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9頁
商業危機的最普遍和最顯著的現象,就是商品價格在長期普遍上漲之後突然普遍跌落。商品價格的普遍跌落可以說成貨幣同一切商品對比起來它的相對價值上漲;相反,價格的普遍上漲也可以說成貨幣的相對價值的跌落。兩種說法都是敘述現象而不是解釋現象……說法雖然不同,但課題並沒有改變,正如這一課題從德文譯成英文也並不改變一樣。因此,李嘉圖的貨幣理論用在這裡特別合適,因為它賦予同義反覆以因果關係的外貌。
商品價格為什
620麼周期性地普遍跌落‧因為貨幣的相對價值周期性地上漲。反過來問,商品價格為什麼周期性地普遍上漲‧因為貨幣的相對價值周期性地跌落。可以同樣正確地說,價格的周期性漲跌就是由於價格的周期性漲跌……只要同意把同義反覆變成因果關係,其他一切就好辦了。商品價格的上漲是由於貨幣價值的跌落,而貨幣價值的跌落,我們從李嘉圖那裡知道,是由於流通中的貨幣過多,也就是由於流通中的貨幣量超過了貨幣本身的內在價值和商品的內在價值所決定的水平。
反過來也是這樣,商品價格的普遍跌落是由於流通中的貨幣不足使貨幣價值超過它的內在價值。因此,價格周期性地上漲和跌落是由於周期性地有過多或過少的貨幣在流通。如果有人證實,價格在流通中的貨幣減少時上漲,在流通中的貨幣增加時跌落,那末即使這樣,也仍然可以斷言,由於流通中的商品量有了某種雖然在統計上完全無從證明的減少或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就有了雖然不是絶對的然而是相對的增加或減少。我們已經知道,在李嘉圖看來,價格的這種普遍波動就是在純粹的金屬流通中也必然發生,但由於漲跌的交替發生而抵銷,例如,流通中的貨幣不足引起商品價格的跌落,商品價格跌落引起商品向國外輸出,商品輸出引起貨幣輸入,貨幣輸入再引起商品價格上漲。
流通中的貨幣過多則相反,那時會輸入商品和輸出貨幣。儘管這種普遍的價格波動產生於李嘉圖式的金屬流通的性質本身,但是它的尖鋭的和急劇的形式即危機形式屬於發達的信用事業時期,所以十分明顯,銀行券的發行不是完全按照金屬流通的規律來調節的。金屬流通以貴金屬的輸入和輸出作為補救手段;而貴金屬是立即當作鑄幣進入流通的,因此,它們的流進或流出使商品價格跌落或上漲。對商品價格的這種作用,現在必須人為地由銀行仿照金屬流通規律
621來進行了。如果金從國外輸入,那末這就證明流通中貨幣不足,貨幣價值太高,商品價格太低,因而銀行券必須同新輸入的金成比例地投入流通。反之,它必須同金的流出國外成比例地從流通中收回。換句話說,必須依照貴金屬的輸入和輸出或依照匯兌率來調節銀行券的發行。
李嘉圖錯誤地假定金不過是鑄幣,因此所有輸入的金都使流通中的貨幣增加,從而使價格上漲,所有輸出的金都使鑄幣減少,從而使價格跌落。這個理論的假定在這裡變成了實際的試驗,有多少金存在就要使多少鑄幣流通。奧維爾斯頓勛爵(銀行家瓊斯·勞埃德)、托倫斯上校、諾曼、克萊、阿伯思諾特以及一大批其他在英國以『通貨原理』派著名的著作家,不僅宣揚這種信條,而且通過
1844年和
1845年的羅伯特·皮爾爵士銀行法把它變成現行英格蘭和蘇格蘭銀行立法的基礎。這一信條在最大的、全國規模的試驗之後,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遭到了可恥的破產,關於這點到研究信用學說時才能加以說明。”
(同上,第
165—
168頁)
對於這個學派,托馬斯·圖克、詹姆斯·威爾遜(見
1844年至
1847年的《經濟學家》)和約翰·富拉頓曾進行過批判。但是他們對於金的性質的看法也有很多缺點,並且沒有弄清貨幣和資本的關係。關於這點,我們已經多次,特別是在本卷
第二十八章 中看到。在這裡,我們再從
1857年下院委員會關於皮爾銀行法的調查報告(銀行委員會,
1857年)中舉幾個事例。
——弗·恩·}
英格蘭銀行前總裁約·蓋·哈伯德作證說:
(第
2400號)「金的輸出……決不會影響商品的價格。但它對有價證券的價格卻有十分顯著的影響,因為隨着利息率的變動,體現着這種利息的商品的價值,必然會受到強烈的影響。」
622他列出了兩個表,一個是關於
1834—
1843年的,一個是關於
1844—
1853年的。這兩個表表明,十五種最重要的商品的價格變動,完全同金的輸出和輸入以及利息率無關。但它們卻表明,金(事實上是「我們的尋找投資場所的資本的代表」)的輸出和輸入同利息率有密切的聯繫。
[第
2402號]「
1847年,數額很大的美國有價證券流回美國,俄國的有價證券也流回俄國,而歐洲大陸其他國家的有價證券則流往向我們出口穀物的國家。」
哈伯德在下面兩個表(略)中所舉的十五種主要商品是:棉花、棉紗、棉織品、羊毛、呢絨、亞麻、麻布、靛藍、生鐵、白鐵皮、銅、油脂、糖、咖啡和絲。
623哈伯德對這兩個表加了如下的註解:
「
1844—
1853年,如同
1834—
1843年的十年中一樣,銀行存金的變動,每次都伴有在貼現上貸出的貨幣的借貸價值的增加或減少;而另一方面,國內商品價格的變動則表明,它和英格蘭銀行存金的變動所顯示出來的通貨總量完全無關。」(《銀行法報告》
1857年第
2部分第
290、
2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