城市布魯治已經有一個保險公司。」(馬·奧日埃《論公共信用》1842年巴黎版第202203頁)

在十七世紀最後三十多年,在現代信用制度發展以前,對地主,一般說來,也就是對尋歡作樂的富人放債,甚至在英國也很盛行。關於這一點,從達德利·諾思(他不僅是一個第一流的英國商人,而且也是當時最著名的理論經濟學家之一)的著作中也可以看到:

「我國為生息而放的債款,其中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是借給商人營業用的,絶大部分是被借去買奢侈品以及供那種人花費,這種人雖然是大地主,但他們從地產所得到的還不夠他們揮霍;他們不好意思把地產賣掉,所以寧可把地產作為抵押。」(《貿易論》1691年倫敦版第67頁)

十八世紀的波蘭:

691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