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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貨幣曾經多少次在出售或支付過程中實現商品的價值,也就是曾經多少次轉移資本,進一步說,也就是曾經多少次實現收入。因此,它曾經多少次作為資本或收入的已實現的價值轉到別人手中,顯然取決於實際交易的規模和數量。
2.取決於支付的節約以及信用制度的發展和組織。
3.最後,取決於信用的銜接和周轉速度,這樣一來,當這一貨幣在一個地方作為存款沉澱下來時,它在另一個地方就會立即再作為貸款發放出去。
即使假定借貸資本存在的形式只是現實貨幣即金或銀的形式,只是以自己的物質充當價值尺度的商品的形式,那末,這個貨幣資本的相當大的一部分也必然只是虛擬的,也就是說,完全象價值符號一樣,只是對價值的權利證書。當貨幣在資本循環中執行職能時,它雖然會暫時成為貨幣資本,但它不會轉化為借貸貨幣資本,而是或者換成生產資本的要素,或者在實現收入時作為流通手段付出去,因此,不可能為它的所有者轉化為借貸資本。但是當它轉化為借貸資本,並且同一貨幣反覆代表借貸資本時,很清楚,它只是在一點上作為金屬貨幣存在,而在所有其他點上,它只是以資本索取權的形式存在。按照假定,這種索取權的積累是由現實積累,也就是由商品資本等等的價值轉化為貨幣而產生的;雖然如此,這種索取權或權利證書本身的積累,既不同於它由以產生
576的現實積累,也不同於由發放的貸款實現的未來積累(新的生產過程)。
借貸資本起初總是以貨幣形式存在,【銀行法,
1857年,銀行家特韋爾斯的證詞:(第
4516號)「您作為銀行家,經營資本還是經營貨幣呢‧——我們經營貨幣。」——(第
4517號)「存款是怎樣存入您的銀行的‧——用貨幣。」——(第
4518號)「存款又是怎樣付出的呢
也是用貨幣。」——[第
4519號]「能說存款是不同於貨幣的某種東西嗎‧——不能。」
奧維爾斯頓(見
第26章 )總是把「資本」和「貨幣」混淆起來。他把「貨幣的價值」也叫作利息,而這個利息是由貨幣量決定的;「資本的價值」才應該是利息,這個利息是由對生產資本的需求以及由生產資本生出的利潤決定的。他說:(第
4140號)「資本這個詞的使用是很危險的。」——(第
4148號)「金從英國輸出,國內的貨幣量就減少,一般來說,貨幣量的減少自然會引起貨幣市場上需求的增加<因此,按照這種說法,不是資本市場上需求的增加>。」——(第
4112號)「貨幣從一國輸出多少,國內的貨幣量就減少多少。國內現有貨幣量的減少,使這個貨幣的價值提高。<在他的理論中,這句話原來的意思是:同商品的價值相比,貨幣作為貨幣的價值由於通貨收縮而提高;因此,貨幣價值的這種提高=商品價值的下降。但因為在這期間甚至對他來說也無疑地證明了,流通貨幣量不決定價格,所以,現在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的減少,就應該提高它作為生息資本的價值,從而提高利息率。
>留下的貨幣的價值的這種提高,會制止貨幣的流出,並且,這種提高會繼續下去,直到它帶回足以恢復平衡的貨幣量時為止。」——奧維爾斯頓的矛盾,下面我們再談。】後來卻作為貨幣索取權而存在,因為它原來藉以存在的貨幣,現在已經以現實貨幣的形式處于借款人手中。對貸款人來說,它已經轉化為貨幣索取權,轉化為所有權證書了。
因此,同一數額的現實貨幣,可以代表數額極不相同的貨幣資本。如果我們考察已經發展的信用制度的一般形式,那末,單純的貨幣,不管是代表已經實現的資本,還是代表已經實現的收入,都會通過單純的出借行為,通過貨幣到存款的轉化,而變為借貸資本。存款對存款人來說是貨幣資本。但在銀行家手中,它可以只是可能的貨幣資本,現在它是閒放在銀行家的保險柜
577里,而不是閒放在它的所有者的保險柜裡。
【這裡又出現了混亂:存款作為一種要求銀行家支付的權利和存入銀行家手中的貨幣二者都成了「貨幣」。銀行家特韋爾斯在
1857年銀行委員會面前曾舉出如下的例子:「我用
10000鎊開始我的營業。我用
5000鎊購買商品,堆在我的庫房裡。我把其餘
5000鎊存在一個銀行家那裡,以便需要時取出。
但我仍然把
10000鎊全部看作我的資本,雖然其中的
5000鎊是處于存款或貨幣形式」(第
4528號)。由此,引出了下面一場奇特的辯論:(第
4531號)「您已經以銀行券的形式把您的
5000鎊給了某人嗎‧——是的。」——(第
4532號)「這樣,這個人就有了
5000鎊存款嗎‧——是的。」——(第
4533號)「您也有
5000鎊存款嗎‧——完全正確。」———(第
4534號)「他有
5000鎊貨幣,您也有
5000鎊貨幣嗎‧——是的。」——(第
4535號)「那最終都是貨幣嗎‧——不是。」——這個混亂部分地是這樣造成的:存入
5000鎊的A,可以把這
5000鎊提出,就象這
5000鎊仍在他手裡一樣地支配它。就這一點來說,這
5000鎊對他執行着可能的貨幣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