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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的資本已經貸出去,從而作為貨幣資本發生作用,它就會為他帶來利息,即利潤的一部分,但他不能支配本金。例如,當他以一年或數年為期貸出資本,並按一定期間得到利息,但不收回資本的時候,情形就是這樣。即使他收回資本,事情也不會有什麼改變。如果他把資本收回,他也必須不斷地重新把它貸出去,才能使資本對他發揮資本的作用,在這裡也就是發揮貨幣資本的作用。
當資本仍然留在他手中時,它就不會生出利息,並且不會作為資本起作用;當它生出利息,並且作為資本起作用時,它就不會留在他手中。資本永久貸出的可能性就是這樣產生的。因此,圖克反對博贊克特時所作的如下評註是完全錯誤的。他引用博贊克特的話(《硬幣、紙幣和信用貨幣》第
73頁):
「如果利息率壓低到
1%,借入的資本就會和自有的資本几乎處于同等地位。」
圖克對這句話批評說:
「按這樣的利息率或更低的利息率借入的資本,會和自有的資本几乎處于同等地位,這是一種非常奇怪的主張,如果不是出自一個如此智慧的並如此熟悉問題的各個細節的著作家之口,簡直不值得我們認真加以注意。難道他忽視了償還是借貸資本的前提,或把這一點看成是沒有多大意義的事?」(圖克《對貨幣流通規律的研究》
1844年倫敦第
2版第
80頁)
416如果利息=
0,用借入資本經營的產業資本家就會和用自有資本經營的資本家處于同等地位。二者將取得相同的平均利潤;資本,不管是借入的還是自有的,只有在它生產利潤的時候,才發揮資本的作用。資本必須償還,這個條件在這個問題上不會引起任何變化。利息率越是接近於零,例如降低到
1%,借入的資本就越是和自有的資本接近處于同等地位。
貨幣資本要作為貨幣資本存在,它就必須不斷地再被貸出,並且要按現行的利息率,比如說
1%,不斷地再被貸給同一個產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階級。只要產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執行資本家的職能,用借入資本經營的資本家和用自有資本經營的資本家之間的區別,就不過是一個需要支付利息,另一個不需要支付利息;一個把利潤p全部裝進腰包,另一個只得到p-z,即利潤減去利息;z越是接近於零,p-z就越是接近於p,這兩種資本就越是接近處于同等地位。一個必須償還資本,並重新借入資本;而另一個,只要他的資本要執行職能,就同樣必須不斷地重新把資本預付到生產過程中去,而不能在這個過程之外支配這個資本。此外,唯一剩下的不言而喻的區別是:一個是自己資本的所有者,另一個則不是。
現在產生的問題是:利潤分為純利潤和利息這種純粹量的分割,怎麼會轉變為質的分割‧換句話說,只使用自有資本,不使用借入資本的資本家,怎麼也要把他的總利潤的一部分,歸入利息這個特殊的範疇,要特別把它作為利息來計算‧從而進一步說,怎麼一切資本,不管是不是借入的,都要作為生息的資本,和作為生出純利潤的資本的自身區別開來
我們知道,並不是利潤的每一個偶然的量的分割,都會照這樣轉變為質的分割。例如,一些產業資本家合股經營企業,然後在他
417們中間按照合法的契約來分配利潤;另一些資本家則不是合股,而是各自經營自己的企業。後者就用不着按兩個範疇計算他們的利潤,把其中一部分當作個人的利潤,把另一部分當作並不存在的股東的利潤。因此在這裡,量的分割不會轉變為質的分割。
在所有者偶然地是由若干法人組成的場合,才會發生這種分割,否則是不會發生這種分割的。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更詳細地談一下利息形成的實際起點;也就是從這樣的前提出發:貨幣資本家和生產資本家實際上互相對立,不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分,而且在再生產過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說,在他們手中,同一資本實際上要通過雙重的完全不同的運動。一個只是把資本貸出去,另一個則把資本用在生產上。股東和債權人的差異。
對那種用借入的資本從事經營的生產資本家來說,總利潤會分成兩部分:利息和超過利息的餘額。他必須把前者支付給貸出者,而後者則形成他自己所占的利潤部分。如果一般利潤率已定,這後一部分就由利息率決定;如果利息率已定,這後一部分就由一般利潤率決定。其次,無論總利潤即總利潤的實際價值量,在每個具體場合可以怎樣同平均利潤髮生偏離,其中屬於執行職能的資本家的部分仍然要由利息決定,因為利息是由一般利息率(撇開特殊的合法協議不說)確定的,並且在生產過程開始以前,也就是在它的結果即總利潤取得以前,已經當作預先確定的量了。
我們已經知道,資本的真正的特有產物是剩餘價值,進一步說,是利潤。但對用借入的資本從事經營的資本家來說,那就不是利潤,而是利潤減去利息,是支付利息以後留給自己的那部分利潤。因此,這部分利潤,對他來說必然表現為執行職能的資本的產物;這對他來說
418確實也是這樣,因為他所代表的資本只是執行職能的資本。他在資本執行職能的時候,才是資本的人格化,而資本在它投在產業或商業中帶來利潤,並由它的使用者用來從事本營業部門要求的各種活動的時候,才執行職能。